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久河水电站项目引水隧洞工程职业卫生监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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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环保人才网的单位和个人。
七、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八、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移交工作。
九、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施工方案中涉及到职业病危害采取的防控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十、施工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落实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十一、建设单位对发包的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十三、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防止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绝缘鞋、防毒面具、耳塞等)。
施工中作业人员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作业防护用品的发放、佩戴、使用情况。
十四、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应设置报警设施,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在施工作业方案中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应急措施,报监理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五、若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得到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计划进行;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尽可能远距离操作;
在安装放射源处,划定范围,拉好警戒线、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十六、在建设有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中,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过程中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施工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十七、供应采购单位在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时,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要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作业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
十九、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危害的作业,施工单位在作业时应及时监测,采取通风、隔离、造价人才网佩戴防护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
二十、施工单位应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存放处、使用处和道路的扬尘防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道路及时洒水,清理路面,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十一、各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机件、物品摆放规范,施工项目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工业垃圾池,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凡是垃圾散落在公司道路和其他单位卫生区域,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十三、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年龄在60岁以上的员工,有心血管、神经系统疾病员工从事高处作业、高强度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二十四、高温季节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避开高温施工,并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用品。
女员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二十五、施工现场发生职业病危害或职业中毒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应及时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二十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二十七、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图纸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专篇和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与设计相符,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验、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
二十八、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生产准备单位应对该项目工作岗位职业危害暴露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二十九、在该项目试运行阶段,生产准备单位应将试运行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对试产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三十、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各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整改回复;
对查出存在职业卫生隐患的单位,下发整改书后仍不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将职业卫生管理资料统一成册,逐一归档。
三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三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建筑施工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要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或系统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更要加强检查,督促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三、要加强对辖区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学校、旅游、管道运输等安监理工程师论坛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十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各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更新设备,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制订相应的事故防范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五、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查管理机构、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查安全防护措施、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查事故隐患等。
(一)安全机构建设情况
1.查机构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规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2.查各级各部门是否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并成立以行政领导为主的安委会,安委会是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安全事宜做出反应与决定。
企业的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分级是否合理,安全部门是否岗位明确、工作协调。
3.专业技术安全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按企业在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安全人员,3级单位设有安全组或专职安全员、4级单位设有专(兼)职安全员,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配有专职安全工程师。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及执行情况
1.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够不断改进。
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等规定的情况,制定现场施工作业、危险源管理等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安全制度在执行中能否得到不断细化、持续改进和及时完善等。
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岗位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的安全活动记录情况,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
3.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岗位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危险作业审批程序是否完善。
包括能否根据企业的生产实际,确定本企业危险作业相关文件与记录,特种作业的审批记录,是否建立工业动火、临时用电、大型吊装等特殊作业的审批程序规定和管理台帐。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1.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了三级教育,建立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按规定参加了相应级别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考核、有档案。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是否做到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率达100%,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统一的安全合格证书后才任职。
4.消防知识培训情况。
有无消防知识的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四)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1.是否根据规范要求配备岗位劳防用品,并有劳防用品的发放制度及记录,劳防用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
2.现场作业人员劳防用品的管理与使用是否规范,操作人员能否熟练使用。
(五)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管理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进行了安全预评价,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是否有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是否对设计方案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
2.投产前是否进行了安全验收,有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档案,不符合项目的记录、整改情况。
3.投产后是否有安全专项评价的管理规定、安全现状评价的管理办法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1.是否有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和查出问题整改反馈单。
2.是否按标准化管理要求进行了现场安全检查,并有标准化检查规定和记录。
3.防护设施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安全生产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现场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5.防火、防爆、防雷击、防天然气中毒等制度是否健全,台帐是否齐全,安全检查监督是否到位。
(七)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1.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
2.特种设备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术档案、台帐、登记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维修保养制度。
3.特种设备设施是否有年度检验计划和安排,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能否达到100%,存在问题隐患能否按规定整改,有无检验报告的存档制度或记录。
(八)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1.是否建立了危险源排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危险源档案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否齐全。
2.有无危险源的检查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了预先分析。
(九)安全投入情况
1.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是否按标准保证了足额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隐患整改资金、职工工伤保险的缴纳、高危行业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等)。
2.是否做到了安全设施齐全,劳动保护设施、防护品满足要求,尘毒作业场所防护措施达到了国家标准。
(十)隐患识别和整改情况
1.有无隐患识别机制,有无开展隐患识别机制的活动记录,是否做到了对有关隐患有分析报告,并建立了隐患台帐。
2.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能否做到:
有隐患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员、岗位,较大隐患的整改实施有计划、有控制、有记录,较大隐患整改计划资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十一)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1.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包括能否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并有不断改进与完善应急预案的制度,有应急预案的管理档案,有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
(十二)事故管理情况
1.事故上报情况。
包括各类事故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对事故进行统计、对比、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情况。
2.事故调查情况。
能否做到事故调查程序合法,事故调查及时,信息资料详实、充分、完整,事故调查报告符合规范。
3.事故结案情况。
事故处理结案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事故性质认定准确。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即:
查清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教育职工群众,处理事故责任者。
七、安全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对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政府或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依法查处。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每次开展安全检查时,要认真、完整地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并在检查结束后半年之内对本检查组上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跟踪督查,对依然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重处、重罚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安全检查记录表》要作为重要档案保存备查。
附件:
安全检查记录表
编号:
字(200 ) 号
检查单位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检查人员
被检查
单 位
检 查
时 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检查内容
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和隐患
处理意见
和措施
跟踪督查情况(跟踪时再填写)
记录人员:
记录时间:
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为及时发现、整改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市建立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与跟踪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较大安全隐患按市政府办2002年出台的《隐患排查整治三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
企业每年要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本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
三、市、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跟踪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排查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跟踪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较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实施监督管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较大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排除较大安全隐患,并按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较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
书面报告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六、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运用预先危险分析、故障危险分析、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查找各类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较大安全隐患。
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检查制度》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治理较大安全隐患。
九、鼓励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查。
核查属实的,按照市政府办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应当记录建档。
能够立即排除的,要立即排除;
无法立即排除的,要采取应急安全保障措施,落实责任人,保障生产安全,并立即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将排除情况记录在档,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排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分级。
十二、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进行综合评析,作出评估报告,对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影响程度、估计损失等作出评估结论,并对事故隐患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方式、整改期限和临时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十三、评估结束,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并立即将评估报告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评估报告提出的监控保障措施、整改方式、整改期限等建议,应当客观、适度。
十四、较大安全隐患评估、分级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较大安全隐患整改。
较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较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四)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整改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由企业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小组,并立即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及时排除较大安全隐患。
整改方案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整改期限和目标;
(二)整改措施;
(三)责任机构、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监督职责,组织检查和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重点检查较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对因整改不力或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七、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验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安全隐患排除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恢复生产经营;
经验收不合格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报请批准后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较大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对较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对排除的较大安全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时将隐患登记、销案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三)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应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商请有关执法部门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三、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要求
(一)各执法部门要认真按照归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协作、职责明确、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联合执法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并持有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必要时邀请省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参加。
(三)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执法部门应该在5日前向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联合执法方案,经牵头部门审核,在2日内书面回复。
由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方案。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总结或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
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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