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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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
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国会为了研究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案,收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究服务署、会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
二管理方式
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著作权的登记、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许可与实施的办理、授权合同的拟定、收取权利金的计算、知识产权权益的保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负责。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和商标的受理、审查、注册或授权,同时也负责为社会提供文件资料的服务,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知识层次较高的一个部门。
美国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和管理。
联邦政府为了协调知识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通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并建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究开发成果资料纳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合作,通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规模最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广的职责,但专利的实施和推广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专利权人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决定。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跃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起,促进了技术转移。
三执法体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是司法保护。
在执法方面,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
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一般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
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
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
各州法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根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他最终救济。
对于严重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同时,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此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商讨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庭;
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此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得到解决,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一大特色。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律师协会是美国知识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负责组织会员研究知识产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开展对外的交流合作,并每年春、秋两季举办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
三、专利管理政策
一专利管理政策的发展阶段
美国现行《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这部《专利法》中所体现的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也随着近年来美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了几次改变,呈现出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专利权属争议阶段1963年以前。
在这一时期,对于在执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是由政府拥有还是由承包商保留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
由于在此之前,美国政府未曾就这一问题制定出统一的专利管理政策,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局各行其道、各执一词,但总体上不外乎存在两种观点1放权观点,认为在政府合同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属问题上,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发明外,其他发明的专利权都应由承包商保留,同时许可政府有关部局拥有为政府目的免费使用的权利。
2收权观点,认为由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的专利权应当归政府所有,承包商只拥有免费使用权。
第二阶段——政府主导阶段1963年至70年代末。
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发布了总统专利政策说明,首次试图制定一个统一的政府专利管理政策。
该政策说明指出,要合理解决政府合同所产生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以便使发明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
但是,公众利益的平
衡与实现毕竟是一个很难衡量的目标,因此,美国政府的这一政策还是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采取了灵活的原则,做出的是比较笼统的规定,即在政府获得专利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时,由政府获得专利权,而其他情况或一般情况下,则由承包商保留专利权。
第三阶段——促进专利的商业化实施阶段1980年实施-法案以后。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院贝耶及多尔提出的-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96-517号公法、美国法典第35篇第18章联邦资助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
该法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营利性质机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即有权就其完成的联邦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而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只有当专利权人不采取有效步骤实施发明或政府出于公众健康或安全考虑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责成专利权人向合理的申请者以实施许可方式转让该项权利。
二-法案实际执行过程
-法案的具体执行程序是,在政府资助项目中,当发明人已经确认一项发明产生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该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相关的政府资助机构报告。
受政府资助的单位在向提供经费的政府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两年内,有权选择是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如果该研制单位想要申请这个专利,则应向联邦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在随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如果研究单位无意于拥有这项专利,也应报告给联邦机构,联邦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向社会公开。
-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规定除了这些部门需要保密和技术由保密法管辖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关转让实施许可。
1984年美国国会的修正案又把-法案扩大到了联邦政府所有、由合同商管理的研究机构,这样一来,政府合同所产生专利权的拥有者范围进一步扩大了。
-法案唯一不涉及的仅有联邦政府所有并直接管理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所完成的发明专利仍然归联邦机构所有。
这次修改还涉及到了专利实施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在注重保护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的实际利益的同时,对专利使用费的使用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以避免某些承包商不合理地使用该项资金。
-法案的实施,使大学等研究机构所拥有的专利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并使这些机构乐于转让他们的专利技术,对发明的商品化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
三政府机构对其拥有并直接管理的研究机构的专利管理政策
美国政府机构的专利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政府拨款项目完成单位与拨款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的管理,二是对隶属于政府机构的研究单位的管理。
以上所提及的,是美国政府对于前者的管理,而对于隶属于政府机构的研究单位,则遵循着不同的政策进行管理。
一直以来,对政府拥有并直接经营的科研机构产生的发明,政府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并拥有专利权。
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大量拨发给联邦机构外的大学、研究机构和公司;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极为重视政府所属和直接拥有研究机构的科研工作。
隶属于各个政府机构的研究中心、实验室雇用了美国16的科学家,拥有全国15的试验设备。
对这支队伍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一直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如国防部、海军、农业部等代表国家拥有的掌握。
在这种情形下,美国政府各部门、机构拥有大量的专利。
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和掌握一些特殊领域或重要领域技术的专利,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备量的增加,同时也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对这部分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严格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规范地实施及转化的方面发展。
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拥有的专利的商业化实施,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斯蒂文森-威尔德勒-法案也称联邦技术转移法案。
该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的研究机构与工业界的合作,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
该法案规定所有公司、大学、研究机构对与联邦直属研究机构合作研究完成的发明,可享有专利权,联邦政府只保留一种在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
该法案还规定,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的研究与开发预算中,应有05的款项用于技术转让,另外,联邦政府机构可以保留一部分从技术转让获得的许可费,用于技术转让基金及返回到研究机构中使用。
在-法案颁布后,美国各政府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技术转让机构。
这些技术转让机构的存在对联邦政府所拥有专利的实施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由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管理
1从总体上讲,除了涉及国家安全或出于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考虑之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一般由承包商保留。
2在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情况下,政府拥有无偿使用权、转让发明专利的审批权以及优先发展本国工业的权利。
同时,保留知识产权的承包商负有一定的义务。
3在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情况下,政府拥有一定条件下的介入权,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政府有权责成承包商转让该项专利的使用权合理的比较长的时间内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步骤实施该发明;
承包商未满足有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要求;
承包商使用或转让该发明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4把承包商保留专利权的范围扩大到企业和营利性机构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合同产生的发明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合理行使该专利权有利于发明的商业应用,并能够更好地保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5管理政策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除了这些部门需要保密的技术由保密法管辖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转让实施许可。
6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拥有和掌握一些特殊领域或重要领域技术的专利。
但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备量的增加,同时也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政府对这部分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严格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规范地实施及转化的方向发展。
四、启示与借鉴
一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
建国200多年来,美国经济、科技、军事等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不仅与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鼓励创新,通过专利制度自身促进发明创造和技术进步,促进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利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和市场份额。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有效运转,实现了对知识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法律化,并形成了科技、经济的有序竞争,促进了美国企业从技术创新中获取最大利润。
二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及时调整专利政策
美国知识产权的构架、实施细则以及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都是基于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不断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进程相适应。
美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的差别,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美国政府对本国利益的一种保护,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维护。
如,美国目前仍在执行的专利授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可获得专利法律保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而它们却可以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18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
又如,美国现行实施先发明制
实际上只适合于美国的申请人。
同时,美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注重团队作战精神,无论是政府制定政策,还是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处处都能感受到他们的团队作战精神。
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各部门、各层次相互配合的都是协同作战,使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能得到有效地发挥。
三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资助和拨款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早已步入成熟发展阶段,政府的职能也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服务功能上。
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原因,美国的政府机构在整个社会运行中的管理作用远不如我国政府机构对社会的作用,但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介入则很深,管理上也较之我国政府更加缜密和严格。
特别是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拨款产生的专利权的管理上,不是放任,而是宏观上有政策指导,具体项目上也有专门机构操作、经营。
四外交、贸易等多种手段并用,保护海外知识产权
美国政府认为,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是美国新经济的基础,也是当代美国经济的核心利益之一。
因此,保护美国在海外的知识产权是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标。
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相关法律,为美国应付在海外知识产权被侵犯提供法律基础,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
该条款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拒绝有效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国家并注明其中的重点国家;
在确定重点国家后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始对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半年内做出采取报复措施的决定,即实施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优惠待遇。
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在每年一度的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对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
在多边外交活动中,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美国不但使有关反补贴的规则便利于美国技术政策的制定与运作,而且使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条款体现美国的利益需要。
美国把知识产权列为贸易政策的关键部分,以创造一个更加尊重知识产权的国际框架。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谈判所达成的一揽子协定提高了美国发明人和知识产权持有人在海外获得和维护平行权利的能力。
尽管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国间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和执法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解决,但美国仍然抓住特别301大棒不放,这样可以更及时、有力、不受干扰地反应美国的意志。
五企业普遍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竞争,美国企业界越来越重视对各种各类智力劳动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执法维护其商业利益,获得企业市场竞争力。
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断要求美国政府强化对美国企业最具竞争实力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以保护美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
如美国近年来对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基因工程实施的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政策就是最好的说明。
美国多数企业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
从整体管理体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门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及实际职能,都具有重要地位,决策层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的核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美国企业在高度重视研究开发的同时,不仅高度重视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
许多企业目前已经不只是为已经研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利用专利手段在新技术领域进行圈地运动,划地为界,据为己有,以形成大批所谓战略性专利,建立以专利为基础的垄断格局。
美国企业不仅重视国内专利权的保护,而且十分重视其专利权在国外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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