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SE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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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QHSE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制修订程序,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正常程序
本规定所称的正常程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制定标准需要按部就班完成的一套程序,主要包括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3.2快速程序
本规定所称的快速程序是指在正常程序的基础上直接将标准化草案进行送审的简化程序。
4职责
4.1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标委会)秘书处设在生产运行处
负责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4.2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标委)秘书处设在相关业务处室
负责本专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4.3所属各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
负责本单位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5管理内容
5.1计划管理
5.1.1计划提出依据和标准制定对象
5.1.1.1公司企业标准项目计划的提出应以公司发展战略、标准化发展规划、专业标准体系表和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作为依据。
5.1.1.2公司企业标准具体制定对象主要有:
a)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需要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b)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加以补充或提高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c)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研究的基础上,需要等同或修改采用的标准。
5.1.2标准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5.1.2.1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利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
5.1.2.2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5.1.2.3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充分考虑适用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标准编写执行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5.1.2.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标准编写执行GB/T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
5.1.2.5标准立项审查、预审、正式审查的形式一般采取专家审查制,审查专家由生产、科研、管理人员和标准使用人员组成。
专家可不限于本专业标委会委员。
5.1.3立项申请
5.1.3.1拟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应会同标准研究人员,充分调研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现有的各级标准、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各专标委提出申请。
5.1.3.2《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标准化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确定标准起草工作组和主要起草人。
标准主要起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从事此项业务的骨干,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b)了解此项业务的有关专业信息和标准信息;
c)经过标准化基础知识培训,有标准编写能力。
5.1.3.3急需制定的公司企业标准,可随时申请立项,采用快速程序完成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见本规定5.6条。
5.1.4立项审查
5.1.4.1专标委应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起草工作组组成方案逐项审核并签署意见,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报公司标委会秘书处。
5.1.4.2公司标委会秘书处对专标委上报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等立项材料审核汇总后,组织立项审查。
5.1.5计划编制与下达
审查后确定立项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
5.1.6计划调整
5.1.6.1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向专标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5.1.6.2专标委签署意见后,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上报公司标委会秘书处。
5.1.6.3公司标委会秘书处对计划调整申请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5.2标准起草
5.2.1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下达后,起草工作组中的负责起草单位应明确工作分工,认真组织编写;专标委应及时了解、掌握、协调标准编写情况和进度,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5.2.2起草工作组会同标准研究人员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写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应达成一致意见。
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及起草工作的简要过程;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如:
主要技术指标、性能、科研成果、相关上级标准、专项试验、经验总结、文献资料等),如为修订标准,还应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变化(如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情况)的依据;
c)与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关系,修订的标准应说明与原标准差异情况;
d)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和预期的经济效益;
e)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说明采标文本、采标程度、与被采标准对比情况的分析)及水平对比;
f)对贯彻执行标准的措施和建议;
g)对需要修订或废止有关标准的建议及说明;
h)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5.3征求意见
5.3.1负责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后,提交专标委秘书处(采标项目,还应该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5.3.2专标委秘书处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发送给委员、专家、有关单位及公司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广泛征求意见。
5.3.3委员、专家和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函件形式向专标委秘书处回复意见。
一般情况标准征求意见的回函周期不超过一个月,逾期不回回复意见者,按同意处理。
5.3.4对于可能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标准,必要时,可由专标委召集有关专家集中征求意见。
5.3.5专标委收到返回意见后,应及时转交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应根据返回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尤其应对未采纳的意见逐条说明理由。
5.3.6起草工作组修改整理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连同《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专标委秘书处。
5.4审查与表决
5.4.1送审材料复核
5.4.1.1专标委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复核。
5.4.1.2对具备审查条件的送审稿,经公司标委会秘书处批准,及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或预审)。
5.4.1.3特殊情况下,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亦可由公司标委会秘书处组织。
5.4.2审查
5.4.2.1标准审查应行文通知,须附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采标项目,还应该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5.4.2.2对于发生较大意见分歧的标准,专标委秘书处应组织专家预审;对于新制定标准和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修订标准,专标委秘书处可组织专家预审。
5.4.2.3审查(或预审)主要内容包括:
a)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b)技术内容的科学先进性;
c)完整配套性;
d)适用性;
e)编写规范性。
5.4.2.4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标准审查结论须经专家表决,以参加会议的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未通过的送审稿,专标委应根据表决意见进行修改,并整理出新的送审稿交公司标委会再次进行表决。
5.4.2.5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
a)会议概况;
b)标准审查结论(通过、不予通过);
c)水平评价;
d)主要审查意见;
e)会议代表名单;
f)需继续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5.4.2.6起草工作组填写《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并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
5.5报批、发布与出版
5.5.1起草工作组根据审查会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专标委秘书处提交报批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批材料包括:
a)标准送审稿1份;
b)标准报批稿2份;
c)编制说明1份;
d)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1份;
e)审查意见汇总表1份;
f)标准申报单1份;
g)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1份。
5.5.2专标委秘书处应审核报批材料,在确认报批稿已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填写标准申报单,连同标准报批材料清单1份和审查会议纪要1份报公司标委会秘书处。
5.5.3公司标委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应及时退回,限期修改合格后重新报批。
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a)报批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b)审查标准制修订程序,保证程序的规范性;
c)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1.1的规定。
5.5.4标准复核工作完成后,由公司标委会秘书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行文发布。
5.5.5标准的出版
a)标准发布后,应尽快出版;
b)出版的标准应符合GB/T1.1的要求。
5.5.6标准标识代号
公司标准标识代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编制,标准编号为:
Q/SYDXC××××-××××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西南管道公司标识代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代号
5.5.7标准备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备案。
5.6快速程序
5.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可采用快速程序:
a)急需转化为公司企业标准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b)以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为基础,经过少量修改或补充制定成的公司企业标准;
c)急需制、修订的公司企业标准。
5.6.2快速程序制修订标准一般可省略征求意见阶段,标准草案可直接作为送审稿进入审查阶段,审查通过后即可报批。
5.6.3采用快速程序的标准项目,完成时间不应超过半年。
5.7复审与废止
5.7.1复审周期
5.7.1.1公司标准实施后,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公司每年对发布三年及以上的企业标准下达复审计划。
5.7.1.2根据生产实际,必要时标准复审可提前,专标委可适时组织复审。
5.7.3标准的复审结论应明确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a)继续有效:
不需要修订的标准应确认为继续有效;
b)修订:
经复审确认需要修订的标准,可提出修订的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已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c)废止:
对无必要存在的标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废止;
d)复审确定需要少量修改的标准,应由专标委以《企业标准修改单》的格式报公司标委会,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5.7.4专标委秘书处根据复审结论填写《企业标准复审结论表》,一式1份报公司标委会秘书处。
6流程
暂无
7相关文件
7.1相关的公司体系文件
7.2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依据性文件
7.2.1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7.2.2GB/T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
采用国际标准》
7.2.3《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8记录
8.1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8.2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8.3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8.4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8.5企业标准申报单
8.6企业标准复审结论表
8.7企业标准修改单
标准制修订项目
申请书
标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定或修订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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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HSE 标准 修订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