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会计学基础Ⅰ》17秋在线作业1满分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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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待处理的财产损失
D.计划购买的某项设备
A
4.如果记账凭证所记金额没错,所用科目错误,已登记入账,应用()方法进行更正。
A.红字更正法
B.平行登记法
C.补充登记法
D.划线更正法
5.借贷记账法的规则是()。
A.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
B.一借多贷
C.一贷多借
D.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6.对于既要进行金额核算,又要进行数量核算的财产物资类账户,应采用哪种账簿比较合适()。
A.三栏式明细账
B.多栏式明细账
C.数量金额式明细账
D.两栏式明细账
7.“限额领料单”按其填制方法属于()。
A.原始凭证汇总表
B.累计原始凭证
C.汇总原始凭证
D.一次性原始凭证
B
8.下列资产负债表项目可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的是()。
A.货币资金
B.存货
C.应收账款
D.长期借款
9.会计的基本职能是()。
A.反映和监督
B.分析和决策
C.反映和考核
D.预测和决策
10.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以下()计量属性。
A.历史成本
B.可变现净值
C.重置成本
D.公允价值
1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A.相关性
B.可理解性
C.可靠性
D.可比性
12.“应收账款”账户属于()。
A.负债类账户
B.资产类账户
C.损益类账户
D.成本类账户
13.生产车间一般耗用的材料,应该借记()账户。
A.生产成本
B.制造费用
C.管理费用
D.销售费用
14.下列()描述会计的含义是不正确的。
A.商业语言
B.是目的而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C.决策有用的
D.信息系统
15.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
A.《企业会计准则》
B.《会计法》
C.《会计制度》
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二、多选题(共15道试题,共30分)
1.记账凭证按其用途可以分为()。
A.专用凭证
B.单式凭证
C.通用凭证
D.复式凭证
AC
2.账簿按照外表形式分可分为()。
A.分类账簿
B.订本账簿
C.活页账簿
D.卡片账簿
BCD
3.下列错误中,不能通过试算平衡表发现的有()。
A.某项经济业务未登记入账
B.只登记了借方金额,未登记贷方金额
C.借贷双方同时多登记了相等的金额
D.应借应贷账户中错记了借贷方向
ACD
4.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法包括()。
A.借贷平衡法
B.发生额平衡法
C.余额平衡法
D.差额平衡法
BC
5.下列的会计要素中属于静态要素的有()。
A.利润
B.资产
C.所有者权益
D.收入
6.以下属于流动负债的有()。
A.短期借款
B.1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C.应付账款
D.应付债券
ABC
7.发生记账错误时,可以采用的更正方法有()。
A.补充登记法
B.黑字更正法
C.划线更正法
D.红字更正法
8.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层次包括()。
A.基本准则
B.具体准则
C.应用指南
D.会计制度
9.当代企业会计的两大分支是指()。
A.财务会计
B.管理会计
C.税务会计
D.成本会计
AB
10.以下属于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有()。
A.投资收益
B.资产减值损失
C.营业外支出
D.营业外收入
ABCD
11.下列账户中属于成本类账户的有()。
A.销售费用
B.财务费用
C.制造费用
D.生产成本
CD
12.构成利润表的会计要素是()。
A.收入
B.所有者权益
C.利润
D.费用
13.以下属于期间费用的是( )。
A.制造费用
B.管理费用
C.财务费用
14.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会计分期
D.货币计量
15.企业在对发出材料进行计价时,可以采用的方法有()。
A.个别计价法
B.先进先出法
C.后进先出法
D.加权平均法
ABD
三、判断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企业的营业收入由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组成。
A.错误
B.正确
2.如果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不能以货币计量,则不能作为企业资产入账。
()
3.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企业会计对象的静态表现是企业一定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之间的数量关系。
5.一般说来,资产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在借方,负债类账户的期末余额在贷方。
6.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
7.企业会计账薄的更换通常在新会计年度建账时进行。
8.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相互划转的经济业务,一律只编制付款凭证。
9.总分类科目由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明细科目除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以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10.登记记账凭证应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应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为依据。
11.采用借贷记账法,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必定要在两个账户中同时登记。
12.企业对其账面记录的所有固定资产都拥有所有权。
13.企业可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14.对于某些较小的企业来说,可以由该企业的出纳人员监管会计档案。
15.新准则规定,企业不得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材料的成本。
16.在复式记账法下,账户记录的结果可以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17.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账户的结构应该与资产类账户的结构一致。
18.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是根据定期编制的科目汇总表来登记总分类账的。
19.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20.在借贷记账法下,有关账户之间形成的应借应贷的相互关系称为账户对应关系。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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