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年限50年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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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认为,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给消费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房款没少付,使用年限却无端“缩水”了20年。
本报记者走访了这两个楼盘,发现情况果然如陈女士描述。
太和广场和凤凰城两个楼盘之间只隔了一条马路,所以价格也就差不多,凤凰城定价还略贵一些。
关于土地使用年限,一开始售楼部的接待员根本就没有提及,是在我们询问下才说的。
凤凰城售楼部的接待员告诉记者,由于当初开发商是以综合用地性质拿的地,所以商品房使用年限只有50年。
至于房子的定价则是参考附近楼盘的价格定的,随着周边春江花月、金色家园等楼盘价格的迅速攀升,凤凰城价格一路水涨船高,一步也没拉下。
据说即将召开的房交会期间该楼盘有可能还要涨。
现象40年、50年产权的房子一直都卖70年产权的价
据记者调查,在杭州40年产权、50年产权的房子售价一直都和70年产权的房子持平的。
据了解,现在在售的新青年广场(查看地图)、斯坦福平方、剑桥公社等不少商住楼盘,都只有40或50年使用期限。
根据杭州透明售房显示的数据,这些楼盘的价格一直和旁边70年产权的楼盘价格保持一致。
提醒买房时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缩水”
许多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以为自己所买物业的使用年限是从取得产权证或土地证的时间算起的甚至不少购房者可能根本就没有重视过土地使用年限,70年、50年,显得很漫长,换上谁也不知道50年。
之后,世界会是一个什么模样。
经销售人员稍微引导一下,就能打消购房者的顾虑。
其实新的商品房住宅(一手房),其使用年限计算是按照楼盘土地使用权书的时间确定的,即从开发商拿地的时候计算起。
因此,市民即使购买新的商品房,其使用年限也不可能是70年,早已经“缩水”了好几年。
50年产权的房子更“缩水”至40多年。
购房者可以为了小小的折扣整天排队,却从来就没有人对使用年限提出质疑。
购房者可以为了某一处墙面渗水而要求开发商退房赔款,却从来没有购房者因为使用年限非正常范围的不足而上诉至法院。
作为置业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房时,有必要向开发商了解上述情况,不要等到买了房后再后悔。
作为开发商也有义务在签订认购书时告知该土地使用年限的情况,否则购房者有权主张撤销该认购书并拒签买卖合同。
于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商品房拥有者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置业搞清物业用途和使用年限
根据中国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分别有如下几种:
一、住宅用地(商品房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工厂、工业区)为50年。
三、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为50年。
四、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为40年。
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为50年。
六、农民房(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地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
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
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农民用土地,供给农民永久性使用。
由于早期的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许多城市都曾出现过一些商品房只有50年的使用权问题。
近年来,冒出的许多新商品房种类,如单身公寓、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并广受购房者的欢迎。
不过,在买这些物业之前,置业者有必要搞清物业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
就物业用途而言,主要有住宅、商业、办公、商住等几种。
用途不同,房价是有所差别的。
在此,购房者要特别留心的是商住用途的物业。
一般来说,商住楼是指整栋楼房中既有商用的房子,又有住宅用途的房子,而楼内每一套房子只能有一个用途,要么住宅,要么商用,不能兼具住宅、商用两种用途。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就物业用途的条款询问清楚,约定明确。
另外,只有住宅用途的物业,购房者才能把户口迁进去。
商住楼(商业用地改住宅都相同)在批土地的时候批的是商业用地,是买的,不投标,所以价格比投标的住宅用地价格要便宜,但商住楼与住宅楼是有区别的:
首先是生活费用,水费电费等,但有与政府关系好的开发商水电费已经协商好的,按民用水电标准收取,但具体怎么算法还是交房了才真正知道的,如果是真的住的,倒没什么问题。
虽然开发商在买前答应是民用标准收,如果是开公司了,还是要按商业标准收取。
其次是买房费用,住宅契税是房屋总价的%,而商住楼是3%。
还有,如果是按揭贷款的,利息不同,商住楼要高1%左右的利息,每个月要多交利息费用
最后是交易费用,如果你住了5年,条件好了,想卖了换个大的,商业用地(商住楼)全额按最高标准征税,而住宅有很多税费优惠,而且差很多,最多差%营业税+契税=%的税费,50万元的房子差万元的税。
法律咨询及文案详细信息
【咨询问题】(XX-2-2114:
30:
51)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今年看好了一套房子,但产权只有50年,但具我了解现在普通住宅的产权应为70
年。
现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咨询:
1、在青岛比如崂山区有的产权是50年,有的产权是70年产权50年与70
年如何界定?
国家有何法律规定?
2、我如购买一套产权是50年的房子,产权到期是否会失去房子的产权
?
过期了我该如何办?
过期了我还享有什么权利?
谢谢!
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孟波XX年2月21日
【律师解答】解答律师:
王峰(XX-3-223:
50:
04)
一般住宅的产权是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具体还要看开发商和土地管理部门如何签订土地出让协
议,一般“50年产权住宅”是商住两用,属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规划用途与开发用途并不完
全一致的情况,用40或者50年产权的公建用途土地开发住宅物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在房地产市场上,还
存在着其他的类似情况,例如工业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70年居住用途土地开发办公物业等等。
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明确规定:
一般住宅用地使用权(如70年)届满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或商
住两用如50年住宅)用地届满后,由开发商或者业主半数以上通过同意续期的,提前一年向房地产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交纳一定出让金后,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协议,可继续保留产权。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
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
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
的规定出台。
国家如果因为某种需要征收拆迁房屋,应当根据规定给予补偿。
无论50年住宅还是70年住宅,其实际意义是与普通住宅项目相区别。
1、未来使用费用不确定。
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规定,其水、电、暖等使用费用都将采取商用价格。
所以,对于购房者应该在购房时询问清楚。
目前,开发商大多在前期开发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能按
民用价格缴纳。
2、相关税费的差异。
普通住宅项目初次购买和未来转让时契税一般为%,而50年产权的住宅,
其契税按3%缴纳。
3、贷款条件的限制。
购买此类房屋大多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也有少数项目在开发商的努力
下能够办到。
另50年产权或者40年产权的住宅,如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一般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
4、建设标准不同。
如果按照公建相关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设标准较高,对开发商而言,
成本将提高,但对购房者的使用影响不大。
5、设计导向不同。
公建物业受朝向、采光、进深等限制较少,而普通住宅的要求较高。
核心区的
投资性公寓由于未来居住者多为暂居,对于朝向、采光关注度较低,有的区域的公寓,开发商大多能考
虑未来居住需求,按照住宅标准进行设计。
产权证到期后房子怎么办国土局也不知如何解决
焦点房地产XX年05月05日09:
17北京青年报孙晓胜
五一前拿到新房的房产证,让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过望。
但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房
本后,新的烦恼出现了———“房产证上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
那么,70年后我的房
子该怎么办?
”
急忙上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敏新发现,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
》中提及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
篇三:
合同标准
GF-XX-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设计人:
北京中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收费估算为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
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
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
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
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
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条例和规范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
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
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参加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进行必要的设
计调整(补充及修改设计图纸)。
在施工阶段积极提供现场服务(其中包括:
施工图会审、验收、签证、监督部门要求的检查等工作)。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设计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保证甲方经济利益。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否则需经方案设计公司签字认可;
设计人负责审
核项目景观设计水电系统、桩基优化方案、地勘初勘详勘报告以及制定施工图设计定位初步意见。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
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实结算费用。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
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
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
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收款额。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
第四条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
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
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
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项目的设计费由中翰国际西安公司代收并出具中翰国际西安公司所提供的发票。
篇四: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行准备的。
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
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的增加而止步。
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
交易的风险按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
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普遍存在。
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
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
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以控制。
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效。
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风险。
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
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
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
在这种操作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
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事实上,某些当事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式解决。
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为十年,房租则一次性付清。
这类合同事实上也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二、第三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
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的期限而已。
例如某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是没有约定期限、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
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
因此,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方法。
如果用同样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
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无需约定失效期限。
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
因此,对于交易次数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约定。
如果既约定了合同中的
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当履行期间发生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应当解除便会产生冲突。
篇五:
专家:
当心土地使用年限50年产权的房子卖70年的价提醒买房时注意土地使用年限“缩水”许多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以为自己所买物业的使用年限是从取得产权证或土地证的时间算起的甚至不少购房者可能根本就没有重视过土地使用年限,70年、50年,显得很漫长,换上谁也不知道50年。
其实新的商品房住宅(一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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