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东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6434864
- 上传时间:2022-11-23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113.69KB
好东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好东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好东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它覆盖工程建设相关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每一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
我国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可以用二维结构来描述(见图8-1)。
图8-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图
(1)根据法律法规的层次和立法机关的地位划分,可以形成纵向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分别为:
第一层次为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文件。
第二层次为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颁发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工程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层次为地方性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层次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五层次为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第六层次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上述纵向建设法规体系中,下层次的(如地方、地方部门)法规和规章不能违反上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也不能违反法律,上下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根据建设法规的不同调整对象划分,形成横向建设法规体系。
横向可分为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五大类,这五大类法律制度也相互关联、相互补充。
横向还可以按照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主要方面分类,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法规、城市房地产法规等。
纵横两种法规体系结合起来,形成内容完善的建设法规体系。
第二节我国与工程相关的重要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属于全国性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有:
1.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是建筑工程活动的基本法。
它分别就建筑许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该法。
《建筑法》的实施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迅速走上法制化轨道起了重要作用。
2.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争执的解决等。
它适用于在社会上几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中指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所以它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3.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
所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实行强制招标投标。
这些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否则将不批准其开工建设,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只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规模太小的工程,才可不进行招标,而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4.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政府规划部门的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法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有很大影响,主要影响有:
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时,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5.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它是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保护人体健康,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具体涉及到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规定主要有: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才能够立项。
(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节我国与工程相关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一、建设工程主要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我国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的。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该条例。
它是建设工程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它对工程质量管理各方面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
例如:
1)对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关于建设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资质等级的规定,它们必须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分别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的规定。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工程过程中质量管理规定,包括对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检查会审,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要求,以及竣工验收的规定。
5)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7)建设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它规定: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它就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以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地方性法规。
例如一些省(市)的《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
二、建筑工程重要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1.我国建设领域重要的部门规章有: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为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4日经修订后以建设部令第91号重新发布。
该办法中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造面积在300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该办法中还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它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作出了规定,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资质申请和审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和分类责任等。
它是对《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细化,对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有重要作用。
(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它对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计价活动做出了规定。
2.地方规章。
例如一些省(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第四节与工程相关的规范
规范是工程过程中各个工程专业要素的技术标准。
它在工程实施和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建设工程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具体体现。
规范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法。
一、国家工程技术标准
1.国家技术标准按其约束性主要可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大类。
强制性国家标准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
它是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进行特别规定,其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其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是建设部颁布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除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起指导性作用。
2.按照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所调整的对象分为: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这些标准都是十分详细的。
以建筑材料为例,分别有关于水泥、水泥制品、玻璃、陶瓷、玻璃纤维、耐火材料、化学建材、建筑管材、纤维增强塑料、非金属矿、木材、石材、混凝土等各种标准。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已经形成,还有相应配套齐全的政策法规,如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科技、标准定额、市场管理、质量安全、人事教育、环境保护、房地产、材料设备等方面。
二、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有材料的应用规程、各类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工程技术规范等。
三、工法
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必须先进、适用,并能保障工程质量、保证文明施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缩短施工工期。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1.工法首先由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2.其关键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工法。
3.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
第五节我国工程管理体制和制度
一、我国政府工程管理体制
1.建设部
建设部是国务院授权对全国建设工程和建筑业实行全行业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省、市(地、州)、县(区)依次为省设建设厅,市、地、州设建设委员会或建设局,县(区)设建委或城乡建设环保局。
它们管理所在地区的建筑业,其在业务上受建设部领导。
建设部的行业管理主要是宏观调控,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
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
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
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
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4)指导全国建筑活动;
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
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5)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6)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7)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8)制定部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9)拟定高等院校建设类专业的教育标准、培养规格。
(10)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11)负责部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等。
2.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能是:
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国土资源部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部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
这充分突出了国土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
国土资源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及法规,依法行政,对国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管理机制。
国土资源部下属部门为各省市国土资源厅(局)。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国家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其主要职能包括: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
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
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
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
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4.其他相关部委
(1)国家环保总局。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按国家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
(3)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等其他部委。
它们负责本领域的国家工程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并对本领域的工程进行行业管理。
它们与建设部相辅相成,形成对工程的二维管理体系――综合性管理和部门管理。
这些部委下属机构均为各省市相应厅、局。
例如水利部涉及的水利工程管理主要职能包括:
1)拟定国家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包括水利建设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以及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堤、海堤、水库大坝、水闸等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
2)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拟定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3)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
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
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4)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
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等。
5)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6)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组织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利工程;
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7)指导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8)组织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等。
9)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包括:
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其他重要河流的整治工程;
监督实施重要江河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