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顾问常用文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483342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9.37KB
新法律顾问常用文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新法律顾问常用文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法律顾问常用文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条 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乙方,乙方也认可该物业之现状,故乙方不得以物业现状为由中途拒绝此项交易。
第七条 在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等)。
相关转名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甲方须保证对上述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
有关该物业在本次转让之前己产生的抵押债务等事宜,甲方应在转让完成前处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乙方无须负责,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之条款以致本协议不能顺利完成,则己付之定金将由甲方没收,而甲方有权再将该物业转让给任何人。
如甲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本协议条款将该物业转让给乙方,则甲方须返还乙方双倍定金。
第十条 于本协议之外,甲、乙双方在为办理该物业产权转让所签订的有关合同之内容,如有与本协议不相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公司保密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乙方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仅具有下列含义:
1.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图纸、样品、样机、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营销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
1.3协议签订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和机构。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及索赔。
2.2因乙方的泄密行为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市场开发合作协议。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3.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双方合作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或资料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3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合作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乙方因合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内。
3.6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仍需在相应的保密期限内对其在与甲方合作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过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合作期间的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7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保密期限
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到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双方合作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致:
深圳市
科技有限公司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感谢贵司对本所的信任,聘请我所为贵司的法律顾问,本所为了更好地为贵司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简要地拟定下列工作计划。
一、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一至二个月内熟悉贵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现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及贵司的关联企业的主体情况、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贵司的近远期目标及现在的经营模式和状况、贵司的用工情况等)。
二、三至四个月,着重处理历史历史留问题。
经深入了解企业情况,提出改进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
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
保证企业的运营畅通。
三、五到六个月,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收集贵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挂靠合同等),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
协助制定标准的企业合同文本。
四、七到八个月,完善贵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及举行一至二次相关主题培训。
针对贵司的劳资问题,结合企业的实际劳资纠纷及现有的各项管理制度,深入贵司,讲解相关的法律,指导贵司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举办一至二次的相关主题讲座(具体的时间和内容待与贵司协商后定)
五、八到十二个月,积极跟进,加强与贵司的联系,切实解决贵司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风险作详尽的提示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方案。
以上仅为初步计划,在履行顾问合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本所详细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实际为准。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编号: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茶光工业区
号
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1楼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的关规定,聘乙方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一般性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一般性法律文书;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一般性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一般性法律意见;
(七)对甲方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决策、管理、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就可能发生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冲突、纠纷提出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八)为甲方投资、资产重组、企业改制、产权界定等相关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九)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十)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十一)协助审查劳动合同,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工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十二)根据授权办理甲方内部、外部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进行侵权调查、签发律师函、发表律师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
(十四)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十五)经另行委托,对甲方的合作方进行资信调查;
(十六)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履行、上市等事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根据服务项目专业要求指派有业务专长的专职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主力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甲方业务档案。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它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五)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
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六)甲方有权利对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
甲方基于商业秘密考虑或者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根据双方协商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年,法律顾问期限为年,从 2013 年 9 月 15 日至 2016 年 9 月 15 日。
甲方发生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如公司改制、股票上市、配股以及其他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或与他 发生纠纷需诉讼或仲裁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优先收案,优惠收费(代理费按乙方收费标准和80%收取)。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城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顾问费用人民币
万元,之后每年的顾问费用均在当年9月20日之前支付。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平安银行深圳江苏大厦支行
账号:
律师代理费以到达上述账号或现金支会同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疏忽、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给予七天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门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疏忽、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方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按提交仲裁是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合同的续签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为送达;
以邮寄方式,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于深圳
执行监督申请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是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执字第0312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00000。
由于该案执行情况实在令人堪忧,本人之合法权益极有可能无法得以维护,所以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
2010年3月,本人持生效判决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横岗法庭申请执行曾柳青、韦慧宇名下人民币776440.00元万元财产(不含执行罚息)。
而时至今日,该案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向本人偿付分文。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却出现种种令人无法理解的情况:
1、到目前为止,案件经办人一直未向本人及代理人通报“五查一告知”的情况;
2、执行过程中,经办人曾将本人与被执行人曾柳青约至法庭协商还款事宜。
协商中,曾柳青态度恶劣,明显没有还款诚意。
本人当场请求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以示法律之尊严,经办人表示同意。
于是,曾柳青见势不妙,开始采取“缓兵之计”,声称将按月分期向本人偿还欠款,如不履行,承诺愿意将其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岗贝村新桥西一巷19号的房产作价100万人民币抵给本人。
鉴于曾柳青的以上承诺,在经办人不断做本人工作后,本人与曾柳青按以上方案暂时签署和解方案。
怎料,曾柳青此举完全是为欺骗法院与本人而施展的“金蝉脱壳”之计,和解方案签署后,曾柳青便再无影踪,其承诺的分期还款也如“水中月”、“镜中花”,分文未见履行。
3、在被执行人曾柳青拒不履行和解方案后,经案件经办人确认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岗贝村新桥西一巷19号房产权属后,龙岗区人民法院委托国土部门测量了该房产面积,又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在此过程中,本人又垫付了面积测量费人民币4632元)。
至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尊量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深尊评字(2010)第12004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2454030元。
本人收到该报告后,询问案件经办人何时可以进行拍卖,得到的答复是,等曾柳青也收到此报告,或者经公告一个月向其送达此报告后即可进入拍卖程序。
然而,直至本人2011年3月中旬主动电话向经办人询问前,没有收到案件经办人的任何通知。
在3月中旬的电话询问中,经办人告知本人“上述房产可能不是曾柳青所有,曾柳青的母亲和叔叔持有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即房产可能为其母与叔叔共有,拍卖暂时不能进行”。
本人追问“历史遗留办的文件是否真实,有无到相关部门核实?
”。
经办人复称“正在核实中”。
此后,时间又过去半年之久,到2012年9月29日,本人再次询问本案的主办法官,答复仍然是“正在清理积案”。
本人认为,难道本案不在执行的范围内吗?
上述房产在委托测量面积与评估价值之前,经办人已经通过向相关部门核实确认了其权属为曾柳青所有,否则何以启动测量面积与评估程序?
到如今却出现权属尚待核实的情况,是何缘故?
更何况,在此前的和解协商过程中,曾柳青已经在白纸黑字“执行和解方案”中承认其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此时又搬出若干案外人,明显是自相矛盾、故意骚乱司法!
再退一步讲,即使法院确需核实有关情况,为什么半年之久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4、在被执行人曾柳青的母亲与叔叔作为案外人就上述房产的权属提出执行异议之后,龙岗区法院两次开庭进行听证并最终裁定驳回了他们的异议,但执行异议程序完结之后,案件的经办人将上述房产委托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二次,二次都因为价格问题流拍。
横岗法庭第三次于2012年9月份又委托深圳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在临近即将进行拍卖的时候,横岗法庭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终止了拍卖上述房产。
时至今日,该案件的执行仍没有任何结果,是何原因导致案件的执行如此拖延?
是否存在人为故意拖延?
申请人不得而知。
更可恶的是上述房产是被横岗法庭查封的,但被告藐视法律的尊严,在法庭查封上述房产的情况下又胆敢卖掉50%(五个单元)房产。
据我所知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办爱联輋吓村被告许思学小产权房(本案被告曾柳青与许思学同样性质的小产权房)也被龙岗人民法院查封。
许思学也是藐视法律的尊严,卖掉被查封的小产权房。
被龙岗人民法院发现,逮捕被告许思学。
究竟什么原因,本案的被告擅自卖掉被查封的小产权房,龙岗法院横岗法庭时而不见,至现在未对本案的被告曾柳青未采取任何措施。
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本人认为,本案自申请执行至今已三年有余,虽然有执行财产线索单一的客观因素,但并不是没有突破口,出现上述情况完全有违常规。
在此,本人恳请贵院对该案予以关注与重视,责令经办人员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采取确实有效的执行措施如拘留、边控等手段,尽快使本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否则,一旦时间再度拖延,唯恐丧失案件执行的最后良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3年9月3日聘用协议书
甲方(聘用诊所):
乙方(受聘人):
性别:
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深圳市有关劳动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其中试工起期个月。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安排聘用乙方担任部门职位。
甲方依据其工资支付相关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
支付时间为每月日。
2、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3、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能力。
4、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5、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6、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7、乙方的所有保险关系及享受政策由乙方原单位执行,不再由甲方承担。
8、根据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每周小时。
9、享受甲方在职职工同等的福利、年休假待遇。
但本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顾问 常用 文书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