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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控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杜绝井喷失控和井喷着火爆炸事故,杜绝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
井控工作的重点在作业队,要害在岗位,核心在人。
第三条油田修井作业的范围包括:
投产投注作业、维护性作业、老井措施、大修及带压作业等。
井控工作内容包括:
井控风险的识别和各项设计中的井控要求,井控设备的配备、使用与管理,作业前的井控准备,施工过程中的井控工作,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安全措施,井喷失控的处理,井控技术培训管理,井控管理组织及职责,
井控管理制度等九个方面。
第四条带压作业井的井控技术要求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带压作业技术规程(试行)》(中油工程【2010】494号),并在作业设计中作详细规定。
第五条进行老井侧钻作业时,执行《长庆油田公司钻井井控实施细则》。
第六条本细则是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并结合长庆油田油田修井作业的特点而制定的。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长庆油田公司管理区域内从事油田修井作业及相关业务的单位、承包商。
第二章井控风险的识别和各项设计中的井控要求
第八条长庆油田修井作业井控风险分为三级,具体如下:
1、一级风险井:
所有“三高”区块井。
2、二级风险井:
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在20-100ppm、超前注水区块的投产作业、地层压力系数大于0.9的油水井。
3、三级风险井:
未发生过溢流、井涌区块的井;
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小于20ppm的油水井、地层压力系数在0.9以下的井、枯竭井。
4、以下几种类型的井,应提高一个井控风险等级。
(1)动液面在0-500米范围的采油井,有井涌、井喷历史的井,长期套返井,目前自喷生产的井;
(2)高气油比区块的井(参考附件4);
(3)地层压力不明的井;
(4)老井要打开新层时。
5、井控风险管理
采油单位的井下作业主管部门是井控管理的责任单位,采油单位的地质、工艺等技术部门是确保井控基础数据齐全、准确的责任单位;
井下作业施工单位是制定和落实井控措施要求的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是监督各项井控措施是否到位的责任单位。
6、各采油单位应定期对井控风险开展识别和评价,新投入开发区块和老区重点区块应加密评价,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修井作业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中应有对应的井控要求,且设计符合Q/SY1142-2008《井下作业设计规范》和SY/T6690-2008《井下作业井控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1、在进行地质设计前应对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水资源情况、通讯设施和季风变化等进行勘察和调查,并在地质设计中标注说明;
特别需标注清楚诸如煤矿等采掘矿井坑道的分布、走向、长度和距地表深度;
江河、干渠周围的油、水井应标明河道、干渠的位置和走向等。
2、地质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地层情况、井身结构、套管钢级、壁厚、尺寸、水泥返高及固井质量等资料,提供本井或邻井产层流体的性质(油、伴生气、水)、本井或邻井目前地层压力或原始地层压力、气油比、注水注汽区域的注水注汽压力、与邻井地层连通情况、地层流体中的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以及与井控有关的提示。
3、工程设计中应提供目前井下套管的技术状况,必要时查阅井史,参考钻井时钻井液密度,明确压井液的类型、性能和压井要求等,提供施工压力参数、提示本井和邻井在生产及历次施工作业时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
4、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地质设计对“三高”井井场周围一定范围内(含硫油田探井井口周围3km、生产井井口周围2k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包括开采地下资源的矿业单位)、国防设施、高压电线和水资源情况以及风向变化等进行复查,并在工程设计中标注说明和提出相应的防范要求。
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复核,并制定出具体的预防和应急措施。
5、施工单位应依据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做出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在井控设计中细化各项井控措施,必要时应查阅钻井及修井井史等资料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要按工程设计提出的压井液及处理剂的储备要求进行选配和储备,包括:
(1)井控设备和要求:
单(双)闸板防喷器、油管旋塞阀、抽油杆防喷器、防喷井口、节流压井管汇、放喷管线等。
(2)压井液要求:
配方、性能、数量等。
(3)压井材料准备:
清水、添加剂、加重材料等。
(4)井控技术措施、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要求及相关的措施和器材准备。
6、对于二、三级井控风险井的常规维护性作业,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
7、四项设计编写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施工。
第十条从事四项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
1、一级风险井
(1)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或乙级以上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技术管理经验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二、三级风险井
(1)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设计资质,设计编写、审核和审批人员具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工作经验和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乙级设计资质,设计编写人员具有二年以上的现场技术管理经验和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审核和审批人员具有相应的中级技术职称。
3、各采油单位要定期对市场化作业队伍从事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的编写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后,经采油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设计的编写和审核工作,同时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市场化作业队伍设计编写、审核人员基本信息、考核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设计编写及审批程序
1、一级井控风险井
地质设计应由采油单位地质研究所(生产技术科)编写,地质研究所所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审核,采油单位主管地质领导审批;
工程设计应由采油单位工艺研究所(生产技术科)编写,工艺研究所所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审核,采油单位主管工程领导审批;
内部作业队伍施工时,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应由大队技术管理部门编写,大队长审核,采油单位主管工程领导审批;
市场化作业队伍施工时,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应由市场化作业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编写,采油单位工艺研究所所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审核,采油单位主管工程领导审批。
2、二、三级井控风险井
(1)油水井维护性作业
地质、工程设计由采油作业区(井区)有关技术人员编写,作业区主管技术领导负责审批;
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由作业队编写,大队技术组主任(市场化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大队(作业区)主管技术领导审批。
(2)新井投产投注作业
地质设计由地质研究所编写,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工程设计由工艺研究所编写,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由作业队编写,作业大队主管技术领导(市场化作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采油单位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审批。
超低渗项目部地质设计、工程设计由生产技术科编写,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措施井、大修井及工程试验井
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分别由地质研究所、工艺研究所(生产技术科)编写,地质研究所、工艺研究所(生产技术科)主管领导审核,单位主管地质、工程领导负责审批(部分公司要求的重点试验项目和大型作业地质、工程设计需上报油田公司审批);
施工设计和井控设计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大队及以上)编写,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审核,厂主管工程领导最终审批。
3、当工序发生变更或井控风险级别发生变化时,“四项”设计需要按照以上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和审批。
4、授权审批人需要得到审批人的书面授权后才能行使审批的职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井控设备的配备、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井控设备配备要求
1、所有井控设备及配件必须是经油田公司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一级井控风险井:
按照不低于35MPa的压力级别配备KQ35/65防喷井口一套、单闸板手动防喷器一套、油管旋塞阀一套,7MPa抽油杆防喷器一套,防爆工具(铍铜材质管钳、扳手、榔头、撬杆)一套,放喷和压井管汇一套,如进行射孔或测井等电缆作业,还必须有电缆防喷器和剪线钳或液压剪一套。
3、二、三级井控风险井:
按照21MPa的压力级别配备与作业井井口匹配的CYb25/65防喷井口一套、单闸板手动防喷器一套、油管旋塞阀一套,7MPa抽油杆防喷器一套,放喷管汇一套。
4、特殊井井下作业井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5、含硫区域井控设备的选择按照集团公司《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和SY/T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执行。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承包商)井控设备配备要求
1、采油单位常规井控设备按照不低于1:
1.2比例配备,保证一定的备用量。
2、各单位应根据作业区域就近原则储备21MPa双闸板液动和手动防喷器各一套,35MPa单闸板手动防喷器一套,剪线钳或液压剪一套,35MPa和21MPa压井管汇各一套;
不少于20吨的压井材料。
第十四条井控设备现场使用规定
1、所有的井控设备在现场待命时间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必须送回井控车间全面检修。
在现场实施过承压作业的井控装备,必须送回井控车间全面检修。
2、每口井开始作业前,应对防喷器进行检查及密封性试压。
使用防喷器前,检查并确保防喷器所装闸板芯子的尺寸与入井管柱或电缆尺寸匹配。
防喷器每完成一口井的作业后,应进行全面的清洗、维护、保养和检查。
3、维护性作业、投产投注作业每口井开工前进行一次密封性试压;
措施、大修等占井时间较长的作业,除开工前进行一次试压外,每作业10天再进行一次密封性试压。
试压要求:
单双闸板防喷器、油管旋塞和抽油杆防喷器试压压力不低于7MPa,稳压时间不少于10分钟,允许压降小于0.7MPa,密封部位无渗漏为合格。
4、送到井场的井控装备必须有井控车间(站)、生产厂家的检验合格证。
施工现场的井控装备必须挂牌,牌上内容应有产品名称、规格、检验日期、检验人和管理人等。
进行过维护保养的井控装备必须有记录。
5、装备有液控系统的防喷器时,其液压控制系统的控制能力应与所控制的防喷器相匹配,远程控制台应摆放合理,且距井口25米以外,并有专人检查保养。
6、井控设备、防护器材的编号:
(1)编号规则
□□□—□—□
器材编号,从01开始。
器材代号:
防喷器FZ或2FZ;
油管旋塞YGXS;
抽油杆防喷器YGF;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ZH;
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Q。
修井大队或市场化作业公司名称:
用公司名称拼音缩写(市场化作业公司需要注明几队)。
采油单位:
8个采油厂,用罗马数字Ⅰ-Ⅷ;
3个采油技术服务处J1-J3;
超低渗第四项目部C4;
长庆实业集团CS。
投用年份:
取后2位。
(2)井控器材的编号用钢印打在本体侧面,清晰易辨识;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用黄色油漆喷在瓶身,但不能覆盖气瓶原有的文字图像信息;
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的编号用不干胶条形码粘贴在检测仪的侧面或背面,不覆盖出厂编号、合格证等信息,不影响使用。
7、现场使用要求
(1)不允许用打开防喷器的方式来泄压。
(2)手动防喷器操作时,两翼应同步进行,开关一次
完成;
每次开关到位后,应回转1/2-1/4圈。
(3)放喷管线要有防堵、防冻措施。
(4)压井和放喷管线上所有闸阀要标明工作压力和开关状态。
(5)施工时拆卸的采油树要及时清洗、保养,以作备用。
8、防喷器等井控设备的使用要做到:
“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工作原理、懂设备性能、懂工艺流程;
“四会”即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井控设备维修保养及报废
1、井控设备的试压是检验其技术性能的重要手段,液控防喷器控制系统用液压油按规定压力试压,其余井控设备试压介质均为清水(冬季加防冻剂),下列情况必须进行试压检查。
(1)井控设备从井控车间(站)运往现场前。
(2)拆开检修或重新更换零部件后。
(3)进行特殊作业前。
(4)在现场实施过承压操作。
2、井控设备的维修保养、年检和大修
(1)井控设备的日常保养由具体使用的作业队负责。
(2)井控设备的检查、更换零部件、密封性试压由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负责。
(3)井控设备的年检和大修,由井下作业承包商(单位)送井控车间进行年检和大修。
各单位的井控设备必须统一建立一一对应的自编号,维修保养、出厂及回收要有记录并建立台帐。
3、防喷器和井口的报废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判废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408号)。
第四章作业前的井控准备
第十六条试油完井后试油队应安装与下步施工配套的井口。
修井作业拆卸井口前要关井测油管、套管压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压井。
无异常方可拆井口,并及时安装防喷器。
第十七条放喷管线的安装
1、施工前均应安装钢制放喷硬管线;
管线承压在25MPa以上,通径不小于Ф50mm。
布局要考虑当地风向、居民区、道路、排液池及井场内各种设施的情况。
一级风险井放喷管线接出井口30米以外;
二、三级风险井接出井口20米以外,放喷闸门距井口3米,压力表接在井口套管闸门与放喷闸门之间。
2、放喷管线不能焊接,拐弯处使用锻造高压三通或活动弯头。
并且高压三通的堵头正对油气流冲击方向;
每隔8-10米要用水泥基墩带地脚螺栓卡子或标准地锚固定,拐弯处两端要用地锚固定,放喷出口要用水泥基墩带双地脚螺栓卡子或地锚固定,卡子上用螺帽紧固。
标准地锚:
长度不小于1.8米,中心管直径不小于Ф73mm,锚片厚度不小于5mm、直径不小于250mm、长度不小于0.4米;
标准水泥基墩:
尺寸为0.8米×
0.6米×
0.8米;
标准地脚螺栓:
直径不小于Ф18mm,长度大于0.8米。
3、高含硫的油井地面放喷管线要使用
防硫油管、防硫闸门。
第十八条井口及防喷器的钢圈槽要清理干净,并涂抹黄油,钢圈平整放入钢圈槽内,并用专用螺栓连接,对角上紧,螺栓两端均匀露出。
第十九条作业前作业队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修好动力、提升设备。
2、按Q/SY1124.3-2007《石油企业现场安全检查规范第3部分:
修井作业》要求,根据井场实际情况布置好井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及电路、气路,并符合安全要求。
3、各种井控设备齐全,并经检查合格后摆放在井口附近,同时不阻碍安全通道。
4、按设计要求备好压井液、有毒有害气体和防火防爆等防护器材。
5、落实井控岗位责任制、井控管理制度及措施。
6、将井控设计和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明确各岗位分工。
第二十条井控验收
1、一级风险井由作业区、作业大队或承包商验收合格后向采油单位井下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采油单位井下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承包商(单位)进行验收,达到井控要求,经采油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
2、二级风险井由作业大队(作业区)相关部门会同现场监督和采油单位井下作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达到井控要求后方可施工。
3、三级风险井由作业大队(作业区)相关部门会同现场监督共同验收,达到井控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施工过程中的井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规射孔施工的井控作业要求
1、射孔液密度应根据油层预测压力系数加上附加值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附加值取0.05-0.10g/cm3或1.5-3.5MPa。
2、电缆射孔时应将灵活好用的剪线钳或液压剪摆放在井口方便取用的位置。
作业队必须安装电缆闸板防喷器,按设计灌满井筒(负压射孔除外),安排专人坐岗观察井口,同时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
3、电缆射孔过程中若发现溢流或井涌应立即停止射孔作业,及时起出枪身,来不及起出射孔枪时,关闭防喷器或剪断电缆、抢装防喷井口。
射孔后立即卸电缆防喷器,安装闸板防喷器进行起下钻作业或安装防喷井口。
4、采用油管输送射孔工艺时,必须座好井口并连接好地面放喷管线,确认放喷管线连接完好后,方可点火启爆。
5、生产组织应避免夜间进行装弹、点火等作业。
雷电、雷雨天气严禁进行一切射孔作业。
第二十二条起下油管、钻杆过程中的井控作业要求
1、作业队应检查保养好防喷井口、井口钢圈和与入井管柱扣型对应的油管(钻杆)旋塞阀等井控设备,并摆放在井口附近备用。
油层打开后,起下钻作业时必须安装防喷设备,防喷井口、油管旋塞等井控设备灵活好用,保持闸门全开状态。
2、进行起钻作业前应确认井内油、套连通,特殊情况除外。
3、起下钻时要做好坐岗观察工作,并连续检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做好记录,中途发生井涌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管柱下部若带有大直径钻具时,必须控制起下钻速度,距离射孔井段300米以内,速度不超过5米/分钟。
起完钻后立即下钻,严禁起下钻中途停工休息时未关闭防喷器和空井检查设备。
若起下钻中途设备发生故障,在维修设备前必须确认井口处于受控状态。
5、起钻完等措施时,井内必须先下入不少于井深1/3的油管,座好井口,严禁空井等停(井内未射孔或射孔段以上有桥塞和水泥塞时,可不下油管,要座好井口);
小修作业起钻完等措施时,要座好井口,严禁敞开井口停工等措施。
6、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井进行起、下钻前必须压井,确认压井合格后才能进行起、下钻作业。
7、起钻前必须接好灌水管线,按设计要求准备足够的压井液,确保起钻过程中能够连续补充压井液。
在高气油比区块施工时,在有注水井或配水间(阀组)的井场,井场上所有油井要连接与注水井或配水间(阀组)相连的平衡灌注管线。
平衡灌注管线的规范同注水管线,所用闸阀、弯头的压力等级与所接的注水井井口相同;
高气油比新区块在地面建设时,有条件的井场上的油井要连接与注水井或配水间(阀组)相连的平衡灌注管线。
第二十三条起、下抽油杆作业的井控要求
1、起下抽油杆时,井口要安装抽油杆防喷器。
2、高气油比区块、压力较高、有自喷能力的井起下抽油杆时要有防上顶措施。
第二十四条填、冲砂作业中的井控作业要求
1、进行填、冲砂作业时井口要安装防喷设备。
2、填、冲砂前应先循环压井,将井筒内的油气排尽,观察确认井筒内平稳后,才能开始作业。
3、施工中途若遇到返出液量明显大于入井液量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无井控风险后再继续冲砂作业。
第二十五条钻、磨塞施工中的井控作业要求
1、进行钻、磨塞作业时井口要有防喷控制装置。
2、钻、磨塞作业所用的液体性能要按设计要求或与封闭地层前所用压井液相一致。
钻、磨塞前要详细了解封堵层的基本情况,做好其它准备工作。
3、钻、磨作业时,要严密注意钻压、泵压以及进出口排量变化。
4、钻、磨塞作业完成后,要充分循环压井,并停泵观察30分钟,井口无溢流时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第二十六条打捞施工的井控要求
1、打捞施工作业必须考虑井控工作的需要,根据设计准备好井控设备,井口安装好防喷器。
2、在起、下大直径打捞工具或捞获大直径落物起钻时,要注意观察油、套是否连通,严格控制起钻速度,防止因“抽汲”作用而诱发井涌、井喷。
要安装有双向安全卡瓦等防上顶和防下窜设备。
3、打捞施工时发生溢流、井涌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压井后再进行下步措施。
第二十七条诱喷作业的井控要求
1、抽汲作业应使用防喷或采油井口进行作业,并装好合格的排液管、放喷管线、防喷盒。
2、抽汲过程中发现抽喷预兆后应及时将抽子提出,快速关闭抽汲闸门;
停工时要提出抽汲绳,关闭井口。
3、用连续油管进行气举排液、替喷等作业时,必须装好连续油管防喷器组。
4、特殊井、异常高压井、高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井,不允许夜间进行作业。
第二十八条压井作业中的技术要求
1、一级井控风险井和符合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井压井后才能进行施工。
2、压井方式:
(1)循环法压井:
循环法压井适用于井内钻具位置深,且较接近油层的情况。
(2)挤注法压井:
当循环法压井无效或溢流量过大时为达到压井目的而向井筒挤入压井液。
上述两种方式无效时,可采用压裂车将压井材料泵入井内,达到压井的目的。
(3)二次压井:
压井深度在被压地层顶部以上10-50米时采用此法,即在实际压井深度先循环压井,然后加深钻具至人工井底以上1-2米,再循环压井,直至将井压住。
压井结束后开井观察30分钟以上,井内稳定无变化为合格。
3、压井施工要求
(1)压井液要求:
压井液与油层配伍性良好,配方由各单位根据区块地质特点确定;
压井液准备量要求不少于井筒容积的1.5倍。
(2)采用适宜的加重剂,应使压井液对油气层的损害降至最低。
(3)常规压井作业应连续进行,中途不得停泵,注入排量一般不低于500L/min;
特殊情况按照设计要求执行。
(4)压井过程中应保持井底压力略大于地层压力。
(5)压井合格标准:
采用循环法压井时,当出口返出液的性质和压井液相同、进出口排量一致,停泵观察30分钟无溢流时为压井合格;
采取挤注法压井时,停泵观察30分钟无溢流时为压井合格。
(6)在起下钻过程中,应连续或每10根以内向井筒灌注压井液,以保持井筒压力平衡。
(7)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应迅速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井喷,关井记录压力,并上报主管部门。
(8)特殊情况下压井作业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压井措施,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在含有H2S和CO油水井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测量CO、H2S、O2、可燃气体)4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6套及1台配套的空气压缩机。
第三十条在其他区域作业时,现场应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测量CO、H2S、O2、可燃气体)2台、正压式空气呼吸器4套。
第三十一条井场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施工区域严禁烟火。
在森林、苇田、草地、采油站等地进行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带或隔离墙。
值班房、发电房、锅炉房等应在井场盛行季节风的上风处,距井口不小于30米,且相互间距不小于20米。
若需动火,应执行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和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中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二条井场应平整,安全通道应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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