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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
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八)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大案要案,承担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
其主要相关职责包括:
(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行业自律组织
影视行业协会主要为: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3D产业联盟等。
3、行业监管体制
(1)电影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电影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具体如下:
①经营资格准入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我国对电影制作经营资格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活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电影制作资格准入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②备案公示
我国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制度。
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上报备案情况。
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③摄制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公司在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后才能从事具体的影片拍摄工作。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依法设立的电影制片公司或影视文化公司从事影片摄制工作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批准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分为《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已经以《摄制电片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以上电影片的电影制片公司,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摄制电影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
对于未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影视文化公司,在每次摄制电影片之前必须申请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在取得该证后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
《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采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等方式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实行一片一报制度,有效期为两年。
④内容审查及公映许可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我国实行电影片审查制度,影片拍摄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通过并取得其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及出口。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片审查工作,制片单位持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终审意见,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和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之外的影片进行终审。
⑤发行和公映
电视剧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便可正式发行,进入发行和公映阶段。
我国对电影发行和放映经营资格实行准入资格行政许可制度。
电影发行业务由电影发行公司和院线经营。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的境内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但需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电影放映业务由院线公司和电影放映公司(即影院)经营。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目前电影发行公司必须与各院线公司就影片的放映业务签署协议,然后由各院线公司对其所属的影院就影片放映做出统一安排及管理,电影发行公司不能直接与影院合作。
(2)电视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我国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视剧的制作业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②题材立项
对于一般题材的电视剧,无须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只须按管辖权范围向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即可,广电总局按月在其网站上对内容及手续齐全的电视剧目予以公示。
对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广电总局成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创作的组织指导、剧本立项把关和完成片审查,该小组在中宣部的指导下,由广电总局具体开展工作。
广电总局在其网站上对该类电视剧的立项和摄制分别予以公示。
③备案公示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公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向其直接备案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审核通过的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剧名、题材、体裁、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④制作许可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在具体制作电视剧时还须事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广电总局批准,广电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俗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俗称“甲证”)两种。
电视剧制作单位在制作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制作电视剧的乙证。
乙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实行一剧一报制度,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在电视剧播放后自动作废,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以后拍摄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电视剧制作机构已经以乙证的形式,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每部3集以上)的,可按程序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甲证资格。
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且需要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隔年检验。
有效期内,制作机构在制作每部电视剧之前只需向省级广电局进行备案审核,由省级广电局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⑤内容审查及发行许可
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其管辖权范围内的电视剧审查工作,具体包括:
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
审查引进剧;
审查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的电视剧;
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查的电视剧。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其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⑥发行与播出审查
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便可正式发行,进入发行和播出阶段。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
电视剧制作机构与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放许可合同,将电视剧播放权出售给电视台。
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国产电视剧应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3)网络视听节目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具体如下:
①生产制作机构准入许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业务。
②播出机构准入许可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对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服务单位,应具从事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播出的互联服务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具备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开展。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③内容审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
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身份信息。
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④信息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4、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办法》为基础,对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进行全方面的指导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目前,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表:
二、行业发展状况
1、电视剧产业发展现状和市场情况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居民对文化娱乐产品的消费欲望、消费能力快速提升。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影视剧及其衍生行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文化产业最具发展潜力的子行业。
电视剧市场虽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管制行业,但是随着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多项政策,要求电视剧“制播分离”的同时,支持民间资金进入。
目前,电视剧市场整体呈现出竞争度高、集中度低、民营企业竞争力增强等特点。
据广电总局数据显示,取得201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14,389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有113家。
目前我国电视剧主要运营模式包括:
电视台自主制作或联合制作;
电视剧制作机构自主制作或联合制作;
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机构联合制作。
电视剧拍摄完成拿到发行许可证之后便形成了可供出售的版权商品。
采购方主要为各大类电视台、视频网站及海外销售等渠道。
实现收入的方式主要包括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的播映权、音响版权及衍生品收入(贴片广告、植入广告)等。
多新媒体网络的发展和电视频道数量逐年增长,为电视剧产品的销售新辟了业务渠道,增加了影视企业的销售收入的同时也为电视剧内容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包括数字多媒体电视中的付费频道、车载电视、手机等,不仅提高了市场对电视剧集的需求,同时对电视短剧、电视花絮的需求也得到了提升。
供给方面,我国电视剧市场的规模不断发展扩大,电视剧立项审批和制作量发展迅速。
从电视剧总产量来看,近年来电视剧市场一直处于整体供大于求的局面。
2015年1月1日开始,广电总局发布新政“一剧两星”,2015年电视剧备案数量达到1,146部,增长了6.80%。
2016年更呈现加速增长趋势,当年电视剧备案数量达到1,232部,增长了7.50%。
图:
2011年-2016年全国电视剧备案数量及增长情况
2、电影产业发展现状和市场情况
近年来,得益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支持,整体电影文化与产业环境持续改善。
作为文化娱乐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影市场已连续多年实现电影票房的快速增长,同时,吸引了各类社会资本积极进军电影行业,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电影行业的良性快速发展。
2006年到2016年之间,中国电影行业迎来了历史性的爆发。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观影人次首次超过13亿次,成为全球观影人次最多的国家地区。
在电影票价刚性(未来持续在30-35元之间波动)下,城镇化、人均观影次数提升是电影市场增长的主要动力,估算中期(2020年左右)票房市场空间在756亿元,长期看我国电影市场天花板可达1,700亿元,与目前455亿相比有较大空间。
2006年-2016年全国观影人次数量及增长情况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电影总票房突破500亿,达到559.11亿元;
国产电影票房301.04亿元,占票房总额的53.84%;
票房过亿元影片92部,其中国产电影51部;
城市院线观影人次16.20亿,同比增长18.00%。
同时,北美电影市场票房连续五年增长停滞,2017年总票房为709亿,增长率-4.30%,与中国市场票房差距不断缩小。
未来三年内,中国电影票房有望超过北美,跃升全球第一大电影市场。
三、行业进入壁垒
1、政策壁垒
影视文化产业属于国家管制较为严格的行业,企业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影视剧的制作、发行。
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必须按管辖权范围通过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审查,才能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未获得发行许可证影视剧无法进入市场。
对于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不得发行或者停止播出的决定。
因此,即使获得行业准入资格,若制作机构无法把握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政策导向,其投资制作的电视剧仍然存在不能发行或播出的可能。
2、资金壁垒
影视剧拍摄制作属于资金投入型行业,影视作品投资拍摄的业务模式要求制作机构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以支付制作成本。
同时,近些年随着影视作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剧本、导演和演员等生产要素价格有所提升,这对制作公司前期资金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欠缺的企业而言,影视行业的资金壁垒十分明显。
3、人才壁垒
影视剧投资制作是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方面优秀的专业人才进行操作和实施。
在研发及立项阶段,需要经验丰富、能敏锐把握市场主题、注重影视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选题人员,精通创作、熟悉影视作品拍摄方式的专业编剧。
在拍摄及后期制作阶段,需要具备管理能力卓越的制片人、能综合各种创作元素的导演、表演功底深厚的演员以及技术专业的拍摄团队。
影视行业的专业人才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培养完成,因此行业优秀的专业人才一直处于紧缺状态。
这为知名度不高、实力较弱、无力聘任优秀专业人才的制作机构设置了进入壁垒。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文化创业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专门的政策和法规,为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证。
文化产业是近年来国家政策持续扶持的对象。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加开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将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的发展战略。
《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第六十八章提出要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的目标,表明了中央在“十三五”时期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2)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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