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能人治村中国乡村政治的新模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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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定意义上说,它突破了中国乡村政治形式,是农村基层社区管理的创新。
一、传统乡村能人政治的传承与超越
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进行乡村治理构造的行为模式。
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包含着国家行政权力与社会自治两个方面,乡村社会在这两种权力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其治理过程,实行费孝通所说的“双轨政治”[2]。
传统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皇权止达于县。
国家的正式政权机构只设在县一级,县以下设置相应的组织与管理机构,承担户籍、税赋、治安及教化的责任。
由本地有能力、有权威的乡绅担任乡里组织领袖,协助官府办理乡里事务,实行官僚体制下的乡村自治。
然而,“乡里、保甲等基层政权总是掌握在当地的‘乡贤’‘望族’手中,成为乡绅地主欺压农民的工具。
封建国家就是依靠这些地主绅士,作为政治统治的基础”[3]。
乡绅掌握着乡村基层社会的公共权力,操控乡村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由此形成了中国独特的乡绅治理体制。
在特殊的治理目标和社会环境下,乡绅治理体制成为了传统中国的最优选择。
秦汉以后,许多朝代的乡里制度结构基本采用“三级制”。
比如,北魏的三长制,北齐的党、阎、邻里,北周的党、间、里,隋初的族、阎、保,宋代的牌、甲、保,以及明清两代的乡、都、图(或乡、都、里,或乡、都、村等)。
在这种制度架构下,乡村能人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实质是一种能人政治形式。
宏观地看,传统中国的乡绅治村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其一,村庄领袖—保长、甲长等由乡绅担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担任村庄领袖的乡绅是官化了的族人。
担任乡里组织领袖的乡绅,一般有以下特点:
(l)多是有钱有势有知识有名望者,是乡里社会中的最高阶层。
乡绅因为具备了财富、势力、知识三个条件,因而成为地方上有威望的人。
(2)乡绅往往上与州、县连通,下与平民百姓熟悉,加上了解本地本乡情况,便于上下沟通,充当着联系官民的“中介”角色,是一个介于官府与农民之间的特殊的阶层。
“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庭为收捐征税的媒介。
同样,士绅也给农民做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些官员的压迫。
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要靠士绅的帮助。
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
”[4]
其二,乡绅治村是一种地方自治形式。
中国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是一种带有地方自治性的村自治,这是在国家与地方分权背景下的一种乡村治理体制。
在这种乡村治理体制下,自治的主体是村,而不是村民。
尽管古代中国乡村权力体系具有行政权与自治权的二元性特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
事实上,行政权和自治权只是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的不同成员手里。
[5]实质是由地方上的少数上层人士实行地方治理,广大农民不可能享有自治的权利。
乡村主要由“亦官亦民”的乡绅治理,乡绅治村得到官府的认可,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也需完成官府交办的任务,如税赋和教化。
这是一种官绅结合、“官督绅办”的体制。
其三,乡绅的治村权来自国家。
中国古代的乡绅治理大多与宗族主义密切联系,在相当程度上依托乡土社会的宗族组织,依照乡村的惯习进行治理。
但是,乡绅的治村权来自国家,是统一的君权的一部分。
尽管担任村庄领袖的乡绅是由乡民(主要是上层)推选或在乡民中遴选的,但必须经官府认可。
换句话说,乡绅作为村庄领袖的治村权力是君授的,而不是民众委托的。
乡绅以国家安排的保甲组织为重要依托,依据国家法律办理村庄公共事务。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变迁和农民的分化,“经济能人”这一新生社会群体在农村社会中迅速崛起,逐渐形成为一股影响和左右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
现阶段农村的新兴“经济能人”,主要是指那些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显现超凡能力并卓有成效的人士。
从构成上看,这一群体主要由以下几部分人组成:
(1)农村私营企业主(含雇工型个体工商户);
(2)乡镇集体企业管理者;
(3)农业专业大户。
与传统体制下的乡村精英不同,这些社会转型过程中崛起的乡村能人之所以被称为“能人”,主要在于其超凡的经济才能,具有鲜明的经济色彩,这种能力使他们在农村社区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凭借他们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和特殊的个人素质,这一群体迅速在农村社会中获得了重要的社会地位。
面对农村经济能人这一迅速崛起的、具有特殊社会影响力的新社会群体,社会政治体系为保其权威能量和农村治理秩序,逐渐建构了一套相应的吸纳机制。
特别是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农村经济能人提供了进人农村基层社会政治体系的合法渠道和公平竞争村庄领导岗位的机会。
因此,农村经济能人有可能凭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优势,参与村庄治理中的阶层博弈,通过民主选举或提拔任命等方式进人村庄公共权力组织,成为村庄领袖。
80年代中期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村经济能人被吸纳到农村党组织和村级领导班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干部职务,成为村庄治理运作的主导者,由此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
所谓经济能人治村,简单地说就是指个别或少数经济能人在村庄公共权力结构中居于支配性地位,主导和控制村庄治理的运作过程。
从公共权力运行的角度分析,经济能人治村具有权威强大、权力集中等重要特点。
它主要依靠经济能人的超凡能力,突出经济能人的特殊作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体现了其决策迅速、社会动员能力强、效率高等独特优势。
由于经济能人治村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应,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特殊社会背景衬托下,为各级政府所倡导和支持,也受到了追求富裕和幸福的广大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同,由此构成了一道亮丽的政治风景线。
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比较,现阶段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乡村能人政治和精英治理现象,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村庄领袖—村干部,特别是村书记、村主任等主要领导人由新兴农村经济能人担任。
担任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l)拥有较高的经济收人,在财富分层上排列较高地位。
据此,他们对村庄公共生活和广大民众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2)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在以发展经济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社会关系与财富存在一种共生关系。
因此,农村经济能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常注意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早已越出村庄,延伸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各级政府,成为当今农村经济能人社会影响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第二,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村民自治形式。
现阶段的经济能人治村现象是在村民自治制度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势必受到村民自治制度的规制,从而使之具有村民自治的本质。
从形式上看,现阶段的经济能人治村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具有类似的外观表现,都是由村庄内的能人或精英执掌公共权力,主导和操控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
但是,从本质上讲,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乡绅治村体现的是国家与地方关系下的村自治,其权力主体是作为地方单位的“村”而不是“村民”;
当下中国出现的经济能人治村所体现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背景下的村民自治,其权力主体是村民,是“民”而非“村”。
当然,这些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能人不是普通的村民,但仍属于村民范畴。
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背景下,村民已经被分化为不同的阶层。
在不同的村庄,实际掌握和运作公共权力的村民可能会有所不同,因而村民自治因实际拥有村庄自治权力的阶层的差异而表现为多种实现形式。
经济能人治村说到底就是由村民中的经济能人群体执掌村庄自治权力,主持村庄公共事务。
就其实质而言,依然是村民自治的一种形式。
第三,经济能人的治村权力来自村民群众。
在现阶段,经济能人治村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必须受国家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但是,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国家将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权力下放给了村民群众,因而村民群众成为了法定意义上的村庄自治权力主体。
经济能人主要通过不同形式的村民民主选举成为村庄领袖,其治村权力来自村民群众的委托,不再是上级政府的派分和授予。
同时,经济能人主要依托村民自治组织体系,遵照村规民约,实施村务决策和管理。
唯其如此,当下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与历史上的乡绅治村形成了根本性区别。
历史上的乡绅治村是一种典型的权威政治,而当下的经济能人治村尽管具有权威政治的性质,但它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
一方面,村庄领袖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是民众认同的。
相应地,村庄领袖的治村权力经由选举程序等实现了村民群众的委托和授权,具有合法性基础。
从这一角度讲,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民主政治形式。
对于民主,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在一些学者那里,“民主被界定为一个政治系统,它提供通过竞争性选举更换公共官员和政党的机会,并容忍少数派和持不同政见者的观点”[6]。
另一方面,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庄领袖主要借助于自身的权威推动公共权力运作,又表现出典型的权威政治特色。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下中国农村的经济能人治村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权威政治,或者干脆称之为“民主一权威”政治。
如此,经济能人治村实现了中国传统乡村政治的传承和超越,创造了一种独特的乡村能人政治形式。
二、一元集权治理模式的突破和创新
伴随着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转变过程,乡村治理体制也逐渐实现了根本性转变。
历史地看,这一过程最早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
当初,国家政权力图深人乡村基层社会,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乡村基层治理开始国家化、行政化、权力化。
国民政府时期,实行地方自治性质的县、区、乡、保甲体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先是延续了县、区、乡体制;
后来,随着农村集体化运动的推进,最终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政社合一”的乡村治理体制—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体制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国家权力对乡村的全面渗透,从而打破了千百年来乡村的血缘地域限制。
农村社会以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的层级组织加以组合,生产资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7]其突出特点是政社合一。
正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所说:
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经济组织,又是政权组织,既管理生产建设,又管理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及其他基层行政任务,实行工、农、兵、学、商结合,成为经济、文化、政治、军事等的统一体”。
这种政经不分、高度集中的体制,实质是“把集体经济组织当作国家基层政权的附属品,以政化社,使集体经济完全失去了自主权和独立性”[8]。
人民公社组织将多种功能集于一身:
原来由家族组织负责的社会教育、治安、司法诉讼以及收缴赋税都收归公社,家族功能日渐萎缩;
原来由单一家庭负责的私人生产、劳动都归于公社组织。
每一位村民被严格地束缚在公社组织内,参加由公社组织安排的统一劳动、统一分配,固着在农村从事集体农业生产经营;
国家委派的公社干部把握着党、政、财、文大权,实行统一管理,从而为利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又为行政机构全面干涉农村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奠定了组织条件,形成了一种全权全能主义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
人民公社制度实质是一种一元集权治理模式—“治理主体的单一化,即所有权力集中于唯一的权力机构”[9]。
单一的治理主体统揽政治、经济、社会事务,形成了权力的高度集中,最终导致领导者个人的高度集权。
突破这种一元集权治理模式的决定性因素无疑是分权式的农村改革。
实行农业家庭承包经营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乡村治理中逐渐开始分权。
主要表现在:
(1)党政组织向经济组织和农民分权。
从农村率先改革,实行政社分开和家庭承包经营开始,国家逐渐向农民下放经济管理权,把经济管理权从党政组织中分离出来。
首先,政社分开,政府下放经济管理权给经济组织。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把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下放给农户和农民个人。
再次,集体企业改制,进行乡村集体企业的“去政治化”、“去集体化”改造。
[10]通过出卖、租赁、股份化、承包等多种形式的改制,大多数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了经营方式,甚至改变了经济性质,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
(2)国家向社会分权。
国家通过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向农民下放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权力,由农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随着新兴民间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国家又逐渐将部分社会管理的权限分离出来,下放给特定的农村民间组织。
比如,农村老年人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对农村社会政治生活发生了日益重要的影响。
如此,建构了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个组织有机统一的乡村基层公共权力组织体系,形成了多个治理主体互动合作的多元治理模式。
然而,在经济能人治村的模式下,多元性的农村公共权力组织在相当程度上经由经济能人的权威得到了整合。
经济能人往往以其富足的经济实力、特殊的经营管理才能、广泛的社会关系资源、独特的人格魅力等,获得村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
[11]如此,新兴农村经济能人的威权治理与多元性的组织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经济能人主导的多元治理模式。
在现阶段村民自治背景下,经济能人作为民众认同的村庄领袖,其权威的生成,既以经济能人的个人因素和超凡魅力为基础和根本,又以国家法律法规的安排和村庄治理制度的规定为依据和形式,因此兼具魅力型和法理型两类权威的特点,是一种以法理为形式的魅力型权威,或者说是以个人魅力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威。
这种“法理一魅力”型权威与人民公社体制下主要以国家强力为基础的村干部权威有着根本的区别。
不仅如此,在国家建构多个组织共同治理农村社会的新型村级组织体系的同时,农村社会成员发生了急剧的分化。
在纵向上,农村社会成员因占有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差异,分化为社会地位不同的多个社会阶层;
在横向上,农村社会成员因利益差异而重新分化组合,形成为众多通过特定关系联结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派系。
在农村社会成员分层、分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阶层博弈和派系竞争共同作用下,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换,形成了独特的“群山格局”。
[12]
在农村社会分化的背景下,构成乡村治理领袖的精英并非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庄领袖之间时常存在着分歧和竞争。
在多个阶层、派系并存和竞争的“群山格局”下,村庄的公共决策往往是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
各阶层、派系总是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村庄公共决策。
比如,通过支持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或同情自己的村庄领袖的治理行为,影响村庄领袖的决策意向;
通过对村庄领袖施压以作出有利的干预或者制造不利的宣传来影响村庄公共决策;
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等方式,影响公共舆论,威胁村庄社会稳定。
此外,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派系竞争主要表现为派系精英之间的竞争。
派系与其他组织一样,在其内部总是有精英与普通成员、领导者与追随者之分。
派系精英是构成派系的核心力量,作为一个农村非正式组织,其他成员则是松散的,可以自由进出。
事实上,在现阶段中国乡村治理过程中,各派系之间的竞争并非是整个集团与整个集团的竞争,往往表现为一个派系的少数精英与另一个派系的精英之间的竞争。
有意思的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代中国农村,特别是经济能人治理的村庄中,多数派系是由居于社会成员结构之上层的经济能人领导的,经济能人因而成为了派系的头目和主要骨干,或者说派系精英。
故此,派系精英之间的竞争,在外观上时常表现为经济能人之间的竞争。
于是,在农村社会中形成了一种经济能人主导的多元精英治理结构,实现了农村基层社区管理模式的创新。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调整和拓展
村民自治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
根据村民自治的理想制度安排,村庄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围绕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表达利益、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等为形式的自主权利的直接行使。
在现阶段,最主要地表现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
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成果,为村民自治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应清醒地认识到,这些制度安排只是为村民提供了法定的自治权利。
从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实际运作来看,由于受多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相当部分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村民自治的实践与其制度之间还存在着严重的偏差。
实际运作中的村民自治,民主选举相对先行一步,基本达到了村民群众的普遍参与、直接民主、人人平等的境界。
相对而言,后选举阶段的村民自治离制度规定的要求较远。
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上,村民群众的参与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制约,民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未能达到村民群众自治的理想目标。
比如,重要村务主要由村干部决策,除极少数特别重大的村务召集村民代表和党员参与,在村书记、主任主导下,通过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外,其他的村务基本由村干部决定;
村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村民直接参与村务管理的机会和途径不多;
村务公开和村民的民主监督基本处在“虚化”状态。
如此,在村民自治运作过程的四个民主环节,各村民阶层的参与度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在民主选举阶段,各村民阶层广泛、积极地参与,呈现出热热闹闹的政治景象。
在后选举阶段的三个民主环节,村民群众的参与度明显下降。
因此,经济能人主导下的村庄治理,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
其一,选举阶段的群众参与和普遍民主。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也是党和政府最为关注并着力推动的重要环节。
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借助于诸种力量的互动和博弈,逐渐达到了广泛参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境界。
村民群众经由派系和村庄精英的动员,广泛、积极地参与村级组织的民主选举活动。
相当数量的村庄精英特别是经济能人主动地参与竞选,他们依仗派系势力,并援引各种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采取多种多样的策略和方式,在选举运作过程中展开激烈的竞争,由此营造出一幅无比热闹的政治生活场景。
[13]尽管村级选举中尚存在着种种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地方,但是,无论从村民群众参与选举特别是投票率来看,还是从村庄精英特别是经济能人参与竞选的积极性分析,完全有理由说村级选举已经达到了直接选举、普遍参与、公开竞争的高度民主化水平,而且选举过程达到了相当程度的制度化水准。
其二,后选举阶段的经济能人主导。
根据村民自治的原则,村民群众是村庄治理的主体,在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具有平等的参与权。
然而,在村庄治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担任村庄领袖的少数经济能人执掌着村庄主要公共权力,主导和控制着后选举阶段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变迁,“村民在社区公共参与中的角色及相应的公共意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表现在:
村民因在村庄治理中所饰演的不同角色,其政治人特征从总体上呈现出阶层分化的趋势”[14]。
(l)作为村庄领袖的经济能人实际执掌村庄的主要公共权力。
由于受传统的行政控制型村庄治理模式惯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庄领袖在现阶段村庄治理运作过程中仍然居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对村庄公共事务具有深刻影响和决定性作用。
(2)非管理精英成为影响和参与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
随着改革的深人,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和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村庄内逐渐涌现了一批掌握经济、知识、技术、政治等优势社会资源的现代农村的非管理精英,如经济能人、村民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退位的乡村干部、中共党员,以及其他头面人物和乡村能人。
他们日益成为村庄治理运作中公共参与的重要力量,对村庄公共权力的运作产生着广泛的影响,在村庄公共生活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
(3)普通村民在后选举阶段的参与不足和政治冷漠。
由于农村政治文化和公共参与方式的变迁,以及个人缺乏公共参与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面原因,占人口多数的普通村民呈现出参与明显不足的状态,甚至出现了一些普通村民不关心村务、不主动参与村庄公共生活的政治冷漠现象。
普通村民的参与主要表现为:
一是当村庄公共事务涉及其个人利益时,一些普通村民为了维护或扩大个人利益,有可能采取各种手段实施私利性参与活动。
二是当村庄公共事务损害个人或集体利益时,在极少数场合,普通村民有可能受精英动员加入群体性的参与行为。
特别是村庄治理运作过程中的一些派系竞争行为,以及群体性抗议活动。
此外,普通村民常常置身度外。
如此,后选举阶段的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实际由少数的乡村精英特别是经济能人主导,呈现为精英主导型治理。
总之,经济能人治村背景下的村庄治理,实现了精英主导与群众参与的有机结合,构建了精英主导的群众自治形式,可以称之为“精英一群众”自治。
这是一种独特的村庄治理实践形态,是村民群众根据村庄治理环境对村民自治理想制度所做的一种适应性调整和务实性创造,是对村民自治的拓展。
从发展趋势看,经济能人治村势必对村庄公共权力运作和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进一步成长产生深刻影响,由此产生一种具有乡土性和本土特色的能人政治现象。
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分化,村庄治理模式势必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格局,经济能人治村则成为其中的一种选择。
实证研究表明,经济能人治村正从个案性现象逐渐演变为普遍性现象。
在一些非农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构成为村庄治理的一种基本趋向。
注
释:
[1]参阅卢福营:
《能人政治:
私营企业主治村现象研究—以浙江省永康市为例》,第14一1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费孝通:
《费孝通选集》,第125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3]胡如雷:
《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49页,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79。
[4][美]费正清:
《美国与中国》,第29页,张理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5]徐勇:
《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第78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
[6][美]迈克尔·
罗斯金等:
《政治学》,第62页,林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7]张厚安、徐勇、项继权等:
《中国农村村级治理—22个村的调查与比较》,第9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8]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
《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一1989)》,第311页,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9]俞可平:
《中国治理变迁30年(1978一2008)》,第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10]毛丹、任强:
《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第9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1]卢福营:
《村民自治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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