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现状与形势的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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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
《事故调查与分析》课程论文
题目安全生产事故现状
与形势分析
院(系)安全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安全2015-03
学生姓名李阳学号2015664713
授课教师敬兴职称副教授
成绩
2016年11月11日
目录
前言………………………………………………………………………………1
一我国安全生产现状………………………………………………………1
1.法制完善…………………………………………………………………1
2.体系建立……………………………………………………………………2
3.重在治本…………………………………………………………………2
4.监管加强……………………………………………………………………2
二安全生产不足的地方………………………………………………………3
三我的见解…………………………………………………………………4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加大执行力度………………………………4
2.对事故多发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4
3.用经济手段刺激企业重视安产……………………………………………4
4.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扶持政策 ……………………………………………4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策略和建议………………………………………………5
1.增强安全生产意识…………………………………………………………5
2.加大安全资金投入……………………………………………………………6
五对于《事故调查与分析》的学习感悟……………………………………7
参考文献………………………………………………………………………7
前言
近年来,纵观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全社会确实在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上有也较大的强化和转变,安全生产理论研究有了初步发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取得较大进步,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安全文化建设不断发展。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首先强调安全的重要性。
安全与生产相比较,安全是重要的,因此,要先安全后生产。
也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
它是处理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关系的重要原则和总的要求。
“预防为主”是指安全工作应当放在生产活动开始之前,并贯彻始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安全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事先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此,必须在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充分认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事先采取一切必要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排除事故隐患。
以“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与生产的矛盾,保证生产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一我国安全生产现状
(一)法制完善
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
各地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21个省(区、市)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建章立制工作也有很大进展。
目前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体系建立
“安全发展”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体现。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以“两个主体”和“两个负责制”为内容的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以强化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安全法制建设方略,为企业的依法发展、廉洁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大力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建立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安全生产参与监督机制。
(三)重在治本
2005年底,鉴于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种种历史和现实问题,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本的同时,要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紧解决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各种历史性、深层次问题,建立长效机制。
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治本。
我国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下发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将近98份,各地政府也制定和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办法。
(四)监管加强
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
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4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及“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已经形成并逐步完善。
通过不懈努力,全国有23个省、641个市区和1197个县,建立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共计约5.5万人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正在形成。
二安全生产不足的地方
中国现阶段不仅处于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变革时期,同时也正处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中。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是原有产业结构与劳动就业格局被打破,城镇劳动者面临着转换工作环境与就业岗位的压力与新的职业风险,原有的劳动保护制度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必然促使乡村劳动者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转化,新的劳动环境、劳动工具与劳动方式,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劳动风险。
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尚在重新构建之中,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导致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急剧增长,不仅表现在显性的工伤事故方面,也表现在具有迟发性的各种职业病方面;加之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现有的工伤事故受害人数与职业病患者数只是全部遭受工作伤害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可见,中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三、自己的见解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加大执行力度
我国企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生产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首先应以《宪法》为根本,建议从宪法高度上增加人的生命权的法律诠释,把重视生命健康提升到法律新高度。
其次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以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加快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等法律法规。
同时建议制定亟需的安全标准,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工矿商贸的安全生产规程、安全评价标准、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技术要求、安全中介的服务规范等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而且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修改、完善或废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与时俱进。
第二,对事故多发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由于我国企业存在于乡镇一级的比较多,因此,国家在安全监管方面应增加对基层安监站专业人员配备和执法权的倾斜。
在监管工作中还应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降低企业的违约动机。
在机构整合方面,建议将安监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业务进行整合,以提高安全监督效用。
同时,对于监察机构人员的责任应该进行法律明确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对监管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其执法的公正、高效。
第三,用经济手段刺激企业重视安全生产
首先,在安全相关法律中应着情考虑对相关法条做出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
其次,通过法律手段强制事故赔偿金额度,规定企业除承担工伤死亡赔偿金,还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加收分摊费用处罚金。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真正使企业事故成本大大增加,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重视预防另外,建议制定《工伤保险法》,大幅提高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范围,并加强对工伤保险预防、赔偿、康复于一体的体系建设。
第四,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扶持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银行为企业设立专项优惠或政府贴息贷款,增加企业安全投入,由于企业安全投入的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对企业取得的专项优惠或贷款,需进行有效监管,使资金能专款专用。
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和“零事故”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如安监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减免一部分税收,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等等。
第五,提升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自身素质
政府通过认证、建立或资助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对企业服务的优惠政策,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安全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体系论证等多种专业性服务。
另外,政府应监督安全中介机构的培训效果、安全评价可靠性等等,并进行跟踪调查,保证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对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中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对策与建议
1.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切实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煤矿、建筑、交通企业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煤矿、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本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的态度,坚决认真地与本单位广大干部群众一道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有关精神落到实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要对广大干部职工突出强调“安全第一” 的意识,进行“一事一议” 的“亮相”教育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要把安全生产教育作为一项治本措施,使职工在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中,不断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或消除不利于安全的心理因素,对职工的安全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和适当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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