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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除外)
|3、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2)
|时间的效力
|空间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
|对事的效力——即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
诉权和诉
|诉权理论,是诉讼的基本理论,对立法、司法的影响都很大。
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1、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起诉权、反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胜诉权(期待胜诉权)
|2、区分的意义:
起诉与证据:
;
起诉超过诉讼时效
诉权
|3、诉权的其他理解:
|诉权是诉讼请求权
|诉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
|诉权是平等和自主的权利。
|4、诉权的取得: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具有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人;
享有管理权的人;
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产生的时间不同。
|3、指向目的不同。
|4、享有主体不同。
|三、诉权的行使
|指当事人运用民事诉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解决的行为。
|诉权行使的目的也具有双重性:
|审判请求——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审
|诉讼请求——要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
判
诉
|一、诉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诉”——案件之意;
动词“诉”——告、起诉之意。
|诉即民事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请求。
诉
|诉的特征:
|1、诉应当由对特定民事纠纷依法享有诉权的人提出。
|2、特定民事纠纷的存在是当事人提出诉的原因。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4、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纠纷和关于如何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的载体。
|5、诉是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双重含义
|诉的程序含义:
即对法院提出的审判请求。
|诉的实体含义:
对法院提出的通过对诉讼请求的判决来保护民事权利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
——体现为
(1)诉讼请求(自己主观的实体主张)
(2)胜诉请求
|三、诉与起诉、反诉、参加之诉——种属关系。
诉与上诉。
诉的要素
|一、概念和意义
|诉的要素,是指诉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意义:
诉的要素决定一个诉能否成立;
|区分此诉与彼诉;
|诉的要素的具体内容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答辩的对象,又为法院划定了审判的基本范围。
|诉的要素的具体内容决定着诉方当事人能否得到于已有利的判决;
|二、诉的主体:
诉讼当事人
|三、诉的标的: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物
|四、诉的理由:
|事实根据——1、基础事实;
|2、争议事实
|法律根据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二、给付之诉: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
|三、变更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的诉。
|四、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三种诉的比较
| 对现存法律关系有无争议
|确认之诉:
有
|给付之诉:
可能有、可能无
|变更之诉:
无
起诉的目的
确认之诉 确认法律关系
给付之诉 实现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 改变法律关系
| 判决性质 有无执行性
|确认之诉 确认 无
|给付之诉 原告胜诉:
给付 有
| 原告败诉:
确认 无
|变更之诉 原告胜诉:
变更 有、无
维持原有关系
反诉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特点:
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时间的限定性;
反诉目的对抗性。
|反诉的类型:
1、以反诉与本诉联系的密切程度为标准,反诉可以分为联系密切的反诉和联系疏松的反诉。
2、以反诉与本诉之间的预决关系不同,反诉可以分为中间反诉与预备反诉。
3、根据反诉是否只能在本诉诉讼程序中提出为标准,反诉可以分为任意反诉和强制反诉。
|三、提起反诉的条件和方式:
如同起诉。
与本诉的关系。
|四、与反驳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z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意义,确立依据及其分类,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特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理论界对基本原则的概念的理解是有争论的,
|主要是:
z第一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或主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z第二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诉讼活动和与民事诉讼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活动的主要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z第三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
z第四种观点认为:
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当事人和一切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z一般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为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但也有人将基本原则分为法制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也有将其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也叫以宪法为依据,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民事诉讼法与其他部门法共有原则包括:
z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z2、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z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z4、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原则;
z5、合议制原则;
z6、回避原则;
z7、公开审判原则;
z8、两审终审原则;
z9、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z10、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z11、同等原则;
z12、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z1、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z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z3、处分原则;
z4、辩论原则;
z5、支持起诉原则;
z6、调解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辩论原则
|1、概念
|2、内容: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范围:
实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和程序;
形式:
口头、书面 贯穿全过程
|3、辩论原则与辩论主义的关系
|4、贯彻辩论原则的要素
]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调解原则的历史进程:
马锡五审判方式——1956“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82“着重调解”——1991“自愿合法调解”——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调解原则的内容:
|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体现。
|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一、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调解的案件。
|二、一审(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和再审程序均适用调解。
简易程序中调解前置
|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即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调解原则
|调解人员:
可以邀请审判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调解。
|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3、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协议,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民诉法基本原则修改意见:
|程序本位原则
|程序选择原则
|诚信原则
|公益诉原则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一、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与独任制及其适用范围
|二、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
|1、一审:
两种情况: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
|我国的陪审制度
|2、二审: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3、再审:
分三种情况:
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提审的,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重审: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
|该制度源于自己不能审理自己的讼争这一古老的诉讼法则。
|一、概念(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
|二、条件: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 另外,法官法中有关于任职回避条款。
|三、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四、程序:
回避的决定权
公开审判制度
|一、含义:
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
|二、内容:
第一,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判为例外: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民事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第三,一审民事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三、公开审判制度与媒体监督问题
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二、不适用两终审制度的程序:
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三、不适用该制度的法院。
|另:
中国司法缺少终局性。
主管与管辖
z明确主管与管辖的关系,确定管辖的原则、意义以及不同管辖的划分标准,掌握各种管辖的具体内容,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把握我国的诉讼管辖制度。
主管
|一、主管的概念:
z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一定范围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纠纷上的职权分工。
|二、确定主管的标准:
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
主管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的相互关系
z1、解决法院主管与其他组织主管关系的原则
]原则是: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一切组织处理纠纷不能彻底解决的,都可以交给法院最后解决。
该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不论什么组织,他们解决不了的案件,最后必须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判;
]第二,如果当事人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向对方提出几个请求,其中有的归法院主管,有的归其他机关主管那么所有的请求都由法院主管。
z2、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
]根据世界各国的情况,解决主管关系的方式有三种:
]第一,是先仲裁后审判,仲裁是必经程序;
]第二,仲裁和审判选择其一;
]第三,某些纠纷仅仅由仲裁机关或其他组织主管,
]上述三种方式中,我国主要采用第一、二种方式。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z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功能:
z管辖是解决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问题。
|三、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z它们有密切的联系,主管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权恒定原则
|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管辖的种类划分
(1)、以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分为: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2)、以强制或任意规定分为: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3)、以法律上的诉讼关系分为: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纵向分工,是确定管辖的首要环节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
|三、具体规定:
|基层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下列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
(1)涉外合同和侵权案件;
|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案件;
|(4)审查有关涉及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集中管辖的法院: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高院和最高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根据:
案件各因素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事实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特殊地域管辖);
诉讼标的或争议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被告住所地:
|公民——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其他组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均有管辖权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可以、、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诉讼标的、法律事实以及诉讼标的物等因素的所在地与法院之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的特点:
一是所有的特殊地域管辖都是法定的共同管辖,即法律将每一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都直接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吸收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大多数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z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z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z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z4、因运输或联合运输纠纷诉讼,由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z5、侵权行为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z6、运输事故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z7、海事事故由碰撞发生地,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
z8、海难救助诉讼,由救助地、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由船舶到达地、理算地、终止地。
z9、共同海损: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专属管辖的排他性:
排除了其他法院进行管辖的可能性。
|1、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改变专属管辖,当事人对专属管辖案件达成的管辖协议当然无效。
|2、非专属管辖法院不得因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以承认(或称默示管辖)的理由取得管辖权。
|3、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因法院之间发生管辖争议而通过指定管辖来改变专属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程序方面的反映。
|协议管辖的条件:
|1、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案件
|2、只能协议约定第一审合同纠纷案件
|3、五地中选一地:
被告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4、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效力:
原告起诉时应当遵守协议,否则被告有权提出异议;
被告对原告按照管辖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的,被告就应当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对法院的效力:
被约定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取得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无故拒绝受理起诉,不得无故移送。
|协议管辖无效的后果
z(3)、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港口作业所在地管辖;
遗产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遣产所在地管辖
z(4)、共同管辖
]几个法院有共同管辖权(产生原因:
一是因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
二是法律的规定)
z(5)、选择管辖
]由当事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一
z(6)、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诉讼选择当事人住所地、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甲县食品厂和乙县塑料厂签定合同.doc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同级之间,一次移送制
|二、指定管辖:
第一种:
有管辖权不能审,第二种:
管辖权发生争议
|三、移转管辖:
又称管辖权转移
|四、移送管辖与移转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时间、对一审法院提出、提起的主体、程序
当事人
z掌握什么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当事人概述
z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当事人的特征:
z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z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z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当事人概念的演变
|利害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与权利的保护关系
|当事人的确定:
几种观点:
1、意思说:
强调以原告的本意来确定当事人;
2、行动说,强调以实际上为诉讼行为的人作当事人;
3、表示说,强调以诉状上写的当事人为准;
4、适格说,强调以实体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六、当事人更换与当事人追加
当事人的种类
|一、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考试\试 卷 四(试题及答案2005.doc)
|二、原告和被告、第三人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z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
|二、第三人的分类:
z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z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单一诉讼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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