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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小绞车回头轮不按规定固定的。
15.移动耙装机时带电牵引的。
16.小绞车安装不合格、闸把不合格而使用的。
17.独头工作面巷道扩修时扩修地点以内有人的。
18.摘挂地点不设躲避所的。
19.锚杆(索)失效的,锚杆截断使用的。
20.架棚支护空帮空顶的或棚间无连接装置的。
㈢机电专业
1.造成重、特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2.井下带电作业或防爆电气失爆的。
3.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
4.电缆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
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
7.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禁止送电”标志的。
8.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操作制度的。
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看护的。
10.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1.带电作业、带电迁移设备的。
12.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的。
13.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
14.不安设风电闭锁或安设后不起作用的。
15.大绞车超速、过卷等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
16.停送电无申请书和工作票的。
17.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压力表损坏的。
18.停电后不挂牌上锁、站岗、检电放电、挂接地线的。
㈣运输专业
1.造成重、特大运输责任事故的。
2.未使用经检验合格的阻燃胶带的。
3.造成绞车过卷的。
4.车辆运行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胶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的。
5.提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6.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
7.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8.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9.乘坐电机车(电瓶车)及矿车的。
10.斜井提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
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
12.电(瓶)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好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4.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
15.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
16.人车不按规定实验的。
17.使用严重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
18.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起作用的。
㈤一通三防专业
1.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阀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2.擅自打开栅栏(密闭)门,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3.擅自停开风机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4.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5.瓦检员配备不足的。
6.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
7.局部通风机无瓦斯电闭锁装置或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8.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或停风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10.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11.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的。
12.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没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
13.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m范围内洒水冲洗的。
14.井下巷道粉尘堆积的。
15.工作地点有煤尘飞扬的。
16.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填报假数据的。
1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无措施启封密闭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19.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20.使用不合格通防仪器、仪表的。
21.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
22.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的、未埋管抽放的、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或检测参数造假的。
23.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措施的,未进行突出预测预报、未进行预抽瓦斯或采取措施不到位而进行生产的。
24.抽放系统不完善、防回火装置不符合要求、管路积水不及时处理或抽放管路损坏、漏气严重的。
25.抽放泵出现故障未采取措施运行的或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处理的。
26.掘进工作面无独立通风系统的。
27.掘进工作面无防突风门的或防突风门不符合要求的。
28.瓦斯抽放钻孔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的或打假孔的。
29.未按规定安设通防、监测设施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30.在停风区域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的。
31.爆破工不按规定处理拒炮、残爆的。
32.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
33.人为造成瓦斯超限的。
34.放炮不执行“三人连锁”、“一炮三检”制度的。
35.放炮拉线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36.放糊炮、放明炮的或瞎炮处理不符合要求的。
37.不按规定测风或调风无措施的。
38.不按规定封闭独头盲巷的。
39.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的。
40.监测不安设断电装置、人为甩掉不用或出现故障不及时处理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三违”行为:
1.在同一个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的;
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
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
3.采煤工作面干打眼的(作业规程规定的除外)。
4.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
5.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滞后回柱放顶的。
6.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三米范围(刮板运输机挡煤板除外)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加强支护的。
8.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护的。
9.爆破歪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进行作业的。
10.炮采工作面爆破后不洒水造成煤尘飞扬严重的。
11.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12.采煤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13.高档或炮采工作面初排单体支柱连续两棵自动卸载的。
14.高档或炮采工作面初排单体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15.高档或炮采工作面支架端面距离连续6棚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6.液压支架端面距离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17.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未安装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18.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作业规程规定的。
19.工作面交接顶梁连续5棚前后错茬大于200mm以上,支护悬臂不一致的。
20.采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采煤机大于5m的。
21.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22.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作业规程支设的。
23.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24.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25.采煤机停止工作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
26.推移刮板输送机时,距煤机距离高档面不足10m,综采面不足15m的。
27.采煤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快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进行处理的。
28.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29.采煤工作面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件的。
30.采用爆破回撤单体支柱的。
31.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2.采煤工作面交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交接
.
33.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定装顶的。
34.工作面两道安全出口不畅的。
35.巷道内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36.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37.超前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8.工作面回风隅角及机组上方不悬挂瓦斯便携仪的。
39.液压管路连接未使用U型卡子的。
40.顶梁损坏继续使用的。
41.回撤密集支柱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42.有2处漏液或串液不及时处理的。
43.出现断梁、折柱、漏液支柱、硬柱而不及时更换的。
44.密集支柱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戗柱(棚)不及时的。
45.端头铺设的网与网之间连接不好,金属网搭接不够数、固定不牢固的。
46.工作面支架连续2条前梁接顶不严密,护帮板未及时撑起的。
47.工作面支架有10架歪斜超过5度而未及时调整的。
48.机组司机不使用架间喷雾的。
49.工作面刮板机与顺槽刮板机搭接无防拉措施的。
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
不设临时支护的;
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十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设施不全的。
3.综掘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
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4.综掘机前架棚与综掘机维修平行作业的。
5.综掘机、耙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6.耙装机无护栏而开机耙装的。
7.耙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8.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9.未对起吊大棚进行加固的,使用不合格绳套或使用在用锚杆(索)起吊的。
10.正对刮板运输机机头、胶带运输机机头操作的。
11.锚喷巷道锚杆间排距连续3棵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触岩面的。
12.喷射混凝土厚度达不到要求的。
13.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
14.在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设施的。
15.斜巷移动耙装机用自身绞车牵引的。
16.上下山移动耙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勾头的。
17.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行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
1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19.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机的。
20.掘进工作面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运送物件的。
21.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
22.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定的。
23.锚杆安装时的预紧力连续3棵不符合规定的,锚索预紧力不符合要求的或通过拉拔实验连续3根不符合要求的。
24.巷道维修时,一人单独作业者。
25.掘进工作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26.倾斜巷道维修时,上下段同时作业而未采取措施的。
2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整刮板链的。
28.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
29.刮板机头尾未打压柱的或压柱不牢固的。
30.打眼上下重叠平行作业的。
31.有三根锚杆角度与设计不相符的,金属网联接不符合要求的。
32.初喷滞后5m而迎头继续施工的。
33.装炮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他工作的。
34.连续二排锚杆超过规定排距要求的。
35.爆破后未洒水冲尘的。
36.在残炮眼内重新打眼的,瞎炮处理措施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37.耙斗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耙装的。
38.综掘机无前后照明或耙装机无照明的。
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而运行的。
2.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
4.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5.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6.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操作人员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7.操作手持式电器设备绝缘不良好的。
8.发放的矿灯电缆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
9.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
10.井下电缆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
11.压风机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的。
12.非电器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器设备的。
13.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
14.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
1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16.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17.井上下机电维修人员无证、不持证上岗,脱岗、混岗作业的。
18.机电设备不按规定上台上架、质量达不到标准的。
19.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司机脱岗的。
20.电机车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21.用机电设备烘衣服或其他物料的。
22.电气工作票、操作票不符合要求的。
23.不经批准乱拉乱接电源的。
24.电焊机电源线不合格和电气操作不按规定的。
25.机电硐室无供电系统图、无标志牌、无照明的。
26.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完好的。
27.特殊岗位人员睡觉、脱岗的。
28.综掘机停电后,电源开关未闭锁的。
29.综掘机、耙装机前有人工作,电源开关不停电的。
30.电缆接头冷补不合格的。
31.小型电器设备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
32.电煤钻使用后电缆没有及时盘放的。
33.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伸缩皮带、添缩链条不及时停电的。
34.电机缺护罩或护罩固定螺丝不齐全的。
35.液力偶合器保护罩缺少盖板或固定不牢的。
36.小型电器压线板紧固不牢的。
37.信号电铃有声无光或有光无声的。
38.电工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1.绞车绳、连接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2.提升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
3.1.6m及以上绞车的深度指示器失效、过卷保护、闸瓦磨损超限或解除不用的。
4.使用钢丝绳漏检、数据造假的。
5.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的。
6.蓄电池箱固定不牢、锁紧装置不可靠的。
7.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8.溜煤眼上无篦子及警示装置的。
9.机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运输机无专用开停信号或信号不清就开机的。
11.胶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杂物的。
12.胶带运行时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
13.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
前方无专人开路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14.井下胶带输送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
15.两列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不使用红尾灯的。
16.摘挂钩时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的。
17.胶带保护不齐全可靠而操作交代的。
18.皮带跑偏用锚杆或其他物料调整的
19.电机车照明灯不亮而开车的。
20.电机车在拐弯、门口处不发警号的。
21.坐人车不挂防护链的。
22.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
23.摘挂工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
24.轨道失修连续超过20m的。
25.道岔严重不合格的。
26.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小绞车无护绳板,压绳板不齐全的。
27.回头滑子不使用保险套的。
28.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
29.电机车(车场内调车除外)顶车运行的。
30.斜巷提升有超过20%地滑子不转的。
31.松拉大料时摘挂工不认真检查而存有问题的。
32.使用不合格连接绳起吊重物的。
33.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硐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
34.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
35.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摘挂的。
36.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内不设站滑子的。
1.隔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2.各类盲巷密闭前不设栅栏及不设警标的。
3.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
4.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装连锁装置的。
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6.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的。
7.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位置设置三通的。
8.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迎头的。
9.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0.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不当、无架、无消音器的。
11.井下密闭漏风的。
12.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
13.人为破坏风筒的。
14.采煤工作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15.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16.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不随身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17.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18.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
19.爆破后,不喷雾降尘的。
20.掘进机无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本机无喷雾装置的除外)。
21.掘进机工作时,不开喷雾的。
22.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的。
2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24.掘进工作面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不使用的。
25.掘进迎头外段巷道不按规定冲尘的。
26.主要运输巷道、胶带运输航道、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
27.不按规定测尘的。
28.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
29.巷道出现高冒区不按规程规定装顶的。
30.瓦斯传感器不按设计位置悬挂和校对的。
31.不按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砌筑防火墙的。
32.一条巷道50m之内同时安装三台及以上通风机的。
33.瓦斯记录牌板、日报表、手册填写不清楚或涂改的。
34.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内容不全或数据不准确的。
35.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
36.瓦斯便携仪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
37.瓦斯检测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的。
38.损坏通风仪器、仪表的。
39.爆破工爆炸材料领用手册中领用退数字不相符的。
40.爆破工不自己装配引药、连接母线、角线而爆破的。
41.爆破工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的。
42.爆破母线有明线接头的。
43.装炮不使用水炮泥或使用不符合规定充填物的或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4.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爆破喷雾或喷雾装置不就位的。
45.掘进工作面耙装前不洒水的。
46.综掘机、喷浆机工作时除尘风机不使用或各转载点不安设喷雾装置的。
47.喷雾装置不就位、不喷雾、不正常使用的。
48.瓦检员配带的光学瓦斯鉴定仪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
49.不按规定次数、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
50.风水管路、电缆、支架等挤压风筒严重的。
51.巷道贯通时通风干部不在现场的。
52.将设备物料堆放于风门、密闭前后5m的。
53.通风设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
54.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未经检查瓦斯就擅自开通风机的。
55.风筒跑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生产的。
56.瓦检员不现场交接班的。
57.火药箱不上锁、火药箱不完好的。
58.抽放管路未安装瓦斯综合参数计量装置或不按要求进行测量的。
60.瓦斯抽放钻孔验收造假的。
㈥综合
1.井口20m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
2.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3.早上井的,晚下井的,班中干私活的。
4.工作期间睡岗、空岗和脱岗的。
5.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
6.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7.不挂开工护照、警示牌的。
8.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下井的。
9.井下不执行现场交接班的。
10.井下脱帽休息的。
11.井下工作时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未随身携带的。
12.不按规定使用、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便携仪的。
13.井下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14.
无险情而随意使用或损坏为井下机电硐、消防器材库、胶带输送机机头和设备列车配备的消防用具的。
15.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16.使用绞车牵拉矿车时超挂的。
17.
将氧气瓶和乙炔等液化气瓶一起运送的。
18.
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的,以及氧气瓶与乙炔等液化气瓶间距不够5.0m以上的。
19.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20.乙炔等液化气瓶没有回火防止器。
21.交叉平行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2.起吊工吊运设备等物件时下面有人的。
23.在要害场所吸烟的。
24.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单位)安监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5.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继续施工的。
26.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27.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8.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9.
带班或跟班领导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30.带班或跟班领导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31.损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32.进行电气焊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的。
33.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
34.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认定的其他“三违”。
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解释权属贵州天伦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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