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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2]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和《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00号)精神,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2年7月1日起,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日增加7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3.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5.200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在50元以内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不足25元的,补齐至25元;
超过50元以上的部分,已达到或超过25元的予以冲销,不再增加。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条以上规定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但不得重复享受。
6.退休人员中的原军队转业干部,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的,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含统筹内各种生活物价补贴,下同)在不超过10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5元;
担任团级职务的,在不超过80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
担任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在不超过66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60元。
7.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按2-5款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在不超过540元的前提下,可将增加数额补足到70元。
8.退休(职)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月统筹内养老金仍低于300元的,补足到300元。
9.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规定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其中,1993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铁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出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调整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或社区、破产企业退休管理机构)填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4]12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各企业事业单位、鞍山钢铁集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要求和《关于辽宁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448号)精神,现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和人员范围
从2004年7月1日起,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退休(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2001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原煤炭行业符合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由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各市应通过动用统筹基金结余、加大基金征收和财政投入力度等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基金收支缺口较大且财政较为困难的市,省予以适当补助。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务必在年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要继续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转发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
沈劳社发〔2005〕4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加额已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于2004年12月份发放到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为确保增加额准确,请各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尽快履行审批手续,使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顺利完成。
二、此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程序是:
区、县(市)属及以下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工作于2005年3月1日开始,至2005年4月30日结束。
逾期未办结的,这次增加额将暂停发放,待办结后再恢复发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负担。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辽劳社发[2006]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8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技师,下同),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7、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2006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2元。
5、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1元。
6、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8、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不含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增加待遇的发放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审核退休人员档案,严格审查增加待遇的条件,并及时申报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落实审批责任,严格审核增加待遇的条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五、调整工作的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
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转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沈劳社发[2006]57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5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实行发放和审批同步进行。
即养老中心负责根据退休数据库现有信息,按《通知》规定的的增加额,在10月份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帐户内;
劳动部门从10月10日开始具体审批工作,待劳动部门审批后,养老中心根据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多退少补。
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
区、县(市)属企业报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符合按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的和经养老中心核定退休信息有误需要重新认定的,经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市属企业,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
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
各区、县(市)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辽劳社发[2007]77号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l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
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沈劳社发[2007]49号
各区、县(市)劳动力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预发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的紧急通知》(辽劳社发[2007]75号)要求,这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预发方式。
即:
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在8月份预发2007年7月、8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预发标准为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80元;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5元。
二、按照《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7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的9月份增加额,及7月、8月预发额与应调整额的差额在九月份内发放到退休人员的直发帐户内。
三、按正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需持《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三份及相关档案、呈报表、证书等必备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更改相关信息。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根据退休数据库现有信息进行调整,并在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信息查询”栏生成《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供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下载后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五、打印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流程:
首先登陆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网站,网址为。
在首页的菜单栏中点击“信息查询”选项,界面会提供多种查询内容,选择“打印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选项,进入查询界面。
输入公民身份证编码,系统会根据用户输入的公民身份证编码生成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此表生成后,点击浏览器菜单栏中的文件选项,选择打印(使用A4纸),即可得到所需的用表。
六、信息更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中所列信息有误的,由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携必要的档案材料及此表三份,及《更改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明细表人员名单》,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养老金发放所在区养老中心更改。
沈阳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8]5号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和2007年12月14日劳动保障部《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4、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3、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五)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六)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特别是此项工作在两节期间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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