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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医院鉴定表
篇一:
教师请假制度
教师请假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创建和谐校园,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此请假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晋升职称培训,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临时有事外出,请假在一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天以上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事假1天扣10元,5天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一月内事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4、一学年累计事假在10天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次学年度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病假。
1、请病假,三天以内,必须出具医院病历等证明,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需报中心校校长批准。
2、教职工病假1天扣5元,一个月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满一个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重大疾病患者的处理可交由校教师代表讨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3、一学年累计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本学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4、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女教师在生育期内符合国家计生条例的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准假6周。
女教职工因怀孕请假的按教职工病假方式处理,15天以内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15天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病假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四、法定假。
1、婚假。
(1)教师在工作日期间结婚的,按学校实情给予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
(2)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
(1)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8天。
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产假14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4天。
但累计产假不得超过4个月。
(2)产假时间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3、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2)旁系亲属(兄弟姐妹)死亡时,由学校领导批准,给予3个工作日的丧假(路途除外)。
(3)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工伤鉴定:
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出现伤情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现场需有两位证人。
4、如有异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为准。
六、会议请假
1、周前会、升旗仪式等每缺席一次扣10元,如已请事病假的,不重复累计。
2、教师参加教研会、培训会等缺席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七、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1)教师按相关要求写请假条报教导处或校长,并由领导签字。
(2)到教导处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
(3)批准后的请假条送值班领导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行政值周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绩效考核及学年考核。
4、每月校内公示教师请假情况。
高耀镇镇中心小学
201X年3月5日
篇二:
教师请假制度
茨沟镇东镇九年制学校教师请假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区教育局和《汉滨区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不扣教师个人年终量化考核积分。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按每节5元扣除工资,由教务处设立专门帐务,用于顶课教师的报酬。
教师每请事假1天,扣除个人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5分。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药费发票。
2、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3、教职工因病请假,只要手续齐全,不扣个人年终量化考核积分。
4、教师一学年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在年终考核中,不能参与评优选先、晋升职称。
5、教师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要保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调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1个星期。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1个星期。
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含节假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和年终量化考核积分。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
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不扣除教师个人年终量化考核积分。
④女教师在生育期内计划外怀孕做手术者第一次按病假处理,第二次按事假处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7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
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
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
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
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批假权限:
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及一周病假,由校长审批;事假超过三天,病假超过一周,由校委会审批。
3.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长和教务主任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务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协调好顶课教师,顶课教师要在假条上签字,若出现空堂课按顶课教师旷工处理。
每月由教务处统计顶课者顶课节次,班务工作按每天1节计算,每节课发给顶课教师报酬5元。
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5.教师请假工作由校长审核,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发放、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5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七、关于上课迟到、早退、旷工、旷课和旷操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1)教师擅自停课以旷课处理。
(2)教师一节课上课时间不足20分钟为旷课。
(3)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5)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6)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7)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8)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
2、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为迟到,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为早退。
3、教师旷课1节扣发工资30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5分;迟到1次扣发工资6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1分;早退1次扣发工资6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1分;旷操1次扣发工资6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1分;未签到一次、旷会1次扣发工资6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0.1分;旷工1天扣发工资50元,扣除年终量化考核积分1分。
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津贴的全部部分。
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一学年累计旷课5节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者年度考核定不能评优,不能评为先进;一学年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旷工5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为称职。
八、全勤奖励
1、教师在1个月中未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未出现旷工、旷课、旷操、旷会、早退、迟到现象即确定为全勤。
2、全勤奖每人每月为30元,按月发放。
3、教师如果一学期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或请病假累计超过20天,则整学期都不能享受全勤奖,如果在前几个月已发放,则在期末由学校全部扣回。
九、如出现特殊情况则由校委会商议决定。
篇三:
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
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每位教职工必须劫持正常上班。
如因帮不能上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因私出国(境)请假等几类。
第三条无论请何种假,都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确因突发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3天内)应该及时补假,否则按照旷职(旷职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离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第四条请假的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审批权限如下:
(1)学校校长请病假由人事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其它干部及教职工请病假5天(含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6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3)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该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审核,市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人事部门批准。
个别因患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应该出具书面报告由校长签名并加盟学校公章,市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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