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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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涂改或XX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8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十)经济补偿和赔偿;
(一十一)其他事项。
第9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文本中无需约定的事项,应在劳动合同文本相应的空白处划“/”或填写“无约定”字样。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长短依据法律法规、工作需要、岗位特点和员工本人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决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第五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划定工作岗位。
各岗位从事的工作内容,详见相应的职位说明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约定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
第十四条工作期限内,员工因公短期出差的,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派员工到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
第六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工资
第十八条公司依据国家的有关工资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员工的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章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福利制度,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
(一)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员工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由公司按月从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按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劳动合同期内,员工依法享有法定假日、年休假、婚丧假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患病在医疗期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等均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2003年市政府令第36号)执行,根据员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在公司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享受3至24个月的医疗期。
第九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一条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有权拒绝。
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公司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一十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五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十一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公司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一十二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廉洁自律管理规定,受贿金额超过1万元或索贿的;
2、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重要信息或为竞争对手效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超过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3、一年内,因服务态度差或工作失误,致使客户投诉两次以上的;
4、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一年内,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或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的;
6、在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中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的;
7、违反薪酬保密规定,询问其他员工薪酬,或者将自己或他人的薪酬告知其他员工,造成严重影响的;
8、其他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三)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超过1万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四)以任何理由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员工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员工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十四条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依照本细则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一十三章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四十五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工资标准为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如果员工的工资高于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公司以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第四十九条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
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公司为了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员工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早于培训服务期满时间的,由公司视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可以与该员工约定,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服务期满为止。
第五十一条员工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
期间,公司按不超过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泄漏公司商业秘密、重要信息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损失金额赔偿。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公司停止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应按照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的300%与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之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员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给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员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招用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员工存在其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四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劳动合同负有管理职责,承办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宜;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员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分配、工时、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奖惩、定岗、定编、定员、聘任聘用以及待岗等管理办法,并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联系起来,促进“按劳分配、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新型劳动用人机制的形成。
第五十七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员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
第五十八条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一十五章劳动争议
第五十九条公司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十条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时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调解不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一十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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