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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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1.2.1.1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1.2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1.2.2.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2.2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2.3其他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1.3.1.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以下容: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3、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5、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3.1.2未明确主要责任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四条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1.3.2.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4.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1.3.3.1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4.3: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1.3.3.2规程不全、不适用
1.3.3.3未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3.3.4缺少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1.3.4.1未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2:
建立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1.3.4.2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容不全
1.3.4.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等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检查、评估存在缺陷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4: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要求有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容齐全,评估结果与实际相符,评估周期不超过每年一次。
1.3.4.4未及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5: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1.3.4.5未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第128号)4.6: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发布,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
1.3.4.6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容存在缺陷
1.3.4.7未实行档案管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授权作业指令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风险评价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1.3.4.8档案管理不规
1.3.4.9档案不齐全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1.1未按规定取证
《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1.4.1.2未按规定复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六、九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2.1未按规定取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五条、《关于公布特种作业类别及准操项目名称的通知》(川安监〔2011〕149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
1.4.2.2未按规定复训和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二十二条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1.4.3.1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容应当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要求。
1.4.3.2“四新”教育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十七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5.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1.4.3.3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缺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5.3: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4.3.4职业健康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4.3.5全员教育培训缺陷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4.4其他
1.4.4.1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缺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1.5.1.1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1.5.2.1安全投入使用围不符合要求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
安全投入使用围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支出等六项容。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1.5.2.2安全投入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
1.5.3其他
1.5.3.1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1.6.1.1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7.4: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1.6.1.2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1.6.2.1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6.2.2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1.6.3.1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5.4:
1、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
2、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并进行监督管理。
1.6.4其他
1.6.4.1未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7.4: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1.7.1.1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1.7.1.2未按要求正确辨识评估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二章辨识与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1.7.2.1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严格记录。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1.7.3.1未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像监控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预警控制灵敏高效。
1.7.3.2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条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1.8.1.1未按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7、8
1.8.1.2个体防护装备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4.2: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取得市场准入资质。
1.8.1.3未按个体防护装备适用围进行分类、分级配发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7表1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1.8.2.1未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1.8.2.2未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1.8.2.3未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使用、维修及保养等的培训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9.8: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修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法律、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1.8.2.4未对职业病工程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维修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2.5未对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科学配量和定期检、维修
对职业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8.2.6未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科学配量和定期检、维修
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3其他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1.9.1.1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八条
1.9.1.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容不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1.3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容。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1.9.2.1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9.2.2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二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1.9.2.3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9.2.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企业未整改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1.9.3.1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9.3.2检测结果未公示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1.9.4.1未按规定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9.4.2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1.9.4.3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9.5其他
1.9.5.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
1.9.5.2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9.5.3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十二项容。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1.10.1.1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AQ/T9006-2010)5.11.1: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
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1.10.1.2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1.10.2.1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1、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按照《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分级备案。
《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10.2.2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1.10.3.1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川安监〔2011〕36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1、企业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
2、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4、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5、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及时重新备案。
1.10.3.2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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