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446060
- 上传时间:2022-11-23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4.19KB
浙江省舟山市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Word下载.docx
《浙江省舟山市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舟山市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Word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A=Σ(B/C-1.05)×
C×
E
当B≥1.05C时
A=Σ(B/C-0.95)×
当B≤0.95C时
其中:
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施工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C为投标报价编制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E为施工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3.价格调整上涨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调整下降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14.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工程进度款结算
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1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8.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六、工程竣工结算
19.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如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发现按月进度款结算有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2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规定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22.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七、相关要求
23.发包人与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24.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加强价格的风险控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均应按本意见规定有明确约定。
25.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审查。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6.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双方可提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7.为加强委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推行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招投标等手段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实施过程提供专业服务。
28.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做好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与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
29.发包人应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责权利,落实责任,约定奖惩办法,以确保达到工程造价合理控制效果。
30.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业务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八、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时,以本意见为准。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竣工项目或已完工程量按原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办理。
2011年4月1日前已完成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但在2011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可按本意见进行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调整,但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等协商解决。
九、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舟建委〔2010〕316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计价依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版计价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
二、2010版计价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版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文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
2.材料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市场价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应按施工费用定额费率的中值或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
4.风险费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由招标人自行合理确定;
5.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
6.民工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费率为0.5%,其中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费率乘以系数0.6,专业土石方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4。
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且人工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得低于定额基价。
五、非招标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在合同价款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的计取办法。
六、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全面动态管理。
本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信息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
七、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0版计价依据正确执行。
八、本通知与以前本委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建建发【2010】22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发改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适应建设市场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修订<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
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要求,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0版)
【以下简称计价依据(2010版)】已通过审定,现予颁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价依据(2010版)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计价依据(2010版)。
二、计价依据(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03年基期价格》同时停止使用。
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开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项目,除工程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特别约定外,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计价依据(2010版)贯彻实施中要加强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计价依据(2010版)的正确执行。
计价依据(2010版)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转发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舟建价(2009)0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费率及概算费率均作相应调整。
二、工伤保险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费用按舟建委[2008]14号文件计取,费率为0.16%;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价。
三、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9)28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
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一、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综合费率调整系数:
工程名称
计算基数
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0.83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人工费
0.76
市政工程
0.87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0.80
人防工程
二、规费费率调整系数:
直接费+综合费用
0.95
0.96
0.94
三、概算费率调整系数
直接费
注:
本概算费率调整系数表中计算基数的直接费不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舟建委[2009]74号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下限费率进行报价。
本通知与《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补充规定》(舟建委〔2005〕147号)中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转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转发之前已完成施工招标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作调整。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
建建发〔2009〕9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详见附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中值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的中间值,下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90%,上限费率为中值费率的110%。
三、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投标方应当以不低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中的下限费率报价。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中值费率计算。
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
逾期未改正的,对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执(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方案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
六、鼓励施工企业创建安全标化工地。
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标化工地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
七、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
对该项费用要专项核算,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备查。
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核查发现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专项核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九年四月二日
定额
编号
项目名称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
下限
中值
上限
一
A1-11
非市区工程
5.58
6.20
6.82
A1-12
市区一般工程
5.99
6.65
7.32
A1-13
市区临街工程
6.71
7.45
8.20
二
B1-11
2.96
3.29
3.62
B1-12
3.28
3.64
4.00
B1-13
3.73
4.14
4.55
三
C1-11
8.37
9.30
10.23
C1-12
9.50
10.55
11.61
C1-13
11.12
12.35
13.59
四
1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
D1-111
5.27
5.85
6.44
D1-112
5.76
6.40
7.04
D1-113
6.75
7.50
8.25
2
以“人工费”为取费基数
D1-121
8.33
9.25
10.18
D1-122
9.00
10.00
11.00
D1-123
10.13
11.25
12.38
五
E1-11
E1-12
5.94
6.60
7.26
E1-13
7.07
7.85
8.64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 舟山市 规范 系统 建设项目 工程 价款 结算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