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6429602
- 上传时间:2022-11-2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02KB
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清查;
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全区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资产转让、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全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收入解缴工作;
第九条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的配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
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制定。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其中属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债务购进资产。
特殊情况需举债购置的,应报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七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年检工作由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单位负责人离任时要进行资产移交;
管理人员离开时要进行资产清理和办理交接手续;
各类人员调动前必须清还所使用的物资,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包括出租、出借、报损、报废、转让、出售等),必须报经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由区财政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二十六条处置资产报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首先向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并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不得自行处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拨国有资产,应填报《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房屋建筑物和账面单位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车辆、仪器设备、办公用品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对有评估必要的资产,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和拍卖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公开拍卖。
对无评估必要的资产,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转让底价,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公开拍卖或其它转让方式。
以上转让净收入全额收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调出国有资产,凭《国有资产无偿调拨通知书》处理账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报废、报损国有资产,凭《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收入凭据处理账务。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借出、借入制度。
单位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
确需出借的,要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或借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由借出单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借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用期满必须及时归还,逾期按借用人租借处理,并及时补办租借的相关手续。
借出国有资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单位借入的国有资产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借入手续。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七章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级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政府将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产权登记、资产清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三十七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区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各个社区占有、使用的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具体事务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抵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西安 国有资产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