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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臺閩地區機動車輛為17,465,037輛,較上年增加442,348輛或增2.60%,其中汽車數5,731,835輛(平均每千人255.82輛);
A1類道路交通事故3,142件,較上年減少65件或減2.03%,死亡4,787人,較上年減少633人或減11.68%;
人口為22,405,568人,較上年增加128,896人或增0.58%;
道路里程36,678公里,較上年增加747公里或增2.08%。
以八十年至九十年止十一年之資料觀察,機動車輛增加64.60%,道路里程增加26.20%,人口增加8.7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在政府積極推動多項安全措施(如86年「取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88年4月取締酒醉駕車、90年6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後駕車、危險駕車(飆車)、砂石(大型)車無照、超載車輛等加重處罰)下減少34.62%。
圖一、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等之變動
3、世界主要國家交通比較
主要國家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以英國6.2人/每十萬人口(1997年)最低,次為新加坡、德國、日本皆在10人/每十萬人口左右,韓國32.0人/每十萬人口(1997年)則較高,我國2001年肇事率為21.4人/每十萬人口,與已開發國家比較,仍有一段落差。
表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較
資料來源:
衛生署統計室
4、現況
(一)車種別
九十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以第一當事者車種別觀察,以自用小客車發生25,458件(占41%)最多,機踏車發生23,893件(占37%)次之,小貨車發生5,807件(占9%)再次之。
圖二、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車種別結構
以九十年每萬輛車肇事率觀察,自用大客車326.58件,營業大客車295.44件,營業小客車268.15件,營業小貨車248.66件較高,主要係使用率高所致。
表三、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別
(二)肇事原因
九十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依規定讓車16.76%、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14.47%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3.71%。
圖三、九十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肇事原因中受傷致死率(
)較高者:
搶(闖)越平交道66.67%最高,其次為超速失控18.49%、機件故障12.17%、疲勞(患病)駕駛失控8.99%、酒醉(後)駕駛失控8.45%及未注意車前狀態8.38%。
表四、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肇事原因別
單位:
件;
%
A1類按車種別觀察,大貨車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5.98%、轉彎不當占13.92%及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占12.63%;
小貨車前三項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占23.03%、酒醉(後)駕車占14.55%及超速失控占13.94%;
自用小客車前三項為超速失控占23.40%、未注意車前狀況占21.24%及酒醉(後)駕車占18.42%;
機車前三項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占32.83%、酒醉(後)駕車占14.75%及超速失控占9.70%。
(詳見附表一)
(三)道路類別及形態別
九十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64,264件,按道路類別分,以市區道路42,673件占66.40%最多,省道5,101件占7.94%次之,縣道4,780件占7.44%再次之;
受傷致死率(
)以省道14.35%最高,國道12.13%次之。
省道、國道車輛少、速度快,受傷致死率高,市區道路,車輛多、速度慢,受傷致死率低。
按道路形態分類,以交岔路35,220件占54.81%最多,直路23,858件占37.12%次之;
)以彎曲路及附近14.80%最高,坡路12.91%次之,彎曲路、坡路不易駕駛,受傷致死率高。
圖五、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類別結構
九十年
圖四、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道路形態結構
表五、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類別及形態別
單位:
件
(四)、交通事故死亡
1、中日統計資料比較
八十九年起警察機關開始執行新修正之道路交通事故通報與統計作業規定,改進獎懲制度,加強督考管制,九十年衛生機關統計機動車輛死亡人數與警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值已降至1.43倍,按日本相同比值約為1.3(如表五),顯示我國警政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品質明顯提升。
九十一年新修訂「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並預定92年起使用。
表六、中、日之警政與衛生單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比較表
1.警政單位之交通事故死亡統計,係指汽車或動力機械於道路上行駛,
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死亡者;
衛生單位之統計,則不論發生於何地,
有關機動車輛事故後,在當年內死亡即列入計算。
資料來源:
1.日本衛生單位資料為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StatisticsAnnual
2.年齡別、乘坐車種別
九十年警察機關交通事故年齡層別死亡人數構成比,0-14歲組132人占3.95%,15-24歲組751人占22.46%,25-64歲組1,743人占52.12%,65歲以上705人占21.08%。
以各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率觀察,65歲以上組36.20人最多,15-24歲組19.67人次之;
再以狀態別與年齡組交叉分析,65歲以上組駕駛機車13.35人,15-24歲組駕駛機車11.99人,65歲以上組行人12.58人等為高危險群組(詳如表七)。
表七、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按年齡組及狀態別分
人/每十萬人
圖六、九十年交通事故死亡率-年齡組及狀態別分
3.時間別、道路類別
九十年交通事故A1類件數按發生時間分,日間(早上六時至下午六時)1,493件占47.52%,夜間(下午六時至早上六時)1,649件占52.48%,夜間件數為日間之1.10倍。
以每二小時為一個時段觀察,18-20時件數最多,而2-4時、8-14時件數較少。
圖七、九十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時間別
九十年交通事故死亡件數(即A1類件數),夜間為日間1.10倍,其中「國道」夜日間比例1.84倍最高。
以每二小時為一個時段觀察,國道以2-6時發生死亡事故件數最多,省道、縣道、鄉道以18-20時最多,市區道路4-8時最多,村里道路16-18時最多。
表八、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件數-按道路類別分
4.事故類型及道路形態分
九十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按事故類型分,以車與車撞1,810人占54.13%居首,汽(機)車本身事故1,029人占30.77%,人與汽(機)車撞475人占14.20%,平交道事故30人占0.90%。
按道路形態別觀察,直路中以車與車撞占45.49%及車本身撞占37.69%為主,顯示直路機動車輛易行駛,速度較快稍有疏忽易造成事故;
交岔路中以車與車撞占74.87%;
彎曲路及附近中以車本身撞占57.73%,顯示彎曲路及附近不易駕駛,本身事故比重較大;
橋樑事故中以車與車撞占57.81%為主。
表九、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構成比-按道路形態
5.騎乘機車戴安全帽
依據本署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自八十六年起機車戴安全帽死亡人數遽增,至八十八年甚至超過未戴安全帽者,原因述明如下:
1.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警方開始取締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目前戴安全帽者估計達七成以上。
2.安全帽以保護頭部為主,但若衝擊力過大、超速、飆車或安全帽未符合規定等,仍會造成人員死亡或受傷。
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機車死亡1,711人,致死率2.83%(死者數/死傷者數*100),較八十九年降低0.63個百分點;
其中未戴安全帽者死亡540人,致死率9.29%,而因頭部致死405人占75%;
戴安全帽者死亡1,171人,致死率2.14%,而因頭部致死730人占62.34%,顯示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明顯較未戴者安全。
表十、臺閩地區騎(乘)機車死傷與戴用安全帽關係統計表
五、各縣市比較
九十年累計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件數64,264件。
肇事件數較上年增加率較高之縣市,為台東縣增加1,007件或增195.91%、屏東縣增加1,815件或增194.74%、台中縣增加2,062件或86.60%;
死亡人數較多之縣市為屏東縣268人、桃園縣264人、雲林縣229人、高雄縣228人。
其中屏東縣較去(89)年增加68人居首,台中市增加42人次之。
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以花蓮縣36.8最高、台東縣34.3次之。
肇事原因:
台東縣主要肇事原因為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283件(占18.61%)、未依規定讓車273件(占17.95%)、未注意車前狀況229件(占15.06%)。
屏東縣主要肇事原因為未依規定讓車557件(占20.28%)、酒醉(後)駕車352件(占12.81%)、違反號誌、標誌管制239件(占8.70%)。
台中縣主要肇事原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1,006件(占22.64%)、未依規定讓車778件(占17.51%)、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594件(占13.37%)。
(詳附表三)
另就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死亡比率(占騎乘機車死亡),以雲林縣54.00%、屏東縣53.33%、苗栗縣50.70%等縣較高,應加強取締。
(詳附表四)
表十一、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件數及死亡人數
六、結論:
(一)八十年至九十年止十一年之資料觀察,機動車輛增加64.60%,道路里程增加26.20%,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在政府積極推動多項安全措施,如86年「取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88年4月取締酒醉駕車、90年6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後駕車、危險駕車(飆車)、砂石(大型)車無照、超載車輛等加重處罰(摘錄詳附件五)等措施下減少34.62%。
(二)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觀察,以英國6.2人/每十萬人口(1997年)最低,韓國32.0人/每十萬人口(1997年)則較高,我國2001年肇事率為21.4人/每十萬人口,與已開發國家比較,仍有一段落差。
(三)九十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A1及A2類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依規定讓車16.76%、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14.47%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3.71%。
)較高者為搶(闖)越平交道66.67%最高,其次為超速失控18.49%、機件故障12.17%、疲勞(患病)駕駛失控8.99%、酒醉(後)駕駛失控8.45%及未注意車前狀態8.38%。
(四)按道路類別分,以市區道路占66.40%最多,省道占7.94%次之,縣道占7.44%再次之;
(五)按道路形態分,以交岔路占54.81%最多,直路占37.12%次之;
)以彎曲路及附近14.80%最高,坡路12.91%次之。
(六)以各年齡組及狀態別交叉分析死亡率(每十萬人口),65歲以上組駕駛機車13.35人,15-24歲組駕駛機車11.99人,65歲以上組行人12.58人等為高危險群組。
(七)九十年交通事故A1類件數按發生時間分,夜間件數為日間之1.10倍。
而一天中以18-20時件數最多,而2-4時、8-14時件數較少。
(八)九十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按事故類型分,以車與車撞占54.13%居首,汽(機)車本身事故占30.77%,人與汽(機)車撞占14.20%,平交道事故占0.90%。
按道路形態別觀察,直路中以「車與車撞」及「車本身撞」為主,交岔路中以「車與車撞」為主,彎曲路及附近中以「車本身撞」為主;
橋樑事故中以「車與車撞」為主。
(九)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機車受傷致死率2.83%(死者數/死傷者數*100),較八十九年降低0.63個百分點;
其中未戴安全帽者受傷致死率9.29%,戴安全帽者受傷致死率2.14%,顯示實施騎乘機車戴安全帽之政策明顯降低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
(十)九十年肇事件數較去年增加率較高之縣市,台東縣增加195.91%、屏東縣增加194.74%、台中縣增加86.60%;
死亡人數增加較多之縣市為屏東縣增加68人居首,台中市增加42人次之。
七、建議與策進作為:
(一)九十年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較高之前三項為未依規定讓車、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約占45%。
建議:
在易肇事路段(如彎曲路、坡路)、路口增設明顯之交通標誌,提醒用路人注意,降低肇事率。
(二)為降低受傷致死率,對主要肇事原因,建議如下:
(三)目前本月道路交通事故統計資料,A1類於次次月(每月終了50日)發布,A2類初步資料於次次月發布(僅含受傷人數及件數兩項資料),為提高統計資料品質與時效,建議本署交通組加強報表審核與資料時效控管。
(四)對15-24歲駕駛機車者及65歲以上駕駛機車者及行人等高危險群組,加強教育、宣導。
(五)騎乘機車戴安全帽政策明顯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建議加強督導未戴安全帽死亡比率較高之縣市(如雲林縣、屏東縣、苗栗縣、嘉義縣、台東縣等),落實戴安全帽政策。
附件五
參考文獻
1.「主要國家交通事故比較分析」,交通部。
2.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白皮書」。
3.「日本交通事故統計」日本警察廳交通局
4.「日本警察白書」日本警察廳
近年重要交通措施
1.86年3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加重酒後駕車處罰,增列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快速道路未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
2.88年4月取締酒醉駕車。
3.90年6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加重酒後駕車、超載處罰,開車繫安全帶之規定擴及所有道路(前座乘客繫安全帶),並且開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等交通新制施行。
4.90年7月「加強交通指揮疏導」,加強上、下午尖峰、假期及臨時性堵塞交通指揮疏導。
5.90年11月換發全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有效落實計程車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
6.91年3月全國同步執行汽、機車分流大執法工作,除協請各交通主管機關加速佈設「機車優先道」、「機車停等區」、「機車左轉待轉區」,以提供機車合理使用空間,並選定十五項重點違規,強力執法,雙管齊下,以建立機車路權觀念,改善行車秩序與安全。
7.91、92年二年內全面實施專責警力分級處理交通事故,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
8.91年6月裝載砂石土方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9.91年7月汽機車重要路段、隧道白天開大燈
10.91年8月高速公路繳費走錯車道罰3000元
11.91年9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度修正施行,其中第七條之二增列超速、闖紅燈等以科學器材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及第三十五條酒後駕車除處罰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一年外,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照,且需繳完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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