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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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重大方针和政策方法,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和谐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进展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对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深切调研,充分协商,制定改革方案,并向社会发布。
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立足解决民生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方法、进度安排、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及应付方法等要紧内容。
市住房和城乡计划建设局要会同市编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民政局、房管局、地税局、金融局、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统筹和谐、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顺利推动。
三、成立专业化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一)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
市、县(区)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进展计划、审批年度建设及融资打算、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年度预决算等事项。
(二)设立住房保障治理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住房保障治理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成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进展计划,年度打算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
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治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指导、治理城乡大体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分支机构,负责成立和治理大体住房保障效劳网络。
住房保障治理机构业务归口市住房和城乡计划建设局治理。
(三)设立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
设立非营利专业化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机构,归属住房保障治理机构治理。
具体承办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申请、记录、运营治理和维修养护等日常工作。
在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基础性工作,由市、县(区)财政核拨工作经费。
四、成立以公租房为主体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依照减少保障房种类的原那么,惠城中心区2021年末前,其他县(区)2021年3月底前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事员过渡性住房和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归并治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租房,成立以公租房为要紧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依照分档补助的原那么,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大体居住需求。
公租房只租不售。
(一)合理确信保障对象。
公租房要紧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给。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依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都可支配收入60%确信;
住房困难标准依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信。
(二)实行分类保障。
依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那么,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要紧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供给;
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要紧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由政府提供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助为辅的方式保障。
其中,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租赁等途径解决住房的,可向政府申请租赁补助。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固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要紧通过社会力量(以用人单位为主)提供公租房,解决其时期性居住需求。
(三)合理确信户型、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
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居室和两居室。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公租房应当知足大体居住需求,符合平安卫生标准,依照“经济、节能和环保”的原那么进行一次性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新建公租房应依照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效劳用房和治理用房,并实施物业治理。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参考市场租金水平依照相应治理方法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
依照分档补助的原那么对不同种类经济困难的保障对象给予租金补助。
其中,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承租政府筹建的公租房,依照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租金标准计收。
具体方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信。
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成立需求申报制度,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一、开展需求记录。
依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申报条件,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住房保障需求。
产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
2、组织审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不是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大体情形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本地民政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组织在申请人户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
)
本地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形进行核定,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和财产状况标准的,应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结果转本地房管部门。
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报市、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完善统计建档。
市、县(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形统一在本地政府公众信息网、住房保障治理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入册,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成立统一的纸质及电子档案。
4、做好定点需求记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照公租房的建设计划,向社会发布项目选址地址和建设方案,同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需求记录,并依照记录情形组织编制年度建设打算。
5、实行轮候保障。
依照公租房建设计划、年度建设打算和定点需求记录情形,由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派。
具体轮候规那么和轮候期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成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增强对轮候家庭人员收入、住房等情形的动态监管,申请人家庭情形发生转变再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轮候资格,所有轮候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布,同意社会监督。
六、严格准入、分派和退出机制。
(1)严格准入治理。
严格执行准入制度,从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严格把关,严格准入治理。
各县(区)要加速完善住房保障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增强信息平台共享渠道,提高资格审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标准分派治理。
坚持公平、公正、公布的原那么,采取定点需求记录、摇号选房、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公布记录结果、分派进程和分派结果。
(3)完善退出机制。
健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制度,通过群众举报、不按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增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利用情形巡查,一旦发觉入住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必需退出。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房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更情形进行审核,每3年全面审核一次。
必要时可通过行政惩罚、违约补偿、司法强制等手腕、落实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四、落实住房保障方法和配套政策
(一)落实计划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合理组织编制公租房近远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打算。
要结合实际需求,依照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的原那么,进行科学、合理计划布局,构筑均衡的保障性住房空间散布体系;
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大体需求,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配套的区域,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在符合城市计划操纵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为尔后改造提升预留空间。
(二)落实土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蓄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速完善土地储蓄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蓄,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储蓄土地和收回利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掏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利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给的前置条件。
采取租赁方式的,可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二、确保用地供给。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供给打算和住房保障计划年度实施打算,在申报年度用地供给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打算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
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计划,依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那么,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落实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
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租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5%。
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地域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和治理费用后,全数用于公租房建设。
3、标准进展企业债券融资。
鼓舞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发行企业债券、集资或股分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
可设立公租房投融资公司,作为统筹公租房融资、建设和运营治理的平台。
融资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单据,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承担公租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可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公租房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
踊跃支持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讨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速推动公租房建设。
踊跃探讨通过商业贷款、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渠道筹措各类低息、中长期贷款支持公租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公租房建设一概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利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五、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模式
要创新公租房筹集、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
公租房的房源筹集、建设方式要紧包括:
(一)政府筹集、建设
1、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投资建设。
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治理的公租房。
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应按城市计划设计要求配建商业效劳设施,统一治理经营,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
二、开发项目配建。
即在新建一般商品住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落)改造时,依照住房保障建设计划布点,配建必然比例的公租房,具体配建比例和治理方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信,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交付利用。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按必然的比例配建;
4、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
5、原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住房依照本方案规定转为公租房;
6、政府购买或租赁的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住房;
7、社会捐赠。
(二)社会力量筹集、建设
一、产业园区集中配建。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鼓舞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计划的前提下,依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那么,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
也能够由政府之间配套建设。
2、单位自筹建设。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主体在符合城乡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前提下,经政府审批,利用自有土地和受让土地或与拥有自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纳入本地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
剩余房源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3、社会投资建设。
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的公租房。
鼓舞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集资或股分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给予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4、利用留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
依照操纵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那么,经批准可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进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
建成后可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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