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专利注册信息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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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自申请日起
2.申请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凡是产品结构、形状或者结构和形状相结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6-12个月左右
10年,自申请日起
3.申请专利类型:
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里强调"
外观"
,即外表。
如工艺品、包装箱、包装袋、包装盒都是属于外观设计。
9个月左右
10年,自申请日起
(二)流程
●前期沟通,挖掘发明创新点,确定可专利性;
●签订委托合同或者总委托书;
●提交技术交底书;
●专利撰写;
●确认并提交;
●审查;
●发明:
初审合格,可以申请实审;
实用新型:
审查合格,授权。
如果这个阶段审查不合格,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文书。
答复或者修改后仍然不合格的,予以驳回。
●对于驳回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审;
对于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流程图:
(三)费用:
发明
减缓后(个人)
减缓后(公司)
减缓前
申请费:
135
公布印刷费:
50
实质审查请求费:
375
证书费:
250
印花税:
5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180
专利申请维持费:
60
小计:
1055
270
750
360
120
1805
900
2500
1200
300
5205
代理费:
8000
合计:
9055
9805
13205
注:
1.费用减缓: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一些“个人收入过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不足及企业亏损者”给予少交费用的一种优惠政策。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时,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
法人请求费用减缓的,还需同时提交费用减缓证明。
2.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
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
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四、国际专利申请
PCT专利申请简介
PCT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包括欧洲)申请专利,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
PCT国际申请包括两个阶段:
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1)在中国提交PCT国际申请(即国际阶段)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中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并要求中国的优先权,无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2.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专利申请,并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出据国际检索报告。
申请人可根据以上的检索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国际公布专利申请。
国际局将于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4.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审请求,并交纳审查费。
5.国际初审单位出据国际初审报告,申请人可根据该报告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国家阶段: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选择PCT成员国,并向该国专利局申请其国家专利,即:
进入该国的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须要将申请文件翻译为申请国的官方语言,其主要程序与在国内申请专利相同,即包括:
申请进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程序。
对于实用新型,大多数国家无须实质审查即可授权;
有些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
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在这些国家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虽然国家阶段的费用与单独在各个国家申请国家专利的费用差不多,但是其优点是可以将优先权期限从12个月延长到30个月向其成员国申请国家专利(有些国家或地区可延至31个月),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来决定进入哪些国家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并根据检索报告和初审报告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满足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性。
完成进入不同国家的国家阶段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要求,凡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都需要委托国家指定的有涉外代理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例如: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一般需提前2~3个月确定进入哪些国家的国家阶段,并委托涉外代理机构启动翻译和文件准备工作。
在与我公司签订涉外专利代理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后,即可进入申请程序。
单一国家申请
(巴黎公约)
单一国家申请专利是指中国申请人直接到国外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申请专利,需委托具有涉外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
根据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申请专利的程序、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费用都有所不同,并且审批程序、专利保护类型及期限也有所不同。
但是申请人所需提供的绝大部分材料包括委托书、委托合同以及转让合同都有代理公司提供格式,然后由申请人签章即可。
单一国家申请属于较为普遍的申请方式,申请和审查时间较其他方式短。
例如申请人欲到美国申请专利,可参考以下资料:
美国
美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单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其专利制度只保护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申请,两种专利申请均需要通过实审。
其中发明专利的审查时间为2~3年,保护期限为20年;
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时间为一年半左右,保护期限为14年,并且一经授权不需要缴纳年费即可获得保护。
此外美国的专利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为发明人,因此如果是公司申请专利在申请的同时就必须办理转让,即签署转让合同。
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国际专利
1)简介
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已有150多个成员国。
巴黎公约最主要内容: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
指巴黎公约成员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工业产权保护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国民;
第二,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指一个特定申请人依据在某成员国提出的工业产权申请,在一特定期限内(6个月或12个月)可以在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就被视为是在先申请的同一日提出,亦即,该申请相对于其他人在此期间(从第一次到第二次申请)的同样发明创造具有优先的权利。
第三,专利独立原则:
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这个原则,申请人要取得某一国家的专利,必须到该国去申请,经该国专利局批准,才能取得专利权。
2)优点
☉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许可转让和用于其它目的。
☉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
☉如果只申请一至二个国家则费用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
至少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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