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三大师对所得税80个问题汇总及解答的处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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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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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十六、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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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十八、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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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
二十、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搬迁补偿收入税收政策应当如何理解?
属于免税收入的范畴么?
假设某企业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1亿元,取得政府补偿为1.5亿元,该企业用该笔款项在异地重建支出款项1.4亿元,是否可以理解为只需要将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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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否作为财政性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向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是否需要核定利息支出,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例如:
某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关联企业,没有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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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借款1000完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
财务费用100万,贷:
应付账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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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计提的租金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租赁房屋,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租金,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
营业费用100万元,贷:
应付账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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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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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2009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0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二十七、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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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视同销售后,是否允许按照视同销售价格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以自己的生产的原值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做为宣传品赠送,企业记账,借:
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60万元,贷:
库存商品60万元。
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调增40万所得额,然后营业费用按照100万元扣除,即:
再调减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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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房地产企业的未完工收入是否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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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地产企业以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出售或出租,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计算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是否作为计算计税成本的可售面积?
三十一、财税【2008】00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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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三十三、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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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未分配利润部分,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份,M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2009年M公司分配了80万元利润,A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如果M公司分配了160万元现金,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三十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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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三十七、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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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按照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
三十九、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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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金融机构超过90天的利息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一、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
电信部门、金融机构租用房屋作为营业厅无法取得发票情况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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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十三、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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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当年未发放的工资、或者机器设备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是否需要区分是否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损益,以视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十五、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
四十六、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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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后仍未取得发票的,是否需要追溯调整此前计提的折旧,还是只需要调整之后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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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的所得允许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该项收入是否允许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四十九、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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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五十一、《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稽查局是否可以对分支机构发起检查,如果允许发起检查,查补的收入或调减的费用,是否可以就地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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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医药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五十三、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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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五十五、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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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企业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七、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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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
五十九、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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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十一、企业的房屋会计上按照40年计提折旧,税务上按照20年计提折旧,并且在年末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减,是否允许?
六十二、集团公司资金转贷的扣税凭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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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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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企业借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六十五、手机等价值较小,使用时间不等的资产,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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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企业支付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摊销期限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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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关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六十八、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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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支付,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解释为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里的控股企业控股股份是否有比例限制?
七十、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75%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还是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比例,抑或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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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打包收购资产时,资产包中的负债是否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七十二、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局查到该问题,是否允许企业补充备案,从而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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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如果以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收购的股权或者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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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合并,如果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第28条,税收优惠按照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分别计算,这里的资产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按照计税基础计算?
七十五、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果在12个月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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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房地产企业预售年度是否允许扣除未完工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七十七、暂时性差异在纳税调整中,是否考虑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2007年为预售年度,其预计毛利按照33%的税率缴税,而2008年以后纳税调减时,按照25%抵减税额,是否考虑调整税率变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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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在完工年度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七十九、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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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允许按照合同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
某公司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未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是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即:
税前扣除700万元,还是按照未支付的分合同400万元预提40万元,当年税前扣除640万元呢?
实战:
所得税汇算80个问题的处理
张伟大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为财税工作者提供了一些处理所得税问题的思路,我把海涵大师、肖宏伟大师对《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的理解添加进来,供大家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准确理解,把握分寸,合理规划,减少风险,以利于汇算清缴工作。
可以崇拜大师,但千万不要迷恋大师,凡事要有自己的见解!
哈哈!
有时候大师也是一种传说!
静水如菊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
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肖宏伟:
一般征收局不会同意一个县区内不同的二级机构汇总预缴的,因为一是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文件有明确规定,要分别预缴;
二是多一个纳税单位,税务机关的权利调整空间要大一些。
有利于管理。
海涵:
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该分开,因为实际中管理中专管员责任区也是有不同的。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
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
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实际稽查工作中,查补收入大都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基层征管稽查一般认为三项费用是以企业在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填列的第一行营业收入为准。
所以查补收入不能补提。
涉及稽查的文件,大多是管理性和程序性的,没有新的规定应适用以前的政策。
广西国税答疑:
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时候,查补的收入可否计入计算限额的基础?
2008-07-03
所得税答复:
你好!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广告费可以递延,以前亏损允许弥补,因此广告费无需调整;
业务招待费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明:
这个是会计上的概念),因此是否能调整需要看查补收入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
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
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张伟老师个人意见,上海市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实际操作中,上海市税务局“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很难把握,没有多少可操作性。
“在基准利率内扣除”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尺度。
建议大家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
增加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
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无发票不能扣除。
所得税司解释可以扣除。
但(2008)80号文规定不能扣除。
实际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会以征税的角度理解文件。
安全第一,要取得发票。
此类利息支出会计上原本有规定:
关联方按企业方的基准利率计算,非关联方按对方基准利率计算。
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实际管理是:
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如同新办企业一样,所有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及所得税事项均不能延续,基层局大多不会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能改为核定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也是核定成本费用而已,不影响延续弥补。
实际操作中,各省市都有规定,请大家一定要按照本地区规定处理。
如: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2号2009-5-15“四、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
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
等等。
“单笔数额较小”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准
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
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8】15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此项有争议,而且争议非常大。
实际执行一些省市县区按照财税【2008】151号“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规定处理了。
由于财税[2009]87号规定了: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实际上财政部和总局把这个问题减免税的权力下放给县级政府了。
而且对一些特殊企业减免退增值税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所很大多省市县区减免退增值税按不征税收入执行,对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结果是:
减免退增值税部分正常在成本费用中用掉的部分不用征税了。
未用了的部分少量征收了一些税。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税务局和企业都能接受,下一步可能会发文明确。
张伟老师个人意见: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
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大连的做法是基层局的通行做法,是正确的,同时是符合(2009)31号文件规定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77号规定: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于:
31号文的原话,我们理解31号文也是这个精神:
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注意:
这里先也是说“收入”而不是“销售收入”。
在计算实际毛利率时用的是“销售收入”而不是“收入”。
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并未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只是按照总局31号文规定纳入的“收入”范围。
纳税人未将定金计算预计毛利额,可能面临补税风险。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合同法,应该征营业税。
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应纳营业税额与开具发票无对应关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个期限值得商榷)
这是河北地税冀地税函(2009)48号文的规定,总局今年19号公告以后,是否涉及此项业务还有待于实际执行的博弈。
大家要密切关注。
本人观点:
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比照文本合山煤业收取补偿款,按照10年均匀计入收入。
时间性差异。
持续经营一般不影响十年的税收总额。
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处理。
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
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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