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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属单位设备副厂长或设备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润滑管理。
(二)负责审批本单位润滑油品的变更。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设备润滑管理规定,负责本厂设备润滑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每年根据本厂设备变更情况组织修订本厂设备润滑“五定”表,并做好设备润滑的“五定”及“三级过滤”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核、上报本厂设备润滑油品用油计划。
(四)搞好本厂设备日常润滑管理、润滑技术改进等工作,及时处理或解决润滑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设备润滑状况。
(五)负责本厂设备润滑油品的入厂、贮存、使用和润滑用具的管理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润滑技术和润滑管理先进经验,并组织本厂润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做好报废油品的回收和再生油品的质量确认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或车间的委托,负责对在用和入厂润滑油品进行化验分析。
(二)及时将润滑油品化验单,向委托单位发送(或信息网络传送)。
(三)对大机组及重要机泵的在用油品分析结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间(或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备副主任对本车间设备润滑管理全面负责,设备技术员负责设备润滑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
(三)制定、并及时提报润滑材料的需用计划。
(四)负责建立设备润滑档案,提出有关润滑方面的改进措施和改造方案,经厂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执行润滑“五定”和“三级过滤”,搞好本单位润滑材料及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润滑品的添加、更换记录,并做好合格证、化验分析报告的归档工作。
(七)定期检查润滑材料质量状况、润滑设施完好状况和润滑系统运行情况,按规定时间对在用和库存油品提出检验分析委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八)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的润滑技术培训。
(九)做好报废油品回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九条车间操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做到“三级过滤”和润滑“五定”。
(二)维护好润滑用具,严格做到专油专具,定期清扫,并纳入交接班内容。
(三)认真做好加、换油记录,做到无油不启动,低油位不开车。
(四)按时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温度是否在规定指标范围内,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对常用阀门丝杆螺母之间,定期注油(脂)润滑,不常用的用润滑脂封闭。
第三章计划和采购
第一十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润滑材料的消耗(包括大机组换油、日常消耗)情况,审核各车间提出的需用计划,并编报全厂设备润滑的用油(脂)计划。
第一十一条直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每月的用油(脂)计划,在公司ERP现场管理物资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计划提报,同时将电子版计划发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一十二条物资装备中心根据设备管理部批准的需用计划,进行汇总、采购,并做到按期、保质、保量。
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一十三条新购油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由物资装备中心落实质量检验。
油质分析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润滑材料,应当按照订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执行检验。
没有质量标准、合格证或抽检不合格的油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一十四条润滑材料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准超年初公司制定的预算定额。
第四章贮存和发放
第一十五条润滑油品应存放到润滑油站或润滑库房中,不得露天存放。
第一十六条润滑油库(站)及储存库房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润滑油库应当达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防火、防爆,室内保持干燥和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的标志,室温不得高于45℃或低于-5℃。
(二)各种贮油容器及用具应清洁,完好无损,并标明油品的名称及牌号。
(三)装有油品的容器应当按照种类、规格分组存放,每组应当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和质量鉴定时间,入库日期不同的同种油品不允许混放。
(四)油品贮罐应当定期清洗。
贮油大罐每年清洗一次,或放空后立即清洗;
小罐随空随洗。
油品贮罐应定期排污排水。
(五)对装油容器应当严格掌握安全容量,除留出温度变化空间外,尽量装满。
(六)容器换装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油品时,应当彻底冲洗干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改装其他的油品。
第一十七条对入库后未启封、贮放时间超过一年的油品,使用前应当委托检验部门进行抽样分析化验,化验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油库内原有合格油品不允许倒罐,已开盖的油桶内剩余润滑油存放超过3个月以上的必须进行检验。
第一十八条发油人员应当熟悉各种润滑油品名称、代号、性能指标、存放地点。
发油时应当将领油单据及油品标签核对,确认无误后发放。
要坚持存新发旧的原则,并对零星发放所剩余的油品妥善、密封保管。
第一十九条严格按计划领、发油品;
各项操作环节严格遵守公司HSE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油人员必须向领油人员提供所领油品的合格证及化验单副本,对不合格的油品,领油人员有权拒领。
第五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入厂油品进行质量自检,不合格的油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本单位设备润滑“五定”表的规定使用油品,不得擅自变更润滑油品种。
第二十三条设备润滑的“五定”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定点:
确定每台设备的润滑部位和润滑点,实施定点给油。
(二)定人:
确定操作工人、维修工人、润滑人员对设备润滑部位加油添油、清洗换油和油质检查的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完成润滑工作。
(三)定质:
确定润滑部位所需润滑剂的品种、牌号及质量要求,所加油品应当经化验分析合格。
(四)定时:
确定各润滑部件加、换油或脂的周期和油品质量检查的周期,按规定周期加油添油、清洗换油和检验油质。
(五)定量:
确定各润滑部位每次加、换油或脂的数量,实行定额消耗和定量换油。
第二十四条设备润滑的“三级过滤”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油浴润滑方式的一级过滤为领油大桶到固定贮油箱(筒),二级过滤为贮油箱(筒)到油壶,三级过滤为油壶到润滑部位。
(二)循环、集中等润滑方式的,应当从领油大桶经滤油设备后方可加入油箱,其他严格按设备润滑系统说明书进行。
(三)滤网应符合如下规定:
液压油、透平油、冷冻机油、压缩机油、全损耗系统用油、车用油及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60目、二级滤网80目、三级滤网100目;
汽缸油、齿轮油或其他粘度相近的油品一级滤网40目、二级滤网60目、三级滤网80目。
(四)“三级过滤”的滤网不得混用、代用。
第二十五条设备润滑应当按“五定”规定用油,各用油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品种和自行加入添加剂,不得滥用和混用,不合格油品不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因操作条件改变、规定油品缺乏或确需其他品牌油品替代等变更油品时,由使用单位设备技术员提出申请,分管设备主任进行一级审批,厂设备管理部部长进行二级审批,设备副厂长(设备副总师)进行批准,并报送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变更油品应按照“鉴定-试用-跟踪-再鉴定-结论”的程序进行,各单位设备部门组织和协调。
试用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八条设备润滑的加油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油浴润滑方式油位应当保持在视镜窗口的1/2~2/3或标尺的规定刻度。
(二)循环、油雾、集中等润滑方式油位应当按操作规程要求保持在规定刻度。
第二十九条润滑油品使用中的分析化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润滑油常规分析项目包括粘度、闪点、酸值、水份、杂质等五项。
大型机组等对润滑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增加破乳化度等特殊化验项目。
(二)运行中的大型机组润滑油,每月至少检验一次,条件恶劣或者运行后期每半月至少检验一次。
其余重要设备至少每季采样分析一次。
生产上需要时,可以临时增加采样分析次数。
检验发现不合格,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设备润滑的换油应参照以下标准:
(一)在用润滑油品经目测检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部分置换或者全部更换新油:
外观颜色明显变黑、乳化严重、变干变硬、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
(二)在用润滑油品经常规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部分置换或全部更换新油:
粘度超过润滑油粘度等级的±
15%、酸值超过标准的10%、闪点低于标准的10%、机械杂质高于0.1%、水份含量高于0.1%。
对油品质量有更高要求的,用油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设备实际规定换油标准。
(三)在用润滑油品需要进行非常规分析时,由厂设备管理部门参照相关标准判定是否适用。
第六章润滑器具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润滑用具应当按统一的规格、标准进行购置或制作,并按岗位需要进行发放。
基本用具有:
领油大桶、固定式油桶(箱)、抽油器、提油壶、油壶、接油盘、过滤油斗、甘油桶、甘油铲、甘油枪等。
第三十二条各种润滑用具应当标记清晰,专具专用,定期清扫。
一般情况下,领油大桶和固定式油桶(箱)每三个月清扫一次;
其余各种用具每周清洗一次;
用具各部位的过滤网要班班检查,及时清洗。
各种用具使用或清洗后,应当按指定地点放置整齐,不得敞露存放。
第七章废油品回收、再生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废油回收与再生处理工作。
回收油品须建立台帐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回收油品经再生处理可以回用的,必须经化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五条回收油品经分析化验不合格,无法通过加热、过滤、脱水等措施达到使用标准的应判为废油,并进行记录。
第三十六条废油不得随意排放,应回收存放在废油桶(罐)内,废油桶需与其他油桶分开存放,密封保存、摆放整齐。
第三十七条更换下来的废油由使用单位做好同种油品的收集工作,经设备管理部门确认无法再使用的废油,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交公司物装中心进行处置。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设备润滑档案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二)设备润滑“五定”指示表;
(三)润滑材料的质量指标;
(四)油品变更记录;
(五)油品合格证和化验分析报告;
(六)领油记录;
(七)补油、换油记录;
(八)废油回收记录。
第三十九条设备润滑技术档案除必须的纸质档案外,各项资料须在ERP和EM系统中进行建档。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对各单位设备润滑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生产厂和物资装备中心进行检查与考核,由生产厂设备管理部负责对车间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基础管理的内容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远程检查辅以现场检查的方式,现场管理的内容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设备润滑的专业检查内容和标准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检查细则》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设备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设备润滑管理规定》(齐鲁分〔201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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