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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
(七)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
(八)监督和检查下属各单位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标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成立招标监督组,由法律审计部和监察室组成,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是泛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以及续标采购、协议供货在内的供应商选择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公司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司或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或直接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对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也可通过书面方式询价。
(五)单一来源谈判是指向唯一供应商直接谈判购买商品的采购方式。
(六)续标采购是指沿用上一次采购结果,继续与原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的方式。
(七)协议供货是指通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在供货有效期内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公司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一)工程类:
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二)货物类:
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三)服务类:
单项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第十条公司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采购金额较小(达不到公开招标预算合同金额的);
(二)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求部门紧急需要的。
第十一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产品规格标准统一;
(三)产品供应市场竞争充分;
(四)价格透明度高且变化幅度小。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一)经充分论证后,其他选择无法替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由于技术延续性等方面的因素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用续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需求与上一次采购相比未发生本质变化;
近期内(与前次采购时间不超过半年)采购商品市场行情未发生有利变化;
(二)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能保证供应符合采购需求的商品;
(三)经过供应商后评价,供应商在上一次合同履约情况良好,或正处于合同履约阶段尚未开展后评价;
(四)本次采购量未超过前次采购量的十分之一的。
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一)相对标准化、价格浮动不大、品种规格相对单一,容易清算的产品;
(二)短时间内需要进行多次大宗采购;
(三)拟选取的供货商应当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大企业。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第十五条原则上公司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的,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六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登记设立,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接受我司委托,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七条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
(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聘,以及暂停、恢复、解聘、增补等管理。
(三)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用、评价和资格管理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招标流程
第十九条公司采购需求审批通过后,采购管理部组建临时采购招标工作组,启动招标流程。
招标基本流程为:
提出招标申请并拟定采购文件审批(见附件),招标,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采购招标工作组负责拟定采购文件,经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报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同时向公司监察室报备。
第二十一条采购招标工作组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文件。
第二十二条严禁编制采购文件的工作人员为特定供应商定制商务、技术要求,从而由此产生采购文件的排他性、指向性和倾向性,引起不公正竞争。
第二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需要发布采购公告的须在政府指定媒介和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内部单一来源谈判可由采购管理部直接将谈判文件发给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采购管理部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采购招标工作组和采购管理部负责内部谈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评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二)坚持实行科学评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三)坚持为安全生产服务,对必备证件不全、证件无效或不能满足供货期或工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由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或谈判纪要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管理部负责将专家评审意见或谈判纪要提交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七条中标人应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若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则由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若同一招标项目需确定多名中标人的,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按排名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谈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采购管理部将结果通报各采购需求单位,同时在财务资产部、法律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文件允许的除外)。
第三十条中标人如放弃中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则视为放弃中标。
经由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授权同意后,从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推荐的其他中标候补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六章评审专家的选定
第三十一条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之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
第三十二条委托外部公开招标时,评标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内部招标时,所有评标专家须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包括技术、财务和法律评委,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保密。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项目,在确定评审委员会名单时,省公司委派代表由采购管理部推荐,监察室抽取,报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通告招标代理机构;
内部谈判小组以采购招标工作组成员为班底组成,经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已进入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由采购招标工作组更换: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标人存在劳务关系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在项目过程中提供过咨询服务,有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
(四)其他不适于担任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的。
第三十五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即同一人员只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供应商推荐、评标、定标三项工作中的一项,其它两项工作不得参与。
第七章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所有参加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均必须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委托外部招标机构招标时,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组织招标时,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证审查组负责。
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负责审查。
均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内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投标人在公司内外招标活动中的表现情况,采购管理部应有详细记录,对中标人的资信情况、履约情况、投标承诺情况等进行追踪管理;
对个别未中标人的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对资信较差、不认真履约和干扰招标工作的投标人列入公司黑名单,并分别向招标监督组和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信息反馈。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建立招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第四十一条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或者其他技术手段等方式对招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及招标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标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招标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力求实现最佳性价比的招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取消中标资格和公司供应商数据库准入资格,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有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经济赔偿损失。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成员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未中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诬陷中标人或无证据、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反复申诉、扰乱正常招标秩序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招标文件中有约定的除外);
(九)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招标文件中有约定的除外);
(十)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十四)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法律审计部及其它职能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或省市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省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采购文件审批单
采购招标审批单编号:
日期:
年月日
采购标的物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预算金额
采购方式
□统招统签
□统招分签
是否发布公告
□发布
□不发布
紧急程度
□一般
□紧急
审批内容
□采购文件□编制说明□测试方案□其他
拟参与评审或谈判专家人数
人
拟供应商选择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其他:
采购招标工作组组长意见
技术部/工程部意见
采购管理部意见
采购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注:
1、审批文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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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