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课件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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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以他人物业为用电地址申请开户的,需提供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同意其申请用电的书面文件、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客户选择以银行帐户资金扣交电费的,需提供交费人银行卡或存折等资料,并由交费人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缴费协议。
客户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以上除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
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交电网企业核对,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用电申请受理与预约现场勘查】
客户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要求,完整提交用电申请资料的,视为电网企业受理申请,电网企业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预约客户,进行用电地址的现场勘查。
第七条【客户用电事项的评估与核定】
电网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客户用电申请、现场勘查情况及政府管理部门分享的信息,评估客户实际用电需求,并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和下列规定,合理确定客户用电容量、客户用电负荷等级、销售电价类别、供电设备安置地等事项:
(一)客户的用电容量,应当按照用电地址用地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估算。
客户用电容量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用电需求,对申请用电容量明显低于其实际用电需求的客户,电网企业应当告知客户变更其用电申请,否则电网企业可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客户用电负荷等级,应当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其造成影响的程度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重要电力用户及客户的一、二级负荷,其高可靠性供电的方式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协商确定;
(三)销售电价类别,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电价文件,根据客户申请的电力用途、用电项目情况、用电地址用地性质或物业用途、客户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等情况核定;
(四)供电设备用房的选址,应当符合《横琴自贸区供电设备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
第八条【预存电费交纳、保函提供与安装预付费装置确认】
非零散客户申请用电,应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供银行保函,或安装预付费装置。
电网企业应当在核定客户的用电容量当日,通知客户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交等额银行保函。
同意安装预付费装置用电的,应当于申请用电时书面确认。
零散客户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应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供银行保函,或安装预付费装置。
(1)非用电地址产权人报装用电的;
(2)使用临时电源的;
(3)在基建工地上用电的;
(4)缴费信誉不好的(指连续两期或年度内累计三期及以上不能按时缴纳电费的客户);
(5)其他存在重大欠费风险的。
第九条【预存电费金额计算】
客户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的金额,在报装时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客户预存电费=用电容量×
用电同时率×
用电时间×
目录电价。
其中:
用电容量,根据电网企业核定容量确定;
用电同时率,按0.45计算;
用电时间,以60天计,每天以6小时计;
目录电价,居民客户按居民合表电价计,非居民客户按电网企业核定的销售电价类别计。
预存电费金额可根据客户实际用电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用电变更时的预存电费与保函金额调整】
客户办理用电变更,引起预存电费金额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客户增容或改类的,按照增容或改类后的实际用电容量或类别计算预存电费,应交预存电费金额增加的,客户应当按电网企业要求补足;
因改类应交预存电费减少的,电网企业应向客户退还多余的预存电费。
(二)客户减容的,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或加封之日起两年内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按减容后容量计算预存电费金额,并多退少补。
其他情形减容,预存电费金额不变。
(三)客户暂停、暂拆的,预存电费金额不变。
暂拆期满,不要求复装接电的,预存电费金额按永久性减容处理。
(四)客户并户、分户的,预存电费相应合并或分拆。
(五)客户过户的,原客户预存电费按《横琴供用电规则》用电账户终止的规定执行,新客户按新开户处理。
提供银行保函的客户,因上述事项保函金额变化的,需要另行开具保函替换原保函。
第十一条【暂停办理用电手续的情形】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电网企业可以暂停办理新装、增容或用电变更手续:
(一)客户用电申请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二)不安装预付费装置的客户,拒绝交纳或补足预存电费或提交足额银行保函;
(三)客户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交银行保函后超过30天,不与电网企业签署供用电合同;
(四)不能按《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及标准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办理用电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供电设施建设与供电设备安置
第十二条【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电网企业共同编制横琴新区电网规划,并将电网规划纳入横琴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预留公用变电站、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等站点用地及线路走廊。
第十三条【电力线路专用管廊的建设与移交】
新建电力线路专用管廊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建设方案,应当事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电力线路管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无偿移交(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管廊所有权)并登记至电网企业名下。
现有在建、已建成电力线路管廊产权移交事宜,由管廊建设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办理移交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使用协议】
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需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的客户,应当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供电设备安置地使用协议,对供电设备用房种类、数量、位置、面积、建设计划、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及相关线路通道的提供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十五条【供电设备安置地设计与建设】
政府负责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供电设备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明确公用供电设备安置地配置要求。
客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建设供电设备安置地,及时与电网企业沟通建设进度和确定交付时间。
第十六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前之检查】
电网企业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客户拟交付的供电设备用房等供电设备安置地检查时,客户需提交有关建设审批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客户提供既有房屋作为供电设备用房的,应报请电网企业检查,检查合格的,电网企业接收使用,经检查不满足供电设备安置地设置要求的,应当更换或改建,改建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时,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检查纳入建筑物土建总体验收。
第十七条【供电设备迁移费用】
《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供电设备“迁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迁移供电设备的工程费(如施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费用。
因原供电设备安置地地陷、漏水等导致供电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由客户承担,不能修复的,客户应承担新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因供电设备迁移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引起迁移的客户或第三人承担。
第十八条【客户资产移交与改造】
客户根据《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向电网企业移交供配电设施资产的,由客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产权分界,明确移交资产的种类、移交时间、移交方式等事项,将分界点客户侧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电网企业。
客户资产移交时,相关供配电设施占用的土地、房屋和通道、处所等使用权应同时移交给电网企业,客户亦应同时移交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设备设施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供配电设施及其用房的规划报建审批文件等资料。
电网企业接收客户资产后,应当按照公用供电设施的标准,自负费用实施改造,并承担此后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及责任。
第十九条【供电设备安置地的持续使用】
供电设备安置地是公用电网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交付电网企业后,不得于供电设备安置地设置抵押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电网企业使用权的行为。
电网企业无偿、永久使用供电设备安置地的权利,不因下列事由变更或终止:
(一)客户将供电设备安置地物业出租、转让或赠与他人;
(二)供电设备安置地物业被拍卖、变卖;
(三)客户用电过户或用电账户终止;
(四)供用电合同终止;
(五)其他引起设备安置地产权主体发生变动的事项。
第四章受电装置建设
第二十条【采用380/220伏供电的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
按《横琴供用电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380/220伏电压供电的客户,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报装容量大于或等于8万千瓦
客户需在红线内提供220千伏变电站用地以及20千伏供电设备用房供无偿使用。
以客户接入的380/220伏出线间隔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二)报装容量大于或等于200千瓦且小于8万千瓦
客户需在红线内提供20千伏供电设备用房供无偿使用。
(三)报装容量小于200千瓦
客户需在其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380/220伏公用配电箱(柜)用地供无偿使用。
(四)统建住宅小区
客户需在其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提供20千伏供电设备用房供无偿使用。
以客户接入电网企业投资的20千伏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含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及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低压计量装置电源侧的配电设施由客户投资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采用20千伏供电的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
按《横琴供用电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用20千伏电压供电的客户,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按以下规定执行:
客户需在其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提供供电设备用房,电网企业投资的公用环网柜应设置于该供电设备用房内。
以客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投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设施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受电装置的建设与质量责任】
客户受电工程,由客户自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试验单位以及合格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建设,客户及相关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受电装置更改】
未经电网企业同意,客户不得对已经接驳供电的受电装置及以下设备设施,实施迁移、更换、增设等更改:
(一)可能影响计量准确性或导致计量失效的更改;
(二)可能改变用电类别的设施、设备更改;
(三)客户自备电源配置变更;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能质量或电力运行安全的更改。
第二十四条【受电装置维护管理】
客户受电装置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影响电网运行安全,电网企业有权要求客户进行整改,客户应当按照电网企业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隐患和影响,否则电网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采取包括中止供电等紧急措施。
第五章供电与用电
第二十五条【接火送电】
满足《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送电条件,电网企业应在客户提交受电装置接火送电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并接火送电。
客户及其监理、施工单位应到场予以配合。
需交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等费用的客户,需在申请送电前交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计划送电时间的顺延】
发生以下情形,电网企业与客户约定的送电时间顺延:
(一)客户迟延交付供电设备安置地的;
(二)客户受电工程迟延竣工的;
(三)客户迟延提供受电工程监理报告或工程验收报告的;
(四)因政策或规划变更等发生影响送电时间的事件;
(五)客户要求延迟送电的。
第二十七条【用电计量装置配置与投资建设责任】
用电计量装置配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要求。
以380/220伏供电的客户,计量装置(含电能表、互感器、低压集抄装置、表箱及箱内低压开关)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其中统建住宅小区的表箱由客户投资建设完成后无偿移交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负责管理。
非以380/220伏供电的高压客户,高压计量装置包括计量电能表、互感器、计量自动化终端(包括负荷管理终端、配变监测计量终端)、表箱等(客户一次性建成的计量柜及客户所提供的计量互感器及其附件除外),均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由客户预留接线和安装位置。
计量柜及附件由高压客户投资建设,经电网企业校验合格、加封后移交电网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设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不能安装在产权分界处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应由电力设施产权所有者负担。
不同电价类别的每个受电点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毕后,电网企业应予加封,并与客户确认。
第二十九条【计量方式】
以380/220伏供电的客户采用低压计量方式。
以20千伏公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客户应在客户受电变压器的高压侧计量。
20千伏及以上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客户应在公用变电站出线处计量。
第三十条【电费结算与交纳】
(一)先用电后交费方式(赊销),指在客户预存电费或提供等额银行保函的情况下,客户先用电,并按电网企业确定的电费金额,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或电网企业通知时间,交纳电费的方式。
(二)安装预购电装置的电费结算方式,是指在送电前为客户安装预付费装置,客户采用充值等方式预交电费后用电,并按一定周期与电网企业据实结算电费的方式。
(三)预购电方式,是指不安装预购电装置的客户,预交一定电量的电费后用电,并按一定周期与电网企业据实结算实际用电量发生电费的方式。
(四)其他供用电双方约定的电费结算与交纳方式。
第三十一条【电费发票】
电网企业一般应当以客户名义开具电费发票,但如客户书面确认由第三方交纳电费,并要求电网企业向该第三方开具发票的,电网企业可以开具该第三方名义的发票。
第三十二条【违约、违法用电行为调查】
对《横琴供用电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客户违约、违法用电行为,电网企业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并可在必要情况下请求横琴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对客户涉嫌窃电的行为,电网企业可以与客户共同委托或由横琴电力管理部门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或司法鉴定机构,对窃电原因、窃电电量或漏记电量等进行技术鉴定,并以有关鉴定意见作为计算或协商确定电费损失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中止供电与恢复供电】
电网企业依《横琴供用电规则》对客户实施停电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停电前,电网企业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客户具体的停电时间。
停电通知可以采用公告、直接书面通知、邮寄通知、电话信息或微信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或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方式。
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情况紧急停电的,可事先不通知客户,但停电后应及时通知客户停电原因。
(二)恢复供电,按以下时间办理:
1.因客户违约用电、窃电情形停电的,客户违约用电行为、窃电行为纠正并交足违约使用电费、窃电电费后24小时内予以复电;
2.因客户欠交电费或不补足预存电费、银行保函资金停电的,客户补足预存电费、银行保函资金向电网企业申请复电后12小时内予以复电;
3.因客户私自向第三方转供电力,或其注入电网的谐波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或其违反安全用电、有序用电要求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拒不改正等情形停电的,自该等情形消除后24小时内予以复电;
4.因电网企业更换或检查电表等计量装置、向其他客户接驳供电或恢复向其他客户供电、电网企业检修或投运供电设施停电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停电时通知的复电时间恢复供电;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按时复电的,应及时通知受影响客户。
5.因客户拒绝电网企业调查违法、违约用电行为停电的,自该等情形消灭后24小时内恢复供电。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行政决定停电】
电网企业应当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停限电决定应当明确停电对象、范围和时间,做出决定的政府部门应当派员参与停电实施,但是停电范围涉及居民生活用电的,电网企业不予执行。
因前款规定停电的,电网企业在收到有关部门恢复送电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对客户恢复送电。
第三十五条【停电实施的记录】
电网企业根据《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送达停电通知、实施停电,可以采用录音、摄影、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三十六条【与客户的通信联络】
电网企业向客户送达通知,可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采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用电地址现场张贴公告、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公告、电网企业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释义】
(一)《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客户,其中:
1.国家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客户指: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7〕75号),国家认定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客户包括:
钢铁行业、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电解铝行业、锌冶炼行业、电石行业、烧碱行业、黄磷行业、水泥行业客户。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的通知》(粤府〔2015〕3号),国家认定产能过剩类行业客户包括: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客户。
(3)根据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下达的项目批复中明确为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客户。
(4)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认定为限制、产能过剩的行业客户。
2.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危化品等行业客户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存储、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客户。
(2)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化品客户包括:
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资、氧化性物资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3)根据国家和当地(含省、市、县级)政府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客户。
3.对供电电压等级、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
分别具体是指,指要求不以380/220伏电压供电的客户。
4.对电能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
指对电压暂降、波动、谐波等有特殊要求的客户,该类客户在电压暂降、波动、谐波等情形发生时,连续生产可能中断、产品质量影响显著或发生严重损失,客户需采取必要措施、安装相关设备处置电压暂降、波动、谐波等情况。
(二)本细则第七条客户用电负荷等级是指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其造成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第三十八条【发布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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