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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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本协会英文译名:
CangzhouWorkSafetyAssociation
本协会英文缩写:
CZWSA
第二条 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参与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市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沧州市安全生产大局服务,为全体会员和基层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依靠会员的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发展,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接受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沧州市运河区军民北路5号军分
11
区修械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应用研究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和管理沧州市安全生产各行业专家组,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资质认定;参与重大事故技术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专家意见。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注册和监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安全生产注册、许可等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审批、审定提供依据。
(五)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推荐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总结和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
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
(八)组织编辑、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企、事业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地及外地在沧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团体、部门。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领导、业务科
(处)室负责同志;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教学、培训、评价等专家学者;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科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工作和组织能力,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
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管理本协会的经费;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
位会员中:
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其它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专业协会单位会员每年500元。
单位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可酌情减缴,但不能免除。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市民政局和市安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沧
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沧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2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沧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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