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含答案解析共70套第65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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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设立于甲市的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设立于乙市的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设立于丁市的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
第25章>
第2节>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本题考查仲裁委员会的选定。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未经约定的可以通过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再次就原纠纷进行仲裁。
3.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一半的责任。
甲不服提起上诉,但在15日上诉期未满时甲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准许甲的撤回上诉
B、甲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意味着一审判决自然发生效力
C、如果本案已经进入二审审理程序,甲不得再申请撤回上诉
D、法院准许甲撤回上诉的申请后,甲还可以再就本案提起上诉
第15章>
第3节>
上诉的撤回
考查上诉的撤回。
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B项错误,如果在本案上诉期届满前,乙也没有提出上诉,则一审判决才发生效力:
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上诉人都有权申请撤回上诉。
4.甲因为随身携带的票据在乘车时遗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向法院申报。
法院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
A、应当通知乙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甲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B、如果乙在申报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的,应当驳回申报
C、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甲和支付人
D、乙提出申报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9章>
第1节>
申报权利
B
考查对权利的申报及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和《民诉解释》第45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经查看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ACD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450条的规定,B项错误。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被申请人认为受诉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对该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该裁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C、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D、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第27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C
本题考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A项错误。
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7条、第8条、第10条的规定,C项正确,BD项错误。
6.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
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7题,单选)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第4章>
给付之诉
本题考查诉讼标的、诉的分类。
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其并未发生变更,故A选项错误。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民诉解释》第232条规定,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故B选项错误。
在本案中,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仍然是让被告履行义务,属于给付之诉,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扣押、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
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强制性手段
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也可以对旁听人员适用
D、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决定,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但情况结束后需补交委托书
第12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
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扣押。
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D项错误: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C项正确,
8.关于裁定的特点,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法院作出裁定,是基于法院的诉讼指挥权
B、裁定是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其不会涉及实体问题
C、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D、裁定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第20章>
民事裁定的概念
考查裁定的特点。
裁定是用以解决程序问题的,但是也会涉及实体问题,如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故B项错误。
9.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2011年卷三43题,单选)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第14章>
审理前准备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特点。
A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B选项不是《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的。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
10.甲委托乙代为进行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希望变更代理权限。
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需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即可
B、甲口头告知法院变更事宜即可
C、甲应当将变更事宜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D、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甲的变更请求
第6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考查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11.下列关于协议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离婚案件的诉讼可以通过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B、甲和乙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C、王某经营一家网络商店,与某个人物流公司签订2万元物流费用的合同,约定纠纷由王某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D、与父母同住的孙大与在外地的孙二就父母财产继承达成协议,约定如果对于继承发生纠纷,由孙二目前所居住城市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3章>
第4节>
协议管辖
考查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选项中,离婚属于确定身份关系案件,并非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不当选;
C选项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双方协议选择中级法院,违背了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当选;
D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
12.甲与乙为多年夫妻,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甲因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不公开审理
B、应当公开审理
C、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D、当事人如不服法院对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可以以此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2章>
公开审判制度
考查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故AB错误;
D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对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13.王某购买甲公司的三套外加剂生产设备,乙公司用其闲置的营业房一套为王某提供抵押担保。
后因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尾款70万元,甲公司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院经审查向王某发出支付令,但王某拒绝签收,法院于是进行留置送达。
在支付令送达后的第五天,王某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反映自己目前没有任何财产,实在无力支付尾款,同时向该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中有一套设备是残次品。
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
A、本案中法院的送达方式违法
B、王某提出了书面异议并起诉,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C、异议期届满后,甲公司可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的财产
D、异议期届满后,甲公司可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的担保财产
第18章>
支付令的发出
①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的说法错误。
②王某以自己无力偿还借款为由提出异议,其不属于对债权的实体异议,故该异不是有效异议,支付令的效力不受影响。
因此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异议期届满后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
因此C选项的说法正确。
④《民诉法解释》第436条规定:
"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因此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4.赵向杨借款1万元,约定1年后还清。
但2年过去,赵仍未还款,杨多次索要未果,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庭调查时,杨无法提供赵写给他的借条,只有第三人李向法院提供证言称赵确实向杨借款1万元,他当时在场。
赵却声称此款已还,还款后杨当面把借条撕了,所以未向杨要收条。
法院判决杨败诉,杨也没有上诉。
半年后,杨在女儿的储钱罐里找到了借条,于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原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通知杨另行起诉
B、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并且免收案件受理费
C、应受理杨的再审申请。
并要求杨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D、因杨提交的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只是由于其不妥善保管导致其庭审时不能提供。
该证据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所以应不予受理杨的再审申请
第17章>
申请再审的条件
本题考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情形。
杨作为原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因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杨的再审申请;
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
1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39题,单选)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
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
16.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
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据此可知,调解也是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调解书,否则无法处理一审裁判文书的效力问题。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易错点提示:
对于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如果是在一审中调解结案的,不需要制作调解书,但二审中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换言之,那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一审调解结案的案件,二审中调解结案的,即使
17.张兄与张弟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张兄胜诉。
张弟不服,却在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路上被撞昏迷,待其经抢救苏醒时已超过上诉期限一天。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41题,单选)
A、法律上没有途径可对张弟上诉权予以补救
B、因意外事故耽误上诉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决定顺延期限
C、张弟可在清醒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D、上诉期限为法定期间,张弟提出顺延期限,法院不应准许
第9章>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本题考查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本题中,张弟被撞昏迷不醒的事由显然属于正当理由,可以适用期限顺延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顺延期限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
因此,只有C选项是正确的。
18.关于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不消灭
B、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年满18周岁的,原监护人仍然可以代理其进行诉讼
C、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一审程序结束后,诉讼代理权消灭
D、委托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程序进行代理,第一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第一审程序相同的,无须向第二审法院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考查第一审委托代理权与第二审的关系和法定代理。
如果在第一审程序中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第一审程序结束以后,其诉讼代理权消灭,并不自然取得第二审程序的代理权。
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成年的,原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19.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签订了一份金属材料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凡是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及仲裁条款无效。
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中约定了两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天元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
C、天元公司和世合公司对仲裁条款的效力有异议的,世合公司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天元公司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D、天元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无效,故“当然无效”过于绝对,A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中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根据《仲裁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
20.甲欠乙20万元,乙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发出了支付令。
如果甲在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暂无清偿能力,请求延缓债务清偿期限的书面异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应当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
B、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乙不同意的除外
D、异议期间届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考查支付令异议的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A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3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本题中甲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B、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D项正确。
21.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依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属于根本法
B、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其属于部门法
C、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属于程序法
D、民事诉讼是运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因此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
第1章>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①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民事诉讼法的属性界定有所不同。
依据民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属于基本法,只有宪法才是根本法,选项A的说法错误。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其属于程序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因此选项B和C的说法均错误。
③民事诉讼法是运用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公力救济途径,属于公法,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关于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区别,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判决书可由审理案件的部分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也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予以写明,但仲裁庭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第23章>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本题考查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仲裁法》第54条的规定,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仲裁法》第51条,C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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