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设备采购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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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设备,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本合同中涉及的支付款项均采用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5.交货期:
2017年5月1日-5月7日交完
6.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7.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8.本合同一式4份,买卖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2017年04月21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
订货明细表
甲方全称:
有限公乙方全称:
有公司(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2017年04月21日日期:
2017年04月21日
附表1:
序号
名称
规格及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钢柱
根
2
18
3
35
4
6
5
41
15
7
20
8
9
合计
金额大写:
圆整
附件四: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1买方:
单位地址:
业务联系人:
1.2卖方:
2.包装和标记
2.1卖方应提供物资设备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设备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3.伴随服务
3.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设备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4备品备件
4.1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
(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规格型号、数量见“技术规格书”。
(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5.合同结算和付款
5.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预付50%货款;
40%到货款,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进度向买方结算货款。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开据预付款发票后5日内支付;
(2)到货款:
凭已交货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单位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交买方后一个月内支付;
(3)剩余10%质保金,货到现场一年后一个月内结清。
5.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货到验收合格后结算。
5.3付款方式
采用银行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6.保证
6.1质量保证期为到货验收之日起12个月。
7.质量保证
7.1卖方在合同车辆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7.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设备故障,由卖方进行免费维修,所更换的零部件质量保证期将在修复后设备开始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8.其他条款
无。
附件五: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设备”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设备。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天”指日历天。
1.9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设备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标准、规范;
没有铁路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于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铁路标准和国家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于招标产品的行业标准、规范;
若上述标准皆无的,约定适用于项目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所定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设备或物资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设备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订单。
6.2卖方收到订单后3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
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设备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设备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设备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设备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设备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设备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设备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
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将物资设备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设备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设备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设备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设备发运附一份发货机械设备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
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设备本身造成损伤。
如确认对物资设备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设备,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设备出厂的标准。
物资设备验收应按要求邀请业主或监理单位参加。
10.3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
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设备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设备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设备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设备的权利不因物资设备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应提供“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提供“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的备品备件,卖方提供的备品备件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进度向买方结算到货款。
(1)已交货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收货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13.3付款方式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设备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设备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设备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设备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设备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设备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设备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机械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设备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设备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设备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设备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5.5.5卖方所提供的物资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维修等缺陷,导致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物资设备出现同一性的质量问题,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卖方在自行获知缺陷存在或接到国家铁路局或铁路总公司召回通知时应当及时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所需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因缺陷产品召回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向买方进行赔偿。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因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设备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设备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设备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设备,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5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机械设备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六(6%)。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设备,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设备类似的物资设备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设备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不可抗力
21.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1.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
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1.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2.税费
22.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3.争议的解决
23.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起诉。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
25.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5.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26.其他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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