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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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响应要求
4.4响应措施
4.5分级响应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响应终止
4.8评估和修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及交通保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3技术保障
6信息公开
6.1预案发布与备案
6.2预警信息公开
7应急培训
8应急演练
9应急宣传教育
10监督问责
11附则1总则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7〕198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应对沙尘天气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预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区县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
积极应对,区域联动;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城乡交通运输委、城乡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卫生计生委、住房保障管理局(城市更新局)、气象局、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及各区县政府(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下设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
市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修订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预警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辖区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和预报预警信息及建议,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及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并组织实施;
负责解除预警及终止应急响应;
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
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建议,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环保、气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AQI采用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黄色预警(Ⅲ级):
预测AQI日均值>
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
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
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市环保、气象部门负责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
市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状况观测。
市环保、气象部门充分共享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5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
市环保、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会商后联合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预警级别。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适当增加环境空气质量联合预报频率,必要时邀请专家组参与会商。
3.3.1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通过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市级预警。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每日定时进行联合会商,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
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须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将预警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经市指挥部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预警,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区域预警和应急联动。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黄色、橙色预警发布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红色预警发布由市长批准,或市长授权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3.3.2预警解除与调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提出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建议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预警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当预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提前升级预警并发布信息。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I级)时,启动I级响应。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市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
在启动I级应急响应时,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辖区预案及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迅速采取与预警级别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根据辖区内污染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1工业企业应急减排。
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实行差别化的应急减排限停产措施,严禁“一刀切”。
优先管控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
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
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
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并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由于生产工艺原因不能停产的企业采用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实施应急减排。
对实施民生供暖的企业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时,在保障供暖安全的前提下,以热定产。
对涉及民生的其他行业企业,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要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企一策”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
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
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企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建立绿色环保企业清单制度。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辖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提报绿色环保企业候选名单,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后,纳入我市绿色环保企业清单。
纳入绿色环保企业清单的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4.4.2坚持应急减排与错峰生产相结合。
钢铁、建材、铸造、炭素、化工等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的行业企业,在错峰生产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不再采取其他临时性应急减排措施。
错峰生产豁免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中予以明确。
4.4.3坚持应急减排与错峰运输相结合。
钢铁、建材、电力、炭素、化工、矿山等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时,要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措施,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和新能源车辆除外)。
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及时做好储备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等相关贮备措施,并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保留监控记录3个月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登记所有重型载货车进出情况,将视频资料和进出车辆号牌等数据资料保留备查。
4.4.4重点治堵工程应急响应。
由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并经市指挥部认定的重点治堵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由建设单位编制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方案经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4.5.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
(2)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
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
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
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
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
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
(4)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工业企业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错峰运输方案要求实施错峰运输。
(5)非煤矿山露天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作业。
(6)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3)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5.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停止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
(2)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全面限行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营运货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各区县建成区,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施工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开槽机、桩工机械、起重机、发电机等)停止使用。
(4)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5.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地下工程除外,市指挥部确定的市重点工程及民生工程按照“一工程一方案”要求施工)。
(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企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3)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延长公交车运行时间。
2.健康防护措施。
在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曝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也要组建督查组,分别督导检查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及省应急工作小组。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本应急预案评估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及时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更新、完善和修订,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于每年9月中旬之前完成,并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市环保、气象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按照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家咨询和会商机制,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各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市、区县政府应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
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要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指挥部备案。
6.2.1公开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2公开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公开时间。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6.2.4组织实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市、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各自职责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
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实施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市、区县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市、区县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的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区县政府应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和各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事项,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加强监督,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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