资金结算中心操作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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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资金运营网络系统: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所属单位在资金运营治理中,所采纳的财务治理软件系统和银行网络系统等实施实业公司资金归集支付等资金运营活动的网络的统称。
第六条资金结算: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成员单位资金往来及对外收付资金等资金和单据清算结算业务,而不是经营项目的收入支出结算。
第七条存款: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在各银行的存款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的存款。
存款的方式将依照具体情形而定。
第八条资金归集: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及分中心和所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上划和下划支付业务。
第九条借款: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从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资金借款。
第十条利率:
是指资金结算中心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之间的内部存贷款利率。
原那么上参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相应利率,并在国家有关政策许诺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力争做到对存贷方均有利。
第十一条账户:
是指实业公司总部和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账户和资金结算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开设的账户。
要紧包括专用收款账户、大体(付款)账户、结算(付款)账户等。
第十二条单据:
主若是指以下两类:
一、资金结算中心与各资金结算分中心利用的业务结算单据,包括银行结算单据及回单或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结算单据及回单两部份。
二、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结算分中心自开或收到的银行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章资金结算中心的组织机构和治理
第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将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运作,其机构和人员将随着业务的进展慢慢成立健全和调整。
第十四条为了标准运作,减少资金运营风险,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应成立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机制并配置相应的职位和人员。
第十五条资金借贷和重大资金运营事项,均应经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审议通事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在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运营网络中,实业公司财资部作为一个分中心,负责审批实业公司总部非法人资金的支付。
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安排和借贷平稳等日常资金运营业务由资金结算中心自行运营治理。
第四章资金结算治理的原那么
第十七条资金权属不变:
各企业对自己的资金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权利不因资金寄存地址的转变而改变,也不受任何单位的侵犯。
第十八条维持相对独立:
各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体,不因资金结算中心的运营而阻碍其对项目的收入结算和资金运作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有偿存借和利用: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之间的存借款,均应依照有偿占用的原那么支付存借款利息和费用。
资金结算中心应在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分中心利率和费率优惠。
第二十条互惠互利,借贷共赢: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资金运营进程中,必需兼顾两边利益。
通过利率内部优惠浮动,提供优质效劳,节约财务费用,保证借贷两边有利。
第二十一条保证平安,操作方便:
资金结算中心采纳成熟的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及资金治理软件,选用先进的设备,保证资金结算的“平安、快捷、方便、准确”,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保障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平安高效运转。
第二十二条稳步过渡、慢慢完善:
资金结算工作将依如实业公司的实际情形,以成立标准的财务公司为目标,采取分步实施,慢慢完善的方针,先局部试点,然后全面推行,慢慢推动。
第五章资金结算治理的要紧内容
第二十三条存款资金的查询业务: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随时查询下属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情形和支付情形,准确的把握资金的运营和流动状况。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上划业务:
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按期将账户的超限额资金逐级上划至资金结算中心或分中心在银行的账户,实现对银行账户余额的自动治理。
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在资金分中心有存款的单位和在资金结算中心有存款的分中心,可随时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向资金结算中心或资金结算分中心提出拨付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可通过该网络系统当即支付,资金一样在两个小时之内即可抵达。
第二十六条单据业务:
依照单据业务的性质不同分为以下两部份:
1.资金中心负责制定资金结算中心与分中心等内部业务利用的内部单据格式。
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处置各类资金运营业务时,必需采纳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制定的各类内部单据格式。
2.对资金中心及分中心开出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治理,包括记录、贴现、背书、抵押、托收、再贴现等业务和账务处置,并在减少费用支出的原那么下,合理调配和利用各类承兑汇票。
第二十七条存款业务:
资金分中心在资金结算中心账面的资金余额,各分中心可依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形确信存款的方式和时刻,资金结算中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下支付相应的存款利息。
资金结算中心保证各资金分中心的存款平安,并为存款单位保密,各资金分中心可随时自由存取该存款。
第二十八条授信及借款业务:
1.资金结算中心应与各结算合作银行协商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与优惠费率,在增加实业公司融资规模的同时,降低实业公司的整体融资本钱和财务费用。
该授信额度的利用,可采取依照分中心需要划分给分中心直接借款,或资金结算中心向银行贷款给分中心利用的方式操作。
各资金分中心在不违背实业公司资金结算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应从支持经营业务进展动身,做好各自的融资和授信工作,以知足本单位项目开发和经营在财务方面的需要。
2.各资金分中心因生产经营急需可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经资金结算中心对风险评估和贷款审核通事后,可通过拨付相应的银行贷款授信额度或融通内部资金借款等方式给予借款。
3.对资金结算中心的借款,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分中心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关于内部融资借款的利息应优惠于外部金融机构贷款。
4.为保证资金结算中心存量资金的平安,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授信和借款运作治理细那么。
每一年对各分子公司进行内部信誉品级评判和借款限额的审核,每笔借款都应经资金结算中心的风险评判和信贷审核通过,同时应落实相应的还款安排和保证。
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不能直接用分中心的存款和资金结算中心的存量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向实业公司各分子公司之外的单位提供借款。
第三十条实业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职责中已明确的或实业公司交办的,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它资金运营治理工作。
第六章开户方法
第三十一条 实业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依照历史开户情形,选择实力雄厚、结算便利、效劳一流的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与其签署集中结算协议。
结算中心统一对各分子公司编制代码,各分子公司在填写结算凭证和通知往来分子公司付款时,应在统一的银行账号后附上本单位代码。
第三十二条 各分子公司必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
各分子公司向实业公司提交开户申请、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原那么上每一个各分子公司只开设一个结算账户,不得另设其他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结算中心各分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往来统一通过结算中心开设的结算户,即所有各分子公司在银行的账号相同,但户名不同。
各分子公司资金结算由实业公司结算中心集中办理,资金分账治理,各分子公司之间资金不随意拆借,如有需求参如实业公司关于资金拆借的相关规定。
各分子公司除按实业公司规定留存的备用现金之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需存入银行,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份之外,都必需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中心依照各分子公司情形,为各分子公司设定一个备用金存折。
该账户有少量零星现金存入,只付不收,余额不足时由结算中心拨付。
第七章资金结算的运作方式
第三十五条由资金结算中心和结算合作银行签署银行结算网络利用协议,购买适合伙金结算中心需要的资金运营治理软件,依托先进的商业银行结算网络系统和平安、靠得住、高效的资金结算治理软硬件,成立起实业公司资金运营网络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通过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对所属单位的资金实施查询和其他运营治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采取分级分步的方式运作。
在集团范围内构建两级资金结算运营体系,资金结算中心和资金分中心利用集团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从对存量资金的适时查询开始,慢慢过渡到按期归集和拨付下属单位的资金,从而实现整个集团资金的集中结算运营治理,达到用活集团存量资金和沉淀资金,提高集团现金流实力的目的。
第三十七条资金分中心资金不足需借用资金时,需先向资金结算中心提出借款申请,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与资金分中心签署借款协议,按借款协议规定办理担保或授信额度拨付手续。
第八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治理
第三十八条在和银行签署有关协议时,资金结算中心和分中心应考虑法律诉讼问题,尽可能规避诉讼带来的资金风险。
第三十九条 结算中心只受理保管符合单据法规定,单据要素齐全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合格承兑汇票将退回各分子公司。
由其自行与汇款单位解决。
第四十条资金中心及各下属资金分中心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时,必需坚持专人密码操作、权限设定原那么,确保资金平安。
第四十一条 分子公司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交资金结算中心集中治理,各分子公司调付承兑汇票,需填制内部付款通知书(分子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到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手续:
1.关于各资金分中心自开的承兑汇票通过资金运营网络系统成立台账,对每笔业务进行明细核查,并与银行整体授信额度相关联,单据到期,系统将自动提示。
2.各资金分中心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收票单位在资金运营网络系统内进行记录保管。
承兑汇票的利用和贴现可视情形别离采纳以下两种方式处置:
(1)资金结算中心依照各分中心汇票的存量情形和分中心需对外支付的需求,统一平稳调剂汇票的利用,包括对内背书、对外背书、贴现、托收。
在此情形下,将依照有偿利用原那么,视不同的分中心和利用情形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
(2)如分中心自行办理贴现、背书等业务,应将相应的信息录入资金运营网络系统,以备资金结算中心查询或记录。
第九章资金结算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资金结算中心应成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会计科目和账户,真实记录、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按期出具各类财务报表。
第四十四条资金结算中心作为实业公司总部的非法人单位,它的财务数据应与实业公司本部的财务数据汇总,年末报表应汇入实业公司总部的会计报表,以维持实业公司财务数据的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资金分中心账户设置和核算方式由分子公司自行决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见资金结算中心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章账户变更及撤消的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开立的结算账户,因机构撤并、地址迁移、户名变更等缘故,申请销户、并户、移户或更名时,须报经结算中心批准后别离办理以下手续。
1.销户与并户
分子公司申请销户或并户时要与中心查对存贷和应收账户余额,全数无误时交回重要空白凭证,给予办理销户手续并在开(销)户记录薄上注明销户日期,抽出印鉴卡加盖注销戳记与付款凭证一路装订,收回的空白重要凭证剪角作废。
2.更更名称
分子公司名称更改应由分子公司向中心提供犹如办理新开户的新印鉴卡片,经审核符合要求并报结算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户名更改手续,或撤消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3.改换印鉴
分子公司因人员变更或其他缘故需改换印鉴时,必需向中心递交企业法人出具证明的新印鉴卡片,在新印鉴卡片反面加盖全数原印鉴,另盖单位公章证明,并填明注销和启用日期。
第十一章办理单位付款手续的处置
第四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与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再也不对银行直接办理结算。
分子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之间利用内部凭证往来。
各分子公司付款时填制付款通知书(一式二联)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写明付款方式,加盖预留印鉴。
接票员应审查分子公司的付款通知书填写内容是不是真实,金额大小写是不是一致,并折角验对印鉴,查对账号、户名、日期及存款余额,然后,在第二联加盖转讫章后退回给企业入账。
并按各分子公司付款要求,填制支票、电汇、汇票委托书等银行结算凭证由资金结算中心到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付款通知书第一联连同支票存根或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留存入账。
第四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每一个月向资金结算中心上报现金用量打算,其日常零星现金直接从其备用金存折中提取,特殊情形需用大量现金,可由企业填制付款通知单到资金结算中心换开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或由资金结算中心到银行提取现金给付)。
第五十条 为确保各分子公司的资金平安,对各分子公司的付款,结算中心应依照以下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置。
1.境外付款。
需提供批文、报关单、发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审核后原件退回各分子公司,复印件中心留存作账,一份交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和填好的汇出汇款申请书,票证员应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2.各分子公司上缴税款时,各分子公司需提供缴税通知书的原件及第一联的复印件(第一联原件在办完付款手续后退回各分子公司,复印件中心留存作账),接票员要查对缴款通知书与付款通知单的金额及用途是不是相同。
3.各分子公司要求开限额支票用于零星采购时资金结算中心只对分子公司出纳办理。
在支票领用本上记录支票号码、限额、领用单位名称、领用日期,并要求各分子公司领用人(出纳)签名,且及时(两天)拿支票存根回资金结算中心核销入账。
4.各分子公司大型固定资产时,需提供购买批文、购买合同、实业公司有关批文等合法单证。
5.各分子公司基建支出(工程款)。
凡子公司要提供实业公司批准的基建打算和经预算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合一样有效付款单证。
6.各分子公司对外投资须提供实业公司批准同意对外投资的文件。
7.关于已办理付款手续但款项没有付出(如退票),票证员应当填写特种转账传票注明退款缘故。
传票第二联给付款单位收回退款,第一联和退回的作废支票或退款通知给会计做账。
第十二章办理单位转入(收)款手续的处置
第五十一条 收款时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将银行的进账单等收款凭证换制内部特种转账传票(一式二联),第一联连同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由资金结算中心留存入账,第二联送交企业入账。
第五十二条 当企业收入小额现金直接存入资金结算中心账户,回单交给资金结算中心换制内部特种转账支票,回单连同特种转账支票第一联由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第二联加盖现金转讫章交企业入账。
第五十三条 接票员接到各分子公司送来的支票和填写好的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的内容是不是正确,金额是不是相符,大小写是不是一致,支票是不是在付款期内(支票付款期十天,从签发的第二天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是不是与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名称相符。
审查无误后,接票员开出收发凭证清单第一联,并记录《受理凭证记录薄》。
第五十四条 接票员还应审核支票是不是合规,如签发支票应利用墨汁或墨水填写;
单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单据无效;
单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能够更改,但必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支票起点为人民币100元。
第五十五条 接票员接到各分子公司送来的现金交款单时,凭银行现金进账单开出特种转账传票,传票第二联加盖现金转讫章,给各分子公司作为收款凭据。
第五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收到银行汇票,以与汇票所列收款人名称相符的印鉴背书给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到银行解汇。
第十三章内部转账处置
第五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之间的结算由付款单位填制内部转账支票(一式三联)加盖预留印鉴。
结算中心查对印鉴及该企业存款后,办理内部转账手续,第一联结算中心做记账凭证,第二、三联别离交收、付款单位入账。
第五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向结算中心贷款,由企业填制贷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结算中心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退贷款单位入账,第三联由结算中心审贷部留存记录台账。
各分子公司归还结算中心贷款,由企业填制还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结算中心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退还款单位入账,第三联由结算中心审贷组留存记录台账。
第五十九条 结算中心内部各账户之间的账务转移,填制特种转账传票或借贷记账凭证办理。
第十四章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条 对未经结算中心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公司,除责令其销户外,结算中心有权对其所开账户的存款平均余额处以天天千分之二的罚息,由该公司领导自行支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该公司领导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第六十二条 结算中心保证各分子公司存款的平安,谁的钱进谁的账,归谁支配,不得对外公布银行存款和企业存款余额,不得对外泄露各项财务数据,不代任何单位向企业扣款,不得违背规定随意复制并向别传递结算资料和报表。
第十五章附 那么
第六十三条本方法由实业公司财资部负责说明。
第六十四条本方法经实业公司董事会通事后由实业公司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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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资金 结算 中心 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