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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东一村10年来卖掉了600亩地,卖地所得的1000多万元不知去向。
村民们没有得到过1分钱,而6名村干部却都暴富了起来。
如此大大反差的现实,能不让我们齿寒三日么!
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65%的国情决定了没有农村的法制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制化。
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一方面,农民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新思想、新事物进入农村并开始影响农民的生活方式。
自八五年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近并更大地影响农民的生活。
作为服务于农村经济政治建设第一线的农村基层领导队伍——村官,是农业发展的服务者,农村工作的组织者,农民致富的带头者。
他们的法律素质水平如何一定程度上会十分深刻和广泛的影响着整个农村法制化的进程。
当前,农村村官们的法律素质状况如何呢?
他们了解多少跟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呢?
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状况如何?
他们对法律功能的认识和法律实施的评价如何?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大连大学人文学部法学院的四名06级本科生在学校的经费资助下,由行政法学的姜纪元老师指导,在07年暑期分四地开展了关于农村村官法律素质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地区包括山东,安徽,河北,河南,内蒙古自治区五个省份,共调查行政村十四个。
村干部共计58人,平均年龄为48.3岁,大多数村形成了以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以50岁为主体,科技员,计生专干等40岁的较为合理的梯次结果。
干部中,高中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72%(41人)。
女性干部的比例为21%(12人)。
同时,村干部中有专业大户、私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外出打工返乡人员、乡镇机关干部、代课教师等不同职业.也表明结构较为优化。
三.当前农村“村官”存在的问题
(一)对"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错误理解。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执政理念.可是由于思想传达的层层下递,再加上个别环节的传达不深刻,有效.很容易使基层领导队伍就凭着”一纸文件”充分发挥自己的不合理的主观能动性.如,在调查中,涉及土葬火葬问题,未成年辍学打工问题上,村干部所表现出的对法律和政策的不以为然,并强调是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对国家方针与政策的更好贯彻。
尤其在解决当地一些纠纷中,干部完全凭靠以前的土办法。
当土办法不起作用时,就会出现”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尴尬局面。
而村干部这种不靠科学,系统的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完全只是凭着个人的思想路线,不仅没办法落实现代农村发展,也会导致处事不公,滥用职权,有甚者触犯法律。
(二)缺乏民主意识,盲目决断。
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
贿选。
村干部为了能顺利上任,或继续留任,往往会选择贿赂选民。
村民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就限定了他们的民主意识,这不但破坏了基层民主制度,还给村干部带来了精神安慰。
上任后,有人认为官是买来的,就要物有所值。
完全不顾当地具体经济,地理环境,也不征求广泛意见,乱开发,乱投资。
给本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对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种挑衅,具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事实上,"
村官"
贪污腐败堕落的情况增多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许多农民开始在利益驱动下竞选村官。
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想尽办法用上各种贿选手段,极大地破坏了村民自治制度。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的一些信息是在青岛夏庄的一些村里,农民竞选的手段主要有:
捐赠,即竞选者通过捐资村办公益事业,赢得大部分村民的选票;
承诺,即竞选者许诺当选期间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很大程度上起到助选作用;
经济攻关;
隐蔽拉票;
班子参选,即竞选人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开展游说和拉票活动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当上"
的,往往难免出事,形成恶性循环。
部分"
在任期间形成"
我说了算"
的特权思想,随意支出村级资金,或借、或挪或挥霍、或拿公家钱做人情。
(三)再学习,再教育的观念缺失。
我国中央一再强调国家干部要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与时俱进,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调查中,显然,大型的集体培训一年做不到三次。
就是有,也多半是用来应付上层领导检查做的表面功夫。
这种工作的不到位,合理的解释了为何目前农村农民思想素质提升不大,村干部思想不一致,工作缺乏积极性,创造力,和可行度。
(四)监督考核乏力,管理难到位。
近年来,在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村支两委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和村帐镇管等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但总的来说村干部的民主意识荏苒落后,对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村干部决策不民主、村务不公开、办事不公正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同时,部分乡镇没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目标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村干部的考核重结果,轻过程,日常管理较薄弱。
调查发现,43.3%的人认为村干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40%的人认为是村干部民主意识不强。
经过问卷调查和走访,我们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级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是影响村干部法律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这13名村干部上任之前或是当任之时,县乡等上一级从未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法律常识方面的培训。
而相应的,他们上任之后,也未在村里对村民们进行过任何的法律知识讲座或者宣传。
这点与村民调查表中所反映的情况完全一致。
而在我对该村村委副书记的采访中,他提到,对于一些比较富裕的村镇,上级政府会派一些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下来扶持,这其中不仅包括对农业技术的支持,也包括社会类的常识普及。
并且,上级(主要是镇里)政府很少有干部挂职来此,也使本村的村干部少了很多学习的机会。
这位副书记还说,村里也有一部分人对法律这方面感兴趣,虽然也有村里的干部,但为数极少。
而且他们的学习大都是个人的,自己看一些法制节目或是够买一些相关书籍,没太有人想到要把这种知识在村里普及。
第二,村民的法制观念强弱及对村干部的评价方式也或多或少的影响村干部的法律素质。
通过调查表我们也可以看出,在我所调查的村以及周边地区的村中,大多数村设有村调解委员会,村民之间有了矛盾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或者途径去解决,而是到调解委员会来解决。
在调查问卷中,也是有96%(后附:
村民调查统计详表)的村民选择了找村干部。
村中很少出现打官司的事情,村民们对调解委员会成员包括其他村干部的这种调解纠纷的能力与态度也算认可满意。
村里出现过一次民告官的情况,是因为宅基地的纠纷,最后调解结案了。
在走访村民的过程中,一位姓贾的村民这样说:
“大家都是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闹僵了多不好。
再说毕竟人家是干部……”他没再说下去,但其中的意思已经很明白了。
这就暴露出很多的弊端:
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不过关必然导致许多纠纷在解决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可能;
村干部难免会根据关系亲疏远近在解决问题时稍有偏颇;
农村的传统观念以及农民们法律意识的淡漠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村干部的一些不正之风……
第三,国家在农村中的法律宣传、支持力度的大小也关系到村干部的法律素质高低。
对于村干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关注及重视程度来看,村干部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家有关农村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出台或者将要出台的各项法律很少关注,在“是否关注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这一问题上,85%的村干部选择了“很少关注”。
并且即使了解,也仅仅与自己村里稍稍相关的那部分。
并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有冲突时,77%的干部都选择了“看哪一方对村里更有利”。
对于将要出台的《中华人们共和国物权法》,大部分村干部只是听说过,但是对于其大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及什么时候开始实施都不甚了解。
虽然对法律的了解的热情在普通城市市民当中也不是非常高,但是作为一名村干部,尤其是村委书记或是村长,没有一定的法律素质,整个村的法制建设进程也会止步不前。
其实干部们也非常想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这点很重要),副书记在采访中也多次提到,村干部们想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也想在村里多举办一些法律讲座,但是毕竟个人和村里的资源有限,还是需要社会、国家对他们的支持。
第四,村干部自身文化水平和教育层次,见识面的广度影响着村干部的法律素质
农村的教育发展严重的滞后,使得他们难以在书本上学到更多的东西,也影响了他们思想的进步。
并且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内容庞杂数量可观,不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文化基础,必然会存在对法律知识接受上的困难性。
村干部从事的生产也多为“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业劳作,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天天规律的劳动着,因此他们接触的事务有限,以及农村信息流动频率较低的特点,使农民的思想带有被动性。
很少具有开拓性,反映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就是遇到了纠纷或者旁观过案例,才会对这些新的东西有所认识。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作为农村新生势力的年轻人多有走出农村打工的经历,他们的思想和理念,以及法律意识就要比年纪大些的人要高的多。
四.让法走进农村,“村官”是关键
“十一五”规划从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把建设新农村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并且把农村物质文明发展的目标准确地定位于“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把农村精神文明发展的目标明确地确定为“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把农村政治文明发展的目标突出地集中在“民主管理”。
毛泽东曾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
村,是全国最小的行政单位;
“村官”,是全国最小的“官儿”,但他们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直接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他们每天想的、做的都是党和国家最关心的大事,他们是广大农民的主心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坚力量,是党和国家赖以与全国9亿农民保持血肉联系的纽带。
他们不见得都能像华西村吴仁宝那样做出改天换地的业绩,但是,如果没有千千万万普普通通、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埋头苦干的“村官”,能有一个坚如磐石的稳定局面吗?
同样的道理,如果希望打开农村法制建设的局面,推动农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进而使得农业的快速发展有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这些都需要从“村官”那里寻找突破口。
可以说,没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村干部,就没有法制现代化的农村。
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村干部队伍处于建设法治新农村事业的核心地位。
在明确了“民主管理”这一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后,村干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领导农村发展的总方向和具体目标也就如同画卷一般舒展在水面之上了。
建设法治新农村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法治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为村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
村干部是这个广阔的空间和舞台的主角,处于核心地位。
村干部在这个空间和舞台上,紧紧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集中全部智慧和力量,努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带领农民群众全面实现建设新农村的各项目标要求,在建设新农村的伟大实践中大显身手,大展宏图。
(二)村干部队伍是建设法治新农村的重要组织保障。
构建法治新农村是一个全面、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
它既强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又重视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既关注民生,又注重民权,既有生活质量方面的权利,又有决定生活理念标准的权利,既涉及经济社会的层面,又包括人文与自然的范畴,它全面综合地反映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具有全面性;
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形态的表现形式,反映着时代的发展要求,具有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特有的特征,其衡量标准也是随时间的变化、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具有动态性;
它是建立在现有基础之上的,必然受地区之间差异的影响,不同地区建设的速度和目标各不相同,模式不可能千篇一律,在内容上、程度上、要求上也不尽相同,具有层次性。
实施这个系统工程,需要中央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来扶持,需要千千万万农民群众去奋斗,更需要具有较高法律素养、良好思想和工作作风、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能力过硬的村干部的精心组织和有效服务。
村干部适应农村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变革和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协调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法制现代化农村建设的全面性、动态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努力改进领导方式,不断增强组织、协调、服务、带动的功能,进一步提高发展政治文明的能力,切实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就能成为构建法治新农村的领路人和排头兵,保证这一系统工程的最终完成。
(三)村干部队伍对建设法治新农村具有有力的推动作用。
村干部作为建设新农村的组织者、推动者,是一个村的领导核心,是落实建设法制现代化农村的目标要求和总体部署的直接承担者,是国家庞大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直接面对着基层的农民,肩负着把握方向、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推动建设的重任。
农民群众大多数都是普通人,他们更多地是通过每一个村干部的言行来认识和评判法律的权威,以及整个党和国家。
一个村干部一面旗,村干部很得力、模范,就能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增强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反之,就会给国家法治抹黑,让农民群众失望。
不少地方的农民群众都有这种体会:
给钱,给物,不如选个好的村干部。
高素质的村干部,有凝聚力、向心力,能充分广泛调动和发挥农村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广大农民的美好家园。
在建设新农村这个艰巨复杂工程的过程中,只有村干部才能带领农村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经济合作组织为这个美好家园共同奋斗,贡献力量。
五.提高“村官”法律素质,构建法治新农村。
一个村,作为构建法治新农村主体的农民数百上千,需要村干部去组织带领。
而作为领军人物的村干部,如何去组织和带领,其本身的法律素质就成了关键因素。
目前,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大多数村干部文化偏低,见识不广,法律层次低,管理社会欠缺章法,政治建设经验不足。
“欲善于事,必先利其器”。
要确保建设构建法治新农村顺利成功,首先要做的是精心配备一支高法律素质的村级干部队伍。
(一)提高村干部自身素质,从基础层面为提高村干部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通过开展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村干部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打牢村干部建设新农村的思想政治基础,提高思想道德修养。
第二,加强教育培训,掌握建设法治新农村的本领。
把村干部的培训列入各级党校和一些大专院校的课程,实行分期分批轮训。
培训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知识、党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等,而且必须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加强对与乡村规划、招商引资、旅游开发、文化建设等方面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学习等等,都是新时期村干部建设新农村应掌握的新本领。
第三,加强法制实践锻炼,提高应变能力素质。
向村干部交任务,压担子,经风雨,见世面,使他们在处理日常村务实践中学会解决农村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工作能力,提高领导水平。
通过锻炼,重点提高五个方面的能力:
执行政策的能力;
加快发展的能力;
服务群众的能力;
依法办事的能力;
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培养成为一个具有初级法律知识储备的应用型人才。
(二)建设好村干部队伍,从组织层面为提高村干部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抓住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奠定好高素质村干部的队伍基础。
按照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诚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为村干部;
加大村干部选任改革力度,拓宽选人渠道,采取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方法选人,选出党员和绝大多数村民满意的村干部。
选人用人要充分体现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用人所长,实现专业互补、性格互补、特长互补,使每个村干部都处于最佳位置上,发挥最大长处,形成整体优势。
第二,创新村干部储备机制,解决村干部后继乏人的问题。
可实行地方与学校联合,重点培养部分成绩优秀的在校大学生和高中在读学生,为农村储备村干部人才;
基层党组织与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合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输出部分青年农民到沿海发达农村“打工”深造,增长见识,培养后备村干部。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保护和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
各级组织应从政治上、生活上研究和制定一些保护和鼓励村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政策,要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居,老有所养。
(三)建设完善各项制度,从制度层面为提高村干部素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一,创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各项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约束机制。
推进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建设,村内重大事项在实行民主议事协商、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后进行决策;
加快完善民主理财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加强村干部经济责任或离任审计工作,积极推进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做到村民对村干部年度工作评议和上级工作考核结合、民主评议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有效强化村干部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健全村民自治机制,确保村组织充满活力。
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重点加强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三个组织”建设;
规范村民自治实践活动,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村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
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提高村民群众的主人翁观念,保证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第三,完善村干部民选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选择权。
完善和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在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的同时,体现农民群众选择的民主权利,把农民群众的选择作为党组织选任干部的首要标准;
加强监督管理,克服暗箱操作和其他假民主的行为,真正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作风好、政治强的新型农民选出来,担当建设新农村的领头人。
总之,当前农村村干部整体法律素质是在慢慢提高的,但是其中仍存在很多严重的问题。
我们应该通过国家、社会、上级政府机关的加大法制建设投入,提高重视程度,才能使村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更好的推进农村的法制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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