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效之星产品申报要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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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燃锅炉
TSG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GB24500-2009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燃气(油)锅炉
流化床锅炉
4
风机
离心通风机
GB19761-2009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轴流通风机
外转子离心通风机
离心鼓风机
GB28381-2012离心鼓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5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GB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涡旋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变频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体式永磁变频螺杆空气压缩机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6
泵
清水离心泵
GB19762-2007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GB32031-2015污水污物潜水电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井用潜水电泵
GB32030-2015井用潜水电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小型潜水电泵
GB32029-2015小型潜水电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7
塑料机械
注射成型机
GB/T30200-2013橡胶塑料注射成型机能耗检测方法
挤出机
GB/T33580-2017橡胶塑料挤出机能耗检测方法
塑料中空成型机
GB/T35382-2017塑料中空成型机能耗检测方法
三、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评价范围分类表
能效标准
电动洗衣机
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
GB12021.4-2013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
滚筒式洗衣机
热水器
燃气快速热水器
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燃气采暖热水炉(两用型)供暖
燃气采暖热水炉(两用型)热水
热泵热水机(器)
GB29541-2013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储水式电热水器
GB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液晶电视
GB24850-2013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房间空气调节器
定速分体式(CC≤4500)
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定速分体式(4500<CC≤7100)
定速分体式(7100<CC≤14000)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CC≤4500)
GB21455-2013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4500<CC≤7100)
热泵型转速可控型分体式(7100<CC≤14000)
家用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
GB12021.2-2015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葡萄酒储藏柜
卧式冷藏冷冻柜
其他类型
电饭锅
电饭锅(P≤400)
GB12021.6-2017电饭锅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电饭锅(400<P≤600)
电饭锅(600<P≤1000)
电饭锅(1000<P≤2000)
微波炉
GB24849-2017家用和类似用途微波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
电磁灶
电磁灶(加热单元额定功率大于1200W)
GB21456-2014家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电磁灶(加热单元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200W)
9
吸油烟机
外排式吸油烟机
GB29539-2013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集成灶
GB30720-2014家用燃气灶能效限定值与能效等级
10
空气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I类)
GB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空气净化器(II类)
四、终端消费类国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规范
1.电动洗衣机
一、范围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3kg及以下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以下简称洗衣机)。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额定洗涤容量为1.0kg及以下的洗衣机,以及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
不适用于搅拌式洗衣机。
二、定义与术语
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电动洗衣机所允许的最高单位功效耗电量、最高单位功效用水量和最低洗净比。
三、要求
1.基本要求
申请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
(3)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4288-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洗衣机》的要求;
(5)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6)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8)企业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
2.能效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单位功效耗电量,单位功效用水量和洗净比应符合表1.1的要求。
表1.1电动洗衣机能效之星评价值
单位功效耗电量
(Ee/[(kWh)/(cyclekg)]
单位功效用水量
We/[L/(cyclekg)]
洗净比Ce
波轮式洗衣机
≤0.011
≤14
≥0.9
≤0.110
≤7
≥1.03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12021.4-2013标准的第5章。
2.热水器
本规范规定了热水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以燃气作为能源的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热水器(含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采暖炉(含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汽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水机(器),以及储水式电热水器。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水源式热泵热水机(器)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本规范所指燃气是GB/T13611-2018《城市燃气分类》规定的燃气。
1.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值。
2.热泵热水机(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热泵热水机(器)所允许的最小能效系数。
3.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储水式电热水器所允许的最小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最低热水输出率。
申请热水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2)产品应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产品应通过CCC认证(适用时);
(4)申报企业燃气采暖热水炉产品质量应符合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CJ/T395-2012《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要求;
燃气热水器产品质量应符合GB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CJ/T336-2010《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
热泵热水机(器)应符合GB/T21362-2008《商业和工业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2313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热泵热水器》的要求;
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应符合GB/T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要求;
(5)燃气热水器、采暖炉、储水式电热水器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热泵热水机(器)不低于500台;
(6)申报的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具有智能功能的,应通过储水式电热水器智能指数认证;
(7)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2.能效之星评价值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能效系数、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或热水输出率应符合表2.1、表2.2或表2.3的要求。
表2.1燃气热水器/采暖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热效率值η(%)
燃气热水器
η1
≥98
η2
≥94
采暖炉
热水
≥96
≥92
采暖
≥99
≥95
表2.2热泵热水机(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制热量/kW
型式
加热方式
性能系数COP
H<
普通型
一次加热,循环加热式
≥4.6
静态加热式
≥4.2
低温型
≥3.8
H≥10
一次加热
循环加热
不提供水泵
提供水泵
≥4.5
≥3.9
表2.3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
热水输出率μ(%)
≤0.55
≥85
1.燃气热水器/采暖炉
GB20665-2015标准的第5章。
2.热泵热水机(器)
GB29541-2013标准的第7章。
3.储水式电热水器
GB21519-2008标准的第5章。
3.液晶电视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液晶电视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解码及显示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
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射频接收功能,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液晶电视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液晶电视所允许的最低能效指数和最大被动待机功率。
申请液晶电视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4)产品应具备地面数字电视接收功能;
(5)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SJ/T11343-2015要求;
(6)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产品的实测能效指数和被动待机功率应符合表3.1的要求。
表3.1液晶电视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指数EEI
被动待机功率(W)
≥4.0
≤0.5
GB24850-2013标准的第7章。
4.房间空气调节器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定速空调器;
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不适用于移动式和多联式空调机组。
注: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以及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
1.定速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在额定工况条件下,空调器制冷运行时,能效之星空调器所允许的最低能效比。
2.转速可控型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在规定工况条件下,能效之星空调器所允许的全年能源消耗效率的最低值。
对于单冷式产品,只考核其制冷季节的能源消耗效率。
申请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4)申报产品质量应符合GB/T7725-2004《房间空气调节器》或GB/T17758-2010《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的要求;
(7)申报产品型号的噪声值应满足GB19606-200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的要求;
产品的实测能效比或能源消耗效率应符合表4.1或表4.2的要求。
表4.1定速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比(W/W)
分体式(CC≤4500W)
分体式(4500W<CC≤7100W)
≥3.65
分体式(7100W<CC≤14000W)
≥3.53
表4.2热泵型转速可控型空调器能效之星评价值
全年能源消耗效率
(W·
h/W·
h)
≥4.95
≥4.30
分体式(7100W<CC≤14000)
≥4.00
四、能效之星评价值检测方法
1.定速空调器
GB12021.3-2010标准的第7章。
2.转速可控型空调器
GB21455-2013标准的第5章。
5.家用电冰箱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供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以上的电冰箱)。
不适用于嵌入式、透明门展示用或其他特殊用途的电冰箱产品。
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家用电冰箱所允许的最高能效指数。
申请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2)产品应通过CCC认证(适用时);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8059-2016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的要求;
产品的实测能效指数符合表5.1的要求。
表5.1家用电冰箱能效之星评价值
标准能效指数η(%)
≤25
≤55
≤35
其他
≤45
GB12021.2-2015标准的第7条款。
6.电饭锅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饭锅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常压环境下工作,以电热元件或电磁感应方式加热,额定功率不大于2000W的电饭锅。
电饭锅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电饭锅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值、最高保温能耗和最高待机功率。
申请电饭锅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4)申报产品型号的年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5)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6)企业应提供由国家认可的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值,保温能耗和待机功率应符合表6.1的要求。
表6.1电饭锅能效之星评价值
热效率值
(%)
保温能耗
待机功率
(W)
≥87
≤19
≤1.0(电热元件加热);
≤1.8(电磁感应加热)
≥88
≤21
≥89
≤33
≥90
注:
待机功率不适用于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电饭锅。
四.能效评价值检测方法
GB12021.6-2017标准的第6章。
7.微波炉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微波炉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最大额定输入功率在2500W及以下,利用频率为2450MHz的ISM频段电磁能量以及由电阻性电热元件加热炉腔内物品和食物的微波炉,包括组合型微波炉。
(ISM频段是由国际电信联盟ITU确定并在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CISPR制定的编号为CISPR11的标准中采用的电磁频率范围。
)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微波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微波炉所允许的最低效率值、最高关机功率、最高待机功率和最高烧烤能耗限定值。
申请微波炉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4)申报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8800-2017《家用微波炉性能试验方法》的要求;
产品的实测效率值、关机功率、待机功率和烧烤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7.1的要求。
表7.1微波炉能效之星评价值
效率值(%)
关机功率(W)
待机功率(W)
烧烤能耗限定值(W·
≥60
≤0.5(无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
≤1.0(有信息或状态显示功能)
≤1.2(带烧烤功能)
待机功率和关机功率不适用于带有WiFi、蓝牙等通讯协议功能的微波炉。
GB24849-2017标准的第6章。
8.电磁灶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电磁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加热单元的电磁灶,每个加热单元的额定功率为700W~3500W。
本评价规范不适用于商用电磁灶、工频电磁灶和凹灶。
电磁灶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电磁灶所允许的最低热效率和最高待机状态功率。
申请电磁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5)企业应提交产品所采用节能技术的说明,且所采用的节能技术先进、可行;
产品的实测热效率和待机状态功率应符合表8.1的要求。
表8.1电磁灶能效之星评价值
热效率值(%)
加热单元额定功率>1200W
≤1
加热单元额定功率≤1200W
GB21456-2014标准的第5章。
9.吸油烟机
本评价规范规定了外排式吸油烟机、集成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要求和检测方法。
本评价规范适用于家用或类似用途的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集成灶产品。
外排式吸油烟机、集成灶能效之星评价值:
能效之星外排式吸油烟机、集成灶所允许的最低全压效率、最高待机功率、最高关机功率和最低常态气味降低度、集成灶所允许的灶具最低热效率。
申请外排式吸油烟机、集成灶能效之星产品评价,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获得灶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外排式吸油烟机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7713-2011《吸油烟机》的要求;
集成灶产品质量应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
(5)申报产品型号的销售量不低于1000台;
产品的实测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应符合表9.1的要求。
表9.1吸油烟机能效之星评价值
全压效率(%)
关机功率
常态气味降低度(%)
侧吸式吸油烟机
≥25
≤2.0
≤1.0
欧式吸油烟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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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能效 产品 申报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