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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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作业
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
我国从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使得我国初始的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性,这也引发了广播电视领域自身的变革和发展。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从产权入手是理解制度运行和制度构成的关键,而深层次的发展改革方向就要从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中发现问题从而寻找新动力。
关键词:
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状态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产权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关于它的法律定义,在《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都有着明文规定,而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71条中,则有这样的规定:
“产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经济学家给出的所有权的解释,在不完全契约的基础上,很多学者认为产权就是在企业对决策权没有规定时间和地方实施剩余控制权的权利,和在契约履行之后取得剩余收益的权利。
由于在迄今很长的时间里,我们对媒介的产权分析常常只是引述所有权的法律定义,而不提它的经济涵义,或者只注重它的剩余收益权方面,而不提它的剩余控制权,或者,对严重存在着的产权残缺,即对媒介的物品资产或资源的控制权与收益权错位的现象关注不够,或者干脆回避产权问题,这样不仅无益于理论的探索,也不利于媒介的实际运作。
因此,从产权入手是理解制度运行和制度构成的关键。
1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初步建立起广播电视体质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对前苏联媒介制度(前苏联媒介产权制度模式是其媒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学习和模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体制在20世纪80年代进一步完善,并以199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得以条文化和制度化。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广播电视领域的最高法规,是最能够体现我国广播电视制度特征的权威法律文本,尽管该条例颁布于1997年,但是应该说并没有触及到我国媒介80年代以来的诸多变革,所以在相当程度上刻画的是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状态的特征。
1.1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状态的特征
而对于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状态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广播电视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2.广播电视设备由国家投资,广播电视台享受国家财政资助;3.只有各级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教育部门是广播电视台的合法创办者,同时也是广播电视台的管理者;4.因创办者级别不同,形成“四级”办广播电视的纵向结构。
以上特点的概括表明在我国的广播电视产权制度中,权利主体分为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媒体三个,其中广播电视媒体作为国家的事业单位,没有盈利目标,处于依附地位。
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这两者又可以合二为一,那就是“国家”一元主体。
1.2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结构的主要特征
所以,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初始结构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
一元产权主体下的事业单位体制。
由一元主体——国家承担权束中几乎所有的权力、所有的责任和利益。
由此分析,我国广播电视初始产权关系是非常明确清晰的,那就是国家是广电资源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国家又是广播电视台的投资者和出资人,因此拥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广播电视台作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存在,其开支全部由国家负担,按预算供给。
1.3一元产权主体体现出的制度设计初衷
而我国广播电视一元产权主体则充分体现出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广播电视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作为国家行政性“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从效果上看,我国广播电视发展之初,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广播电视事业也发挥了强大的政治和舆论功能。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市场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播电视媒体经营方式的变革;广播电视广告业的发展;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产积累的增多以及广播电视业市场环境、财源结构、媒体结构和功能发生的极大变革等多方面因素都使得我国初始的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应性。
2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现状
2.1政策上变动与实际运作的不同步
近几年来,中国传媒市场进一步放松管制,但却没有带来相应的政策上的改变,也就是说政策上的变动和实际的市场运作需要并不同步。
对于目前传媒国有企业的转企改制的困难程度和内在因素,并没有相应的有利解释或者措施,有海外学者称中国的媒介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体制中不确定性”,认为之所以中国的传媒改制得不到政策上的有力推进的根本原因在于“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即传媒的市场化进程相比其他国有企业转制的步骤更为艰难,根源在于其中各种利益群体的力量博弈。
而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中,这样的论断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比如财政政策、法律体系和原有的体制背景都会影响到改革进程,而这不仅仅在于政府的政策制定方面。
2.2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而在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现状下,是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的:
首先是产权的国有属性致使行使职能弱化。
我国传媒企业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人民,在实践形式上即为国有。
然而,国由于我国媒体属性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等等国有资本以外的形式均不能进入,传媒资产所有制形式单一,当媒体为扩张发展求助于资本市场时,产权不清成为传媒资产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
首先,国家身兼传媒资产所有人和传媒经营者的双重角色,使其对传媒资产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其次,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传媒资产市场无法有效规范化的运作,无法通过产权的合理流动进行资本运营,从而实现传媒业资产的优化配置。
其次是委托代理关系冗长致使责权界定不明晰。
我国传媒业采取多头管理、行业所属、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的多级办报、四级办台体制。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冗长,难以对各代理层进行有效控制,代理成本高昂,并且存在诸多弊端;而且由于委托-代理关系无法体现应有效用,又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
这种结构的不合理性在组建传媒集团之后影响更甚,在资本运作中投资风险的提升使得决策失误代价巨大。
然后是目标多元化致使约束激励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一方面,产权不清使得各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就无法清晰界定,“奖罚分明”成为空谈,对传媒管理者没有与利益直接挂钩的工作督促作用,工作动力的缺乏直接影响经济效益的提升。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角色中宣传和经营没有彻底分离,身份的多元化要求政府既要进行舆论导向,还要负责传媒集团的发展,导致目标效果的不理想。
由于管理者目标和传媒企业市场目标不一致,这种行政性质的激励约束机制往往使传媒企业资源配置处于低效。
3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方向与措施
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变革必须符合国情,与广播电视业自身属性相适应。
而对于其以后发展的方向和措施,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是明确媒体国有资产的产权。
以国家依法划分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为对象,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财产范围以及经营管理权限做出明确划分。
对媒体国有资产现有量的认定是完善产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是根据所有制结构明确各主体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在实行股份制公司的基础上,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应当通过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使投资主体多元化,不仅可以提高资本的规模和实力,还能使得产权结构多元化,形成利益制衡。
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与角色相契合的责任和权力。
然后在传媒企业内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治理结构的主客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
内部治理结构针对公司本身而言,用来处理公司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外部治理结构则针对整体市场而言,强调通过竞争性市场自发形成的外部约束力量对公司进行间接控制,以促使其规范管理、优化结构。
这种约束力量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公司控制权市场等,主要从宏观角度推进传媒企业的发展进程。
建立传媒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传媒产权的自然流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必须首先明确产权界限,同时保证产权在法律上的可让渡性,为产权的市场流通提供实践性。
传媒产权市场的建立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传媒业发展潜能,积聚生产要素增值以实现规模经济,始终保证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
之后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传媒业产权改革提供良好的市场外部环境。
政府对媒介产业的控制力,不仅可以从国有资本在传媒业中的数量和质量方面体现,还可以通过制订科学合理的规则来实现。
市场化改革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为依托,但法律法规的健全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因此,需要时刻关注改革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加以规范。
当然,一个好的制度是以实现价值目标为宗旨的制度设计与自发发展互动的结果,也是多种利益长期博弈的选择。
由于广播电视媒介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改革的复杂性,加之研究视野的局限,一些理论观点虽具有探索性,但也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理论上尚需进一步的推进,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的检验和修正。
参考文献:
薛巧珍《经济转型期中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创新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
李莹《我国传媒产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探析》传媒期刊秀:
《今传媒》2013年第5期
赵曙光《媒介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一版
鞠宏磊《我国广播电视产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对一种新型产权模式的探讨》世界传媒经济学术会议,2006
李云洁《基于“诺思悖论”对于媒介产权制度的再思考》传媒期刊秀:
《今传媒》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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