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合同XX煤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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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出水水质达标(出水水质标准详见技术规格书,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万元
其中:
设备费为万元(大写:
整)
建筑工程费为万元(大写:
安装工程费为万元(大写: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及答疑、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报价单(包含分项报价)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件中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后生效。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使用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本合同条款应与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相互参照、共同使用,两者一旦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合同条款不足部分,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建设规模:
一标段:
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1440m3/d
2.3工程范围:
生活污水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该项目是交钥匙工程。
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按1440m3/d,处理能力60m3/h。
工程范围包括该项目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安装、运转调试、工程移交、竣工验收、操作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配合地方环保部门对工程进行环保验收。
场区地面硬化、道路、围墙、绿化等均不包含在施工范围内。
(详见技术协议书内容)
2.4工程地点:
现场。
2.5质量要求:
出水水质达标。
(出水水质标准详见技术协议书,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验收)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
人民币¥:
万元(大写:
整)
设备费为万元(大写:
第四条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4.1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第五条合同工期
总工期160日历日,具备试运行条件。
第六条工程师
6.1甲方有权任命审查设计及施工现场的代表(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工程师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甲方聘请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监理,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监理的工作。
6.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编号:
甲方委托的职权:
见监理合同或授权委托书。
6.1.2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安装工程)职务:
工程师
(土建工程)职务:
职权:
不能与监理的权利有任何交叉。
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4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执行甲方指令。
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乙方在提出足够理由的前提下,因甲方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延误工期应顺延。
6.3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到工程师,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经乙方再次催促后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6.4工程师易人,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
职务:
项目经理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7.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2项目经理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7.3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导致紧急情况出现的责任如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如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4项目经理易人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
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承担的责任。
7.5乙方需确保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材料员、施工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离开现场,确因其他原因离开时,须经甲方批准,否则,每擅自离开一天处罚1000元。
第八条甲方工作
8.1甲方参与全过程的管理。
8.2审查乙方的施工文件,甲方在乙方提交施工文件后,应在14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乙方依据甲方的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后得到甲方认可后实施。
8.3参与设备选型及审定。
8.4参与施工队伍的选择。
8.5甲方在施工场地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水、电源接口,承包人自行建设供水、电临时设施和管路的接入,费用自理;
水电费在当月支付工程款时按发包方提供的水、电的量和单价据实扣除。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履约,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能顺延。
8.6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生活、工作方便,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采购、施工、调试、服务、培训等工作。
9.2合同签定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文件10份。
施工图需提供10套(供甲方使用)。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范围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开工前,对图纸会审时,发现的设计漏项、错误或不符合规范的做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乙方必须进行变更,因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2套,设备随机资料为原件,每缺一项罚款100元,同时拒绝验收和交接。
9.3本工程设计内容及要求,依据技术协议要求及本合同条款,有关设计修改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施工期间,乙方擅自更改或不按图纸施工,不按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材质时,甲方有权制止,并责令整改,无法整改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9.4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下月工作计划、当月进度表一式3份。
9.5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导致不能按期交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因乙方原因发生的损坏由乙方承担恢复和修复的全部费用。
9.7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安全文明施工。
材料和工具应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外运。
由于主装置施工现场处于生产装置中间,因此在施工中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产生的垃圾旧料须2天内清理,否则,每处每天罚款100元。
乙方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自行处理工程建设各方关系及费用。
9.8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等的培训工作,按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进行。
9.9工程移交按技术协议技术要求进行。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按甲方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进度计划
10.1乙方应在设计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案)提交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之日起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答复,可视为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10.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开展工作,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合同款支付
11.1工程量确认
乙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2日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工程师收到后5日内审核完毕,并返回乙方一份。
11.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1.2.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月度结算,每月22日前,乙方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经工程师审核后,于次月15日前,支付审定工程形象进度款(扣除各种应扣款项)的80%,设备提供17%增值税发票。
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结算被批准后30日内累计拨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经乙方申请30日内付清余款(无息)。
11.2.2设备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设备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合同设备款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设备运达现场,初步验收后支付合同设备款总金额30%的到货款;
3、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运行正常后支付合同设备款总金额30%的进度款;
4、产品投入正常运行满12个月,支付合同设备款总金额的10%的质量保证金。
注:
设备运达现场,初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合同设备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
付款方式:
网银转账或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保险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保。
第十三条规费及税金
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取,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材料、设备的采购与包装运输
14.1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14.2设备、器材型号和供货厂家见技术协议附件。
14.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设备、材料的供货厂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包括生产许可证)、鉴定书、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14.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货物出厂时的原包装。
14.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击以及其它因包装不当引起的破坏。
14.6乙方所提供货物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14.7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十五条检验和验收
15.1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系统功能及相关软件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测试,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
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15.2货物运抵现场后,乙方应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必须邀请甲方参加验收。
15.3甲方有在系统开发及设备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暂停施工
16.1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暂停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16.2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七条工期延误
17.1对以下造成移交日期的任何推迟和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非乙方原因连续停电、停水达24小时或一周内停电、停水时间累计达48小时以上;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的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17.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作出确认与否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7.3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罚款。
第十八条工期提前
乙方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甲方使用,提前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检查和返工
19.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定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纠正不正确导致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9.2以上检查检验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等级
20.1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乙方必须按约定的条件进行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工期不予顺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工程质量等级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
第二十一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1.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1.2乙方通知甲方验收时间和地点,如果甲方代表不能在通知的时间24小时内组织验收,乙方应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1.3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12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试运转
22.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24小时前通知甲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2.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24小时前通知甲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2.3具备带负荷整体启动试运条件时,由乙方组织联合小组进行带料试车。
运行稳定后,进行工艺结果的测定,产品质量指标、系统能力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如未达到要求,乙方继续调试,并对所有的项目重新查定,直至全部达到要求,双方在记录上签字。
乙方承担整体启动试运工作,包括调试人员费用、调试材料费用等全部费用。
22.4由于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负责修改、设备拆除、设备重新购置及重新安装,费用自负,工期不顺延。
22.5其它见技术协议书要求。
第二十三条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
23.1乙方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师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
经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需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工程师验收。
23.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12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的时间顺延工期。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3.3工程师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工程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四条工程验收
24.1所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整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24.2甲方在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给予批准。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4.3环保验收由乙方负责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配合。
如因乙方设计、施工或设备质量等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质量保证
25.1乙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保证没有因设计、材料、加工以及任何由乙方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发生的缺陷。
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技术规格和性能方面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
25.2乙方还应对本合同质保期内因设计、施工、安装、加工和材料方面的失误所造成的任何缺陷或功能失常负责。
如果出现上述问题,甲方应迅速通知乙方,除在技术要求中已做过说明外,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零部件或设备。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工程保修期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系统竣工验收移交后24个月,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
保修金应于保修期满24个月后30天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七条争议
27.1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双方友好协商;
(2)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延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a、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b、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c、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违约
28.1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安全施工
29.1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监理批准。
29.2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9.3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积极协助救助。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条地下障碍及特殊地质情况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或特殊地质情况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处理意见。
如该地下障碍或特殊地质情况在招标时提供的现场条件说明和地质资料中未予明确,且通过现场考察无法发现的,而该地下障碍及特殊地质情况确实影响施工、引起设计变更从而导致合同价格变更的,应由乙方按实际变更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详细的费用计算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不可抗力
31.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止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协商解决。
31.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认定标准:
(1)6级以上地震;
(2)战争;
(3)火山爆发;
(4)百年一遇的山洪;
(5)瘟疫;
以上标准的认定以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实际记录为准。
第三十二条工程停建和缓建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其它
33.1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3.2乙方向甲方提供13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方式为:
银行汇票或电汇或甲方认可形式,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
33.3乙方在环保、节能、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按国家规定要做到“三同时”,达不到要求时由乙方负责整改,达到专项验收标准。
33.4中标后乙方如需要出具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不再计取费用。
33.5满足现场降水施工条件,不再增加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条款不得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合同份数
36.1合同正本2份,双方各执正本1份。
36.2合同副本8份,双方各执副本4份。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环境管理协议
附件三:
中标通知书
甲方:
(公章)乙方: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XX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公司XXXXX生活污水工程施工及设备采购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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