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表格大串讲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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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给付
积极的给付之诉;
消极的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要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也称形成之诉;
反诉
概念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诉;
要件
主体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前;
牵连关系
与本案有牵连关系;
管辖
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程序
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考点提示
1、二审中提出反诉的处理:
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关于牵连管辖:
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关系而取得管辖权,但是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除外;
第三讲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诉讼权利相同和相对应;
同等原则
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其权利、义务与中国当事人相同;
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实行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
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辩论的阶段
整个诉讼过程中;
辩论的形式
口头或书面;
辩论的内容
实体或者程序;
例外
执行程序、特别程序和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体现
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监督原则
监督范围
所有民事诉讼活动。
监督方式
抗诉和检察建议。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二审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再审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独任制适用情形
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
但是其中重大疑难或者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
其中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宣告票据无效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回避
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适用情形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D、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的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申请程序
1、方式:
口头、书面;
2、时间:
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在开始审理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的效力
申请后,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应当暂停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救济
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定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
注意
无论公开审理与否,判决一律公开,评议一律不公开;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3、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
4、一般的裁定一审终审;
5、小额诉讼程序;
总结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第四讲主管与管辖
1、主管
概念:
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
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
与人民调解
1、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2、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4、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
2、或裁或审: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权;
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与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劳动仲裁、诉讼
考点提示: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仲裁前置;
2、管辖
管辖恒定
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根据起诉时标的额的大小而确定,不因诉讼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根据起诉时确定,不因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
(1)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案件;
c、重大涉港澳台案件,
d、仲裁相关: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所在地的判断
1、经常居住地优先: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公民所在地;
3、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住所地(户口迁出,又没有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
A、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B、户口迁出超过一年,由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
原则
原告就被告;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则的重申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例外:
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的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意见》的规定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二、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港口作业
港口所在地法院;
遗产纠纷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涉外专属管辖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难点1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难点2
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的履行地不一致的的情况;
考虑合同的性质
1、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2、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提示
:
合同纠管辖权确定思路
1、专属管辖优先;
2、有效的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3、法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A、合同实际履行了,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B、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当事人有一方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有权管辖;
C、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
A、买卖合同以实际履行地为准;
B、加工承揽、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以约定履行地为准;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侵权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新闻侵权
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可以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商标、著作权侵权
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其他特殊管辖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
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保险标的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
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四、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
对于同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有权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五、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1、已经受理案件;
2、发现自己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也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恒定原则;
3、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管辖权争议,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向上转移
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自己管辖,决定转移;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六、管辖权异议
本案当事人,实践中常为被告;
注意:
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客体
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提交答辩状期间;
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注: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上诉;
1、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2、债权人依照《合同法》12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30条);
第五讲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公民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
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其他组织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B、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C、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诉讼行为能力
通过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有诉讼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当事人适格
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者应诉的资格;
本案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为本案适格当事人;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东、破产管理组织、清算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死者名誉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B、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
三、公益诉讼
案件性质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起诉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当事人变更
自然人
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但该民事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
A、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进行诉讼;
B、法人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由其清算组织接管法人财产,进行诉讼;
五、常考的适格当事人
个人合伙
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
以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为共同被告;
职务行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以责任人为当事人
A、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B、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雇工侵权
以雇主为被告;
机动车致人损害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以使用人为被告;
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共同被告;
安保义务人的当事人地位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受到第三人损害,以第三人为被告,若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第三人为被告,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
一般保证
1、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但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为被告;
2、债权人起诉保证人,以保证人为被告;
3、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将债权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死者近亲属的当事人地位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子女起诉的,以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权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侵权,根据原告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一个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只诉新闻单位的,以新闻单位为被告;
两者都诉
1、作者跟新闻出版单位系隶属关系的,只列新闻单位为被告;
2、作者跟新闻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六、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特征
诉讼标的是同种类;
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因为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
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同种类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并适用同一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诉讼经济);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
共同诉讼人之间关系
各共同诉讼人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同一;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常考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A、挂靠关系;
B、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
C、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
D、企业法人分立,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E、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F、遗产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注意此处可能涉及有独三的问题)
G、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H、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的,共有财产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I、连带保证合同;
▲J、在追索赡养费案件中,应当将所有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
K、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依职权或者依申请;
2、应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3、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4、应追加的被告,如果不参加诉讼,一般可以缺席判决,符合拘传条件的拘传到庭;
必要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对比
标的
同一标的
同类标的
一个或者多个诉讼请求
多个诉讼请求
性质
一个诉,不可分
多个可分之诉
是否合并审理
强制合并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内部关系
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
其中任一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
七、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权限
A、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B、代表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分类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起诉时人数
确定;
共同诉讼形式
可以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方式
全体推选共同代表人或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选不出代表人的
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不确定;
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1、推选代表人;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
另行诉讼;
特殊程序
A、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向法院登记,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B、权利人登记权利:
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否则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C、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适用该判决、裁定;
八、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参诉理由
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参诉方式
提起诉讼(法院不得主动追加);
参诉时间
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有独三参诉的处理:
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申请参加,法院依职权追加;
诉讼权利与义务
附条件条件享有的权利
1、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三,无独三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无权享有的权利
管辖权异议,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撤诉;
常见的无独三
A、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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