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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旅游主要引进:
旅游规划、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等;
(7)水务主要引进:
陆地水文、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经济等;
(8)其他:
电子商务、物流、生态与环保、土地资源管理、林业、金融、商贸、法律、文化艺术等专业急需紧缺的实用人才。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
(1)能够填补我市科技空白、具有高尖端技术、有能力提高经济中的科技含量和带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带有科技成果的硕士、博士、博士生导师、中青年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实用紧缺拔尖人才以及有特殊专长、职业技能的并能为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等各类高层次人才。
(2)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四条引进人才的方式:
引进人才应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尽其才,不拘形式,必要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
采取推荐、自荐、引荐、公开招聘等多渠道、多途径广纳优秀人才。
(一)调入引进。
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人才引进计划,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招录或到省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全日制高校和科研院所、工作站等直接招揽人才。
人事档案关系转入**市,纳入市内干部管理序列。
(二)柔性引进。
对市内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在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和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为我市服务。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
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引进人才签属服务协议的,经市编委会审批,如有编制可直接落编,没有空编可先上岗,待编制空余时优先进编,进编后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第六条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高校**市籍学生、外地**市籍人才库和联系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人才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带人才回**创业兴业,促进创新和引进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收集人才供求信息,为我市各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和牵线搭桥,开展人事代理。
第三章优惠激励政策
第八条引进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补助。
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符合条件人员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1)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人民币30万元。
(2)获得市(地)级科学技术类表彰奖励的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员,给予安家补助人民币20万元。
(3)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8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员,给予安家补助人民币15万元。
(4)本市急需紧缺专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市(地)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科研成果的优秀人员,给予安家补助人民币10万元。
引进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市急需紧缺专业的985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安家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
引进到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全额列支。
安家补助五年内按比例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20%。
引进人才在**市内购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由市财政返还相关契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帮助协调住房公积金部门提高贷款额度。
第二种方式,符合本办法给予安家补助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提供50-90平方米的住房及基本住宿设施,服务期内免费入住。
服务满五年且有科技成果或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该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生活补助。
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除享受本单位干部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外,给予每月生活补助,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按季度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其中一类人员3000元;
二类人员2000元;
三类人员1000元;
四类人员500元。
高等院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985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
(三)配偶安置。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1)至(4)项条件,配偶有意愿来抚就业的,可根据配偶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
配偶原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可调入本市相应有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没有空编可先上岗,待编制空余时优先进编。
若配偶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市人社部门根据本人意愿落实就业。
(四)子女入学。
其子女入学可按本人意愿在市内自主择校,免收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落实。
(五)医疗体检。
每年对引进人才及配偶提供一次免费医疗体检。
另符合第八条第
(1)、
(2)项人员,为其安排医疗专家顾问,提供日常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健康体检、健康疗养等服务。
(六)政治待遇。
引进人才在**工作期间,根据个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聘请为政府科技顾问,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还可以聘任为乡镇、市直部门副职领导。
优先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科技专业类奖项。
(七)职称评审。
凡引进的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优先推荐晋升。
(八)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对办公场所、经费补贴、科研用地及其它薪酬待遇、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服务协议。
柔性引进符合**对外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特色渔业和与跨境经济合作有关的产业项目领域范畴内,科研技术成果达到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物,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颁发“**市特聘专家”证书,给予每人每年5-20万元聘请费;
每年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抚休假;
为**作出突出贡献的特聘专家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鼓励、支持市内企业引进符合全市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为企业作出贡献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安家补助、生活补贴费用可列入成本。
第十条鼓励人才来我市注册创办科技型企业,需要资金扶持的,经认定后,相关部门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
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市级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税金市级收入部分的5%,对企业主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携带高科技项目、高新技术及专利成果来我市投产的,需要资金扶持的,相关部门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贷款支持。
推广产生效益后五年内,市级财政每年按其缴纳税金市级收入部分的5%,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两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补贴资金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在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建立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第八条第
(1)、
(2)项人才,并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协议,每引进一人奖励用人单位2万元、1万元;
由举荐人引进符合第八条
(1)至(3)项人才,并签订五年及以上服务协议,奖励举荐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四条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而造成辞职、辞退的,引进后按其原有身份,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鼓励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各类紧缺急需人才。
引进创办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工作站(流动站)和科研基地,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将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扶持,并对引进单位奖励最低3万元补助经费。
对引进建立实践(习)基地、站点的单位,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
第十六条注重发掘培养本土人才。
完善人才信息管理,市委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市人才信息库,及时做好人才信息变更、接转等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每二到三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人才信息库中评选出优秀实用型人才,授予“**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每人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各系统、行业部门对行业带头人、技术能人等实用人才进行工作绩效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奖励措施,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管理。
第四章人才运用和培养
第十八条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团队),经认定后,对获奖者给予最高10万元的再奖励。
对荣获国家部委以上表彰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第十九条对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作满8年的优秀人员但没有正式编制的,经市编委会审批,如有编制可以直接落编,没有空编情况下,待编制空余时优先进编。
第二十条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之间的合理流动。
对转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适当放宽条件,做好社保关系接续,身份和档案工资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规定,调回党政机关时可放宽年龄限制。
第二十一条实行分红奖励和股权激励。
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分红等方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科技人才。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转让或许可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不低于净收益的35%,用于科技人员(团队)一次性分红奖励。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单位可给予不低于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金额30%的股份作为奖励。
第二十二条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训机制,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科技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力度,通过开展交流合作、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和举办各类培训班、专家讲座等多种培训途径,不断提高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突出培养领军人才和紧缺人才。
以优秀中青年人才为重点培养对象,适时选派优秀人才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所在单位或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加强培养现有中青年专业人员。
适时选派中青年专业人员到重点产业项目一线、科研技术一线参加实践锻炼,推动产学研对接,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人才培训培养机制。
建立人才培训培养学科带头人制、项目负责人制、青年人才培养制等,同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
拓宽人才培养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
第五章人才引进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用人单位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制定计划。
一是需求征集。
用人单位经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向市委人才办申报人才需求计划,明确人才需求岗位、紧缺程度、需求数量及学历、专业、经历等具体要求。
每年12月底前,经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市级分管领导审批后,用人单位申报次年《人才需求计划表》。
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申报。
二是计划编制。
市委人才办汇总整理需求信息后,交由市编办按照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编制结构、岗位空缺、比例要求等情况进行分析核实,提出书面意见说明。
市委人才办根据市编办有关意见,研究编制全市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三是计划审批。
市委人才办将人才引进计划,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经批准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实施招聘工作。
(二)实施引进。
被列入全市人才引进计划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集中引进或自主引进的方式开展招聘工作。
一是集中引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人才引进计划岗位设置,制定招聘公告,对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等程序方法提出具体要求。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集中对外发布,做好招聘相关工作。
二是自主引进。
用人单位可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项目引进、对外联络引进和各方推荐引进等多种方式,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
用人单位需制定引进人才实施方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细化人员条件标准、能力测评、专家评审等具体内容。
经市级分管领导同意,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招聘工作。
(三)综合评定。
招聘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将引进人员综合能力测评和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资格审查、能力测评等相关审核材料,引进人员的学历(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市委人才办。
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引进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认定,并对其应享受的政策标准提出建议,呈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四)登记管理。
引进人才上岗后需填报《**市人才管理登记表》,纳入全市人才库进行管理。
工作期间如有学历、职称等基本信息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调离本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市委人才办登记。
市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对引进人才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待遇重要依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全面贯彻落实“党管人才”的原则,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作。
第二十八条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专门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政策的兑现,解决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建立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把人才工作纳入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委人才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基层单位人才工作及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人才职务职级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条畅通服务人才“绿色通道”。
坚持部门联动,为人才提供出入境、户籍、工商、税务、教育、社会保险等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公安机关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出入境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免费代理档案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接续,为人才家属提供就业信息;
用人单位积极为引进人才工作、生活提供服务;
教育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就学;
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实行特事特办。
用人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未按要求擅自批准的,或对违规现象隐瞒不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加强指导检查。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流中心要对人才工作落实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促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确保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用人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对人才在政治上要爱护、工作上要支持、使用上要公平、精神上要激励,要为人才干事创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
对破坏人才发展环境、造成人才严重流失、压制人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对关心和爱护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的用人单位和领导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专家人才制度。
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联系1-2名优秀人才,行业系统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实际情况,联系业内优秀人员,了解人才思想动态,帮助人才解决实际困难。
加强与来**服务专家的沟通联络,重大节日期间专门组织慰问,定期寄赠**宣传画册、特产礼品等。
第三十三条重视人才宣传。
大力宣传我市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
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营造良好的人才氛围。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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