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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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1)事件2)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
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
健康权、身体权
3、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4、隐私权(内容、与名誉权的区别、现代困境及发展)
5、性自由权
民法复习具体要点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①民事权利受到法律最充分的保障
②民事权利当然
③民事权利内容无限广泛
④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2)身份平等:
①人格平等
②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
④平等保护
3)意思自治:
在死法领域,当事人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2)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
4)诚实信用5)公序良俗和私权神圣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
2)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
3)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彼此联系
4)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
5)权利的开始和结束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变动的原因问题
2、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和行为
1)行为:
指人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有意识的活动。
①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②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③准民事行为
2)事件:
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产生的
客观现象
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损害其价值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物能否自由流通,能够在多大的范围内流通
3、特定物与种类物:
是否具有独立特性以及是否可以相互取代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是否可分割,分割后是否影响其价值和用途
5、主物与从物:
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凡两物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其中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辅助作用或补充作用的是从物。
6、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以及是否归于消灭。
7、原物与孳息:
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
原物是原本存在并可以产生新物或新的收益之物;孳息是原物所生之物或利益
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物的构成个数及其结合状况
四、民事权利
1、分类:
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有排他性的权利。
知识产权、
人格权、物权等为支配权。
②请求权:
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
③形成权:
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消灭的权利。
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④抗辩权:
对抗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权利,也称拒绝的权利。
可分为同时履
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2)绝对权与相对权:
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
物权、人身权、继承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财产权:
、人身权与两者兼备权:
客体所体现的利益
财产权: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两者兼备
权:
继承权、股权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与相对人的联系
专属权:
人格权,身份权;非专属权:
物权、债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个权利的地位
担保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权利是否已经享有(取得)
2、权利的取得: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
民事权利的取得,不依赖与任何已有权利,而是通过一定民事行为或法定事由取得。
如先占、劳动生产、善意取得等。
②继受取得:
以原民事行为人的权利为依据,通过一定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的方法,继受取得的财产权主要有所有权、他物权、债权
2)直接取得与间接取得
3)即期取得与远期取
3、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救济
1)具体形态包括自救、自助、自卫
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
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自助的前提:
①必须是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②来不及请求国家公权力机关
③手段适合于请求权的实现
2)私力救济的方式:
①协商②调解③主张或放弃权利④紧急避险
⑤正当防卫⑥留置权⑦合同履行抗辩权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对胎儿的保护:
出生登记以独立呼吸为准。
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①胎儿人格权
②非法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③生父母死亡时的抚养请求权
④胎儿继承权
⑤为死产时的法律关系
2)推定死亡:
①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宣告死亡:
①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②一般情况,需下落不明满四年,从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
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
生之日起满二年。
③利害关系人顺序: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法律后果: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P50
2、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主体能够独立有效地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A、范围上的限制:
①纯获利益的行为;②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B、程序上的限制:
①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②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③由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监护:
设定专人对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
1)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
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成年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
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
P46
3)委托监护: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监护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③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⑤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⑥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⑦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变更监护、丧失监护权与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
1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
③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
4、住所: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视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
1)特征:
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2)分类:
①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③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④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公司;财团法人是以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b、社团法人为了公益事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为社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对财团法人享有任何权利
d、目的及组织的稳定性不同,社团法人相对较弱。
3)变更:
合并与分立:
①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立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②合并有创设式合并与吸收式合并;分立有创设式分立与存续式分立P56
③合并、分立之前的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4)责任:
①独立责任: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②无限责任:
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是指以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来承担责任),同一责任对法人来说是无限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代表责任:
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5)机关:
①意思机关(股东大会);
②执行机关(董事会);
③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④监督机关(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①由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②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③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6)清算:
法人终止前,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清算法人的人格:
在清算期间,法人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
6、合伙: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①有限合伙人是指向有限合伙出资并分享利润,但不参加合伙经营,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清偿责任的人。
②普通合伙必须全是普通合伙人,但有限合伙只要有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即可
③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由于某些合伙人因过错造成损害,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和积累的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P61
共同共有:
①因经营共同事业而发生②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务承担:
①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
②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③双重优先权(无法律依据,学理上的):
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P63
4)退伙:
①法定退伙(当然退伙)a、合伙人死亡;
b、法人合伙人关闭、撤销、破产
c、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
②强制退伙(除名、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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