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早于借款合同签订法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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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有效,公安局应负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有效,由公安局和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无效,但公安局仍然应承担保证责任
.该保证合同无效,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5.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条件是:
该分支机构有().保证能力
.充足盈余
.法人主管机关同意
.法人书面授权
6.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20%,期限为2000年1月5日至7月5日。
公司请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
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
事后公司无力偿还,公司于20XX年9月5日向保证人公司要求还债:
.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公司应负保证责任。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
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公司承担主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公司不用负责。
7.下列各单位中,可以作保证人的是()
.第三中学
.省委机关第一幼儿园
.植物病理研究所
.哈医大第一附属医院
8.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l00万元,月利率10%,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8月6日。
借款到期后,公司无力偿还,公司于20XX年10月5日向保证人公司要求还债。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所以主合同部分有效,公司对有效的部分应负保证责任.企业之间禁止借贷,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公司、公司、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9.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0.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
按照《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对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费任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11.债务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且末约定保证方式,则()。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
.主合同、从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2.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
现王某欲将该债权转移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时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
.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标准答案:
1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技术开发,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由于甲公司将贷款用于建造办公楼,银行解除合同。
当时银行仅贷出100万元。
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乙公司应负担20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
.因主合同部分无效,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14.反担保方式不包括:
.保证
.抵押
.质押
.定金
15.下列担保方式中不属于约定担保的是()
.留置
16.陈红于20XX年12月25日向某银行借款4万元,借期3个月。
刘军对陈红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保证期间自20XX年3月25日至20XX年8月25日。
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规定,刘军的保证方式为()。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17.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不受限制。
18.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
.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19.甲向乙借款15万元,丙为保证人。
丙为了保证白己能够追偿,要求甲提供担保,甲遂以自己家的一幅名人字画向丙设定质押担保丙的求偿权;
并请自己的朋友丁以房屋作抵押担保丙的求偿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甲还请戊为保证人担保丙的求偿权。
其中不属于反担保的是:
.甲以名人字画向丙设定的质押
.丁以房屋设定的抵押
.丙的保证担保
.戊的保证担保
20.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l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丙企业对I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V1.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2.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
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
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3.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下列关于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的陈述哪些是正确的: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担保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5.请选出下列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为保证人的选项。
.学校、幼儿园、医院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6.下列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7.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
.某市第一中学
.某公司董事长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法律部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广州分公司
8.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帐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篇二:
连带责任担保书
连带责任担保书xxxxxx:
本人xxxxxx是xxxxxxx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身份证号码
为:
xxxxxxxxxxxx。
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向贵公司申请信用支持,本人
愿意为贵公司的信用支持款项提供到期全额偿还的连带担保;
若该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货款(包
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向贵司清算应收账款而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本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公司(盖章):
担保人签印:
年月日篇二:
连带责任保证书连带责任担保书(债权人):
由于你(你单位)于年月日与(下称债务人)签
定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公司自愿作为该借款合同中
的债务人的保证人对你(你单位)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本公司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为:
1.债务人所借债权人的款项,也包括债务人就该笔借款单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
诺和义务。
2.保证金额为债务人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代理费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费用。
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承担的保证期间为: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五、本保证为独立保证,不受主债权及其他相关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债权及相关合同无
效,该保证仍然有效,且为不可撤销之保证。
六、主债权经债务人及债权人同意展期,无论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且保证期间相应顺延。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可向《借款合同》签订地郑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
八、本担保书从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签订本担保书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担保书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关合
同、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所有条款不持任何异议。
2、签订本担保书是本公司自由意识之表达,对于本担保书所有条款,本公司已充分阅读
理解并不持任何异议。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篇三:
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书担保书
致:
鉴于贵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农行北站支行”)人民币大写万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本公司
全体股东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为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若贵公司为偿付了农行北站支行的任何一期的贷款。
我公司保证在贵公司
支付代偿款十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支付该笔代偿款及违约金。
保证人:
营业执照号:
开户许可证号:
账号:
开户银行:
保证人(公章):
公司股东签字:
签署时间:
年月日篇四:
连带责任担保书天泊圣汇城市休闲度假酒店天泊圣汇城市休闲度假酒店连带责任担保书篇五:
【中英对照】连带责任担保书连带责任担保书(中英文)generalcontinuingguaranty
1.guarantyofobligations.担保债务guarantorunconditionally,absolutelyandirrevocablyguaranteesandpromisestopaytobuyer,onorderordemand,in
lawfulmoneyoftheunitedstates,anyandallindebtednessandobligationsofseller
tobuyerandthepaymenttobuyerofallsumswhichmaybepresentlydueandowing
tobuyerfromsellerwhetherundertheagreementsorotherwise.担保人无条件地、
绝对地和不可撤销地担保并承诺,就协议等项下卖方对买方的任何负债、债务以及卖方应向
买方支付的应付和即将到期的全部款项,担保人将依照指示或要求,以合众国的合法货币向
买方支付。
includessellersprompt,fullandfaithfulperformance,observanceand
dischargeofeachandeveryterm,condition,agreement,representation,warranty
undertakingandprovisiontobeperformedbysellerundertheseagreements.这里
的术语“负债”“债务”(以下一并简称为债务)应按照各自最广泛的含义被使用,债务包括
卖方先前、现在和今后,基于自愿或非自愿发生的所有预付款、负债、债务和责任,不论债
务如何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对已用自己的帐户、动产文书或一般无体物向买方提供担
保利益的第三方之负债,并进而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在协议等项下欠付买方的全部律师费、
支出、费用、保险费、运费和利息),不论债务是否已经到期、是否必然发生、是否已清算、
是否已决,不论卖方是单独或与他人连带承担责任,不论债务的追偿是否已经或将会受到时
效法的阻碍,也不论债务是否已经或将要无法强制执行,卖方应当即时、充分和善意的履行、
遵守和完成全部条款、条件、协议、陈述、担保义务和这些协议项下卖方应当履行的条款。
anyterminationofthisguaranty,guarantoragreesthatnothingshalldischarge
orsatisfyitsobligationscreatedhereunderexceptforthefullpaymentand
performanceoftheobligationswithinterest.本通用连续担保书(本担保书)是指
在被明示终止前始终有效的连续的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任何因连续交易而生的义务,这些
连续交易的内容或者是对原有债务的不时延展,或者是对原有债务履行后的更新。
对担保的
终止应在书面通知买方后始适用,并且仅适用于在终止日前已经开始的交易。
买方不再有义
务或有责任向卖方提供任何贷款、预付款,或给予卖方信用的时间即为担保终止的生效时间。
除非本担保书终止,担保人同意,其债务只有在已充分偿付款项并付清利息的情形下方为履
行。
3.rightsareindependent.担保权利独立guarantoragreesthatitisdirectlyand
primarilyliabletobuyer,thattheobligationshereunderareindependentofthe
obligationsofsellerandthataseparateactionoractionsmaybebroughtand
prosecutedagainstguarantor,whetheractionisbroughtagainstsellerorwhether
sellerisjoinedinanysuchactionoractions.guarantoragreesthatanyreleases
whichmaybegivenbybuyertoselleroranyotherguarantororendorsershallnot
releaseitfromthisguaranty.担保人同意由其直接并主要地向买方承担责任,本担保
书项下的义务独立于卖方的义务。
担保人可以被单独提起诉讼,不论该诉讼是否对卖方提起
或卖方是否参加该诉讼。
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义务不因买方可能给予卖方、
任何其他担保人或背书人的义务免除而免除。
4.default.第四条违约。
intheeventthatanybankruptcy,
5..第五条补偿。
,insolvency
篇三:
《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所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
《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所面临的几个法律问题我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l日施行,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保证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以前而在《担保法》施行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保证合同纠纷,涉及新法和旧法的衔接,因此必须解决诸如法律适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形式等法律问题。
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关于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诉至法院的,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
如果当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
应当承认,此条规
定在其出台之时就有模糊不清和解释完善之必要。
首先是如何理解“《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按一般文义来分析,是指已在担保法施行前诉至法院的纠纷,不然,就不会有“案件”的存在,但这种案件当然要适用当时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如果作此理解,就没有解决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而在《担保法》施行后诉至法院的担保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使《通知》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此处应理解为担保合同成立于《担保法》施行之前而在《担保法》施行以后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
其次,如何理解此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和原《经济合同法》第四条以及1993年9月20日修正施行的《经济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1993年9月20日以前订立的保证合同,“有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1993年9月20日后订立的保证合同,“有关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因止,是保证合同成立于1995年10月1日以前的,都应适用当时的规定;
当时没有规定的,方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
谈到《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保证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不能忽略《解释》对这一问题的有关规定。
《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此条规定颁行的时间不长,但已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此条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担保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条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担保法》施行后订立的担保合同;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此条规定适用的范围是《担保法》施行前后订立的所有担保合同。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担保法》施行后订立的担保合同。
主要理由有;
第一,准确理解该条的适用范围,必须与《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相结合,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担保法施行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这一款解决的是《担保法》施行前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故第一百三十四条解决的是《担保法》施行后订立的担保合同对《担保法》施行前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不过从立法技巧和行文精炼等方面考虑,它省略了一个前提,即“在处理担保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担保行为时”,如果第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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