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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首先到学校计财处履行缴费手续,然后持由计财处出具的缴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一律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应由本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完成注册手续时,学生所在系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二、学制、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各专科专业的学制为三年或五年。
在学分制条件下,三年制专科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最短不低于2.5年,五年制专科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最短不低于4.5年。
凡提前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提前就业,毕业证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执行;
凡在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型,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1)专业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业务范围、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其教学内容是从事特定专业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选修课程范围内选择修读某几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专业选修课程由各系确定开设。
(2)公共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允许学生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进行选修。
第九条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三个部分组成。
1、操行学分:
根据学生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表现,实行操行学分。
操行学分为6个学分,根据学工部操行学分计算办法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评定分期填报,学工部审核。
2、课程学分(120—128分):
课程学分指学生在校修读的各门课程总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结算。
课程的学分数以该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性和学时数为根据,原则上,16-18学时计1学分;
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军训计2分,单独安排的毕业实习为10学分,毕业论文或设计为2-6学分。
3、课外附加学分(6分):
入学教育、军训、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竞赛奖励、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
①入学教育、军训(2分):
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军训活动合格者获得学分。
②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分:
学校对学生英语、计算机过级或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获得学分。
③竞赛奖励学分:
代表学校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知识、体育或艺术竞赛获国家级奖励可获2个学分,省级奖励可获1个学分,市级奖励可获0.5个学分。
④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公益活动、职业技术培训、课外实践项目等每次时间在1周以上者可获得0.5学分。
第十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度量单位。
考试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成绩
成绩等级
课程绩点
90-100
优
A
4.0
85-89
A-
3.7
82-84
良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中
C+
2.3
68-71
C
2.0
66-67
C-
1.7
64-65
及格(通过)
D+
1.3
60-63
D
1.0
<
60
不及格
F
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修读课程总学分数
具体计算办法见相关规定。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无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均采用分百制评定成绩。
考核成绩可根据出勤情况、课堂表现、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见《学生课程分类及成绩记载办法(修订)》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在选课后方能修读相关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合格的,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某门课程旷课达5节或迟到达10次或出勤分10分被扣完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若该门课程为考查课程则直接计零分。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正考成绩在50分以上的,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成绩计60分,其余情况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书面提交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缓考手续。
除突发严重疾病外,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
缓考成绩记录为“缓考”,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六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即为旷考。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旷考”字样,必修课旷考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加注“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一律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程表上的课时计算;
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详见《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学生课程分类及成绩记载办法(修订)》。
第十九条学校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共为6个学分,由学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能跟班上体育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医务室和体育教研室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体育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安排的其他活动,经考核合格后可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属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后转开课系,由开课系教学干事会同相关人员负责查询。
查询结果由开课系主任确认后,书面通知学生。
成绩若需更改,须到学生所在系教学干事处领取学生考试成绩异动审批表,经任课教师和开课系主任签字确认后,由原任课教师或学生所属系教学干事报教务处审批、更正。
四、课程的选修、重修
第二十一条选课是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个人兴趣、条件,按照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
此后学生则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选定下学期的课程。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不应低于12学分,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仍按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执行,没有完成的科目继续选修。
第二十三条学院应在学期结束前3~5周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各课程的学分值及任课教师等情况,以供学生选择。
选修课低于30人原则上停开,学生另选课程。
根据选课情况学院在学期结束前1周公布选修结果。
第二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课程,正考成绩50分及以上,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成绩计60分,其余情况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选择其他课程修读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调整专业应与符合上级政策要求。
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的报到时或第一、二学期的最后一月内进行,其余时间不得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后按新的课程计划认定学分与绩点,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补修,并补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年级学生;
(六)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因病因事缺课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而未超过二分之一,所患病属非传染性疾病,健康状况已恢复良好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领导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不休学,准许随原班学习、所缺作业、实验均需补做,补齐者可参加学期考试。
第三十一条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学期休学。
第三十二条凡需休学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在家长同意后,经系领导审核同意,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均不得继续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修业年限顺延。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二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符合复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医务科复查,合格后再到所在系及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复学时,在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如无相同专业,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具有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退学警示制度。
在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对当学期取得学分数低于12学分的学生,给予退学警示。
退学警示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是对学习状态的一种警示。
退学警示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并将副本寄送学生家长。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等原因)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二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90节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根据规定应予休学但超过一周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决定书的送交方式包括: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各种在校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或智或体或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或学业成绩或科技创造或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有违法或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或违规或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二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破坏安定团结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
(六)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毕业、结业、降级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即:
获得6个操行学分,课程学分达到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其中公共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8分,专业选修课学分不得低于10学分),课外附加学分达到6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所修课程学分低于学分要求6学分以内(即:
该专业课程学分—学生所修课程学分≤6学分),方能结业;
若修业时间满基本学制规定年限(降级学生年限顺延),符合结业条件,本人又未提出降级申请,学校将给予结业处理,结业后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结业学生可回校参加次年9月举行的补考、补作毕业设计或论文、操行答辩、提交相关资料,合格并完清相关手续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修业满基本学制规定年限(降级学生年限顺延)、所修课程学分低于学分要求6学分以上者(即:
该专业课程学分—学生所修课程学分>6学分),学校将予以降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结业后因各种原因未取得相应证书的,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完成课程考试并了结相关问题。
超过期限未回校办理相关事宜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从2010级专科段学生开始试行,其余在籍学生仍按《广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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