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四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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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管理制度四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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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
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
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
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
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
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等,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
(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社保费支付审批审核流程
一、新员工(含集团公司内部异动调入员工)参保或续保保费支付,根据地方社保管理机构保费支付方式的约定,来不及并入公司月度保费托收,需单独支付的,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经用款审批流程后支付。
二、公司全体参保员工月度社保费的支付采用银行托收办法。
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从地方社保管理机构获取已托收月度《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与银行托收凭证核对。
审核无误后编制《公司X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连同《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交财务部办理成本核算和代缴代扣往来核算。
篇二: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1、目的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为了保证各项社会保险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
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2、内容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与工资同时发放200元/月作为社保津贴用于个人缴
费部分,员工如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
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之事。
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员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员工在转正后一个月内,管理部为员工申请办理“五险”的新增手续,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
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管理部在收到批准的员工《离职表》后,通知财务部为其办理社保的停保手续(工伤保险除外),《离职表》在当月15日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表》在当月15
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
如离职员工未按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社保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时沿用原缴费基数,财务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
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
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每个公司都有每个公司的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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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财务部存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篇三:
社保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关于公司社保的组成
公司的社保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构成。
第二部分:
关于五险一金的具体规定
入职人员:
一、职工在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同意缴纳社保。
准入职后缴纳五险一金项目,具体由分公司、各分管部门同意,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否则出现相应的劳动纠纷,未及时上报,由分公司、各分管部门自行负责。
每月20日为集中办理时间,入职员工携分公司的相应认证手续,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4张、户口本复印件、《社保个人信息参报表》(签名)等手续。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试用期内的社保费不可以补交,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试用期期
间社保费。
二、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在进入我公司签订确认入保之前一周内应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出现同一人在不同单位、同一时期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或经济补偿。
三、公司人员按社保部门的正常基数缴纳保险,如遇特殊原因,需书面申请,分公司经理或者总公司韩董同意。
在职人员:
一、必须服从公司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参保或延迟参保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及相关责任。
二、必须参加公司职工医疗,放弃原先的新农合等其他同类社会保险,属于入职职工自愿行为。
三、转入的员工,在转入之前,必须将原先的缴费全额缴清,中间费用由职工全部负责,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中断的,与公司无关。
四、员工因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保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备案。
五、员工在转正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为员工申请办理“五险”的新增手续,当月15日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
六、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缴费基数按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离职人员:
一、职工离职,先到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应的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统一到人社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备案,分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离职提档介绍信,从我部提走档案。
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职工离职应在四天之内到我部办理离职手续,保证人力资源部一周内到社保相关部门办理减员备案,分公司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做好相应的手续,否则,因为离职原因出现未及时停保,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及费用由相应的分公司负担。
社保财务管理及保费的归集规定:
一、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项目的缴费管理以,负责员工“五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二、员工“五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务部门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在该行为发生期间,单位不应为其承担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单位部分应由个人缴纳:
1、员工旷工、超假不归、不按时到岗、擅自离岗期间;
2、员工事假超过规定天数期间;
3、员工病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期间。
退休的规定: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做到及时咨询人力资源部(电话0634-6969222)所需手续,按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在企业不间断缴纳10年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否则55周岁,男性按法律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60周岁予以办理退休,特殊情况除外。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责任及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退休人员在其他公办机构缴纳其他形式的保险,退休时应一并合并入退休待遇,退休前提交材料时,个人应如实告知人力资源部人员,否则出现未能合并的情况由个人承担所有责任及损失。
三、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男性必须交满20年,女性必须交满15年,才能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在职工退休时,按照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缴费年限,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每年退休职工都需要向医保处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100元,请个退休人员务必在每年的1月1日前,缴纳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统一缴纳到医保处,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个人负责。
五、涉及医保,职工应注意如果需要转院治疗,必须向
高一级的医院转诊,或者直接在异地就医的,应注意“同级不报”,造成损失的个人负责。
六、涉及职工、退休职工死亡的应及时咨询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保费返还以及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具体视个人情况不同申请项目不同。
关于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规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二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通报,并由该职工所在的公司、部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备案表,以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工伤备案信息。
人力资源部备案完成后,该职工所在的公司、部门,应及时提供人力资源部所需要的工伤认定、鉴定材料,如不及时提供,错过申报日期,后果自负。
二、职工或职工家属怀孕后,应及时咨询、办理生育保险,人力资源部只负责核实加盖生育保险所需的公司公章,其他概不负责,造成损失的个人负责。
违反生育政策,不实申报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由申报人负责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部只负责加盖失业保险所需的公司公章等手续,其他概不负责,造成损失的个人负责。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
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
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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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填报各类申报表之前应经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审批人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呈报董事总经理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告知身边的同事,由同事协助采取急救措施,工伤雇员或周围的雇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并根据伤情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工业安全委员会及人力资源部。
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以及工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第一时间(3小时以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一般护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工业安全委员会或用人部门应立即安排送伤者到镇级以上且保险单位认可的公办医院进行治疗。
一般情况下应将工伤雇员送往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市级医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可在就近医院紧急处理,并在不影响病情的前提下尽快转送至上述指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重大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
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由以下部门派员组成:
人力资源部、事故发生部门、工业安全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组长由人力资源部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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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在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赴工伤发生现场,安排工伤急救、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无需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的,用人部门及工业安全委员会应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后,用人部门应填写《安全隐患及意外事件调查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发生三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及时安排抢救外,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应安排专人保护现场,并且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外需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在24小时内将真实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经用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总监批准后,在雇员发生工
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延长时限。
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司相关责任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第三十条如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雇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下资料:
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受伤雇员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初次医疗的诊断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伤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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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一般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治疗期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工伤雇员或直系亲属应在雇员医疗期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雇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资源部。
第四十条雇员被认定工伤后,所需各项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
第四十一条经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垫付医疗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申请返还所垫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二条雇员因工负伤未致残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工伤雇员应将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单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凭证交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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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雇员因工死亡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
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四条公司为雇员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
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一般公司不予垫付,确需垫付的,应当报董事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六条金支付。
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
第四十七条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支付:
(一)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
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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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需要企业承担工伤责任的,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方案,报董事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第五十三条雇员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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