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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吉林仙景台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违反《条例》第39条规定违规将仙景台风景名胜区整体转让给县旅游公司并进行抵押融资,违规将规划、建设、管理及门票收取等行政职能交由企业行使;
3.对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不力,建设管理失控,保护管理水平低下。
2.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
3.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西藏纳木措-念青唐古拉山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存在的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统一有效的管理机制仍未建立,当雄片区仍由企业实施管理;
3.班戈片区在无规划依据的情况下仍开展旅游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管职责,将风景名胜区范围全域纳入有效监管;
3.依法纠正企业收取门票等违规行为,做到政企分开;
4.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5.依法尽快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启动编制详细规划指导建设活动有序进行;
6.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西藏土林-古格风景名胜区
1.《条例》规定的地方政府监管职责缺位,无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2.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水文观测站及附属建筑等无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
3.建设活动缺乏有效管控,不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报批手续;
4.对地面进行大量水泥硬化,游览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低下;
5.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未按规定设立界桩界碑、标识标牌。
1.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职能,理顺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依法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启动编制详细规划;
3.水文观测站及附属建筑等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3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依法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6.严格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加强对古格王朝遗址及其外围环境的保护;
7.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8.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福建海坛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虚设,职能薄弱,难以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
2.君山景区环岛路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报批风景名胜区选址核准程序,道路幅宽过大,采用高架路桥方式,破坏景区完整性和景观风貌;
3.在无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开展建设活动,且不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4.大面积砍伐原生树种木麻黄,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景区人工化倾向明显;
5.卫生管理较差,垃圾随意丢弃,烧烤摊点随意设置;
6.仙人井景区崖壁落石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7.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宣传中不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政企分开,依法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君山景区环岛路等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46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拆除高架路桥,降低路面宽度,并处以相应罚款;
3.依照《条例》第45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砍伐原生树种木麻黄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做好景观和生态环境修复;
4.做好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5.对风景名胜区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整治,排查消除安全生产和游览安全隐患,改善景区游览环境;
6.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7.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四川贡嘎山风景名胜区
1.各分片区管理分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条例》赋予的地方政府管理职能缺位,监管力量明显不足;
2.逾法定期限未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不依法编制报批详细规划;
3.风景名胜区建设审批监管不到位,海螺沟景区违规建设温泉乡村国际俱乐部、雪域温泉项目、唐卡主题酒店、海螺沟矿泉水厂、银山饭店、快餐中心等项目,存在超越权限审批、无规划依据审批及违规审批问题;
4.风景名胜区内农居建房面积过大、层高过高,沿景区主通道夹道而建,破坏景观风貌;
5.大渡河景区泸定桥沿岸建筑形式混乱,拆建的桥头大广场商业化倾向明显,与革命历史文化纪念地保护和传统风貌不相符,古镇肌理遭到破坏;
6.大渡河景区姑咱镇段山体大量私采金矿造成自然生态景观大范围破坏;
7.海螺沟景区内多处设置了大型景点宣传画,影响景观;
8.未按照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不使用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明确责任主体,改变地域分割及资源管理碎片化现状,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依法加快完成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启动编制详细规划;
3.温泉乡村国际俱乐部等上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无规划依据不得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5.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6.加强建设活动管理和农房建设管控,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7.大渡河景区姑咱镇段山体私采金矿活动,依照《条例》第40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8.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9.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条例》第47条和《处分办法》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八)贵州榕江苗山侗水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职能薄弱,管理制度不完善,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管理;
2.三宝千户侗寨景区内村镇建设活动脱离监管,私搭乱建现象严重,景观风貌遭到破坏;
3.景区内部分乡村公路改造工程对自然山体和景观资源造成破坏;
4.景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5.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统一有效管理;
2.加强风景名胜区内村镇建设管理,查处私搭乱建等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3.对于施工中造成自然生态环境或者景观资源破坏,依照《条例》第46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4.做好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5.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
二、基本达标但要求整改的风景名胜区(共21处)
(九)河北响堂山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职能薄弱,难以依法实施统一有效管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
2.金隅太行集团石灰岩矿、邯钢石灰岩矿等开矿活动已经侵入风景名胜区范围;
3.游览基础设施滞后,景区周边环境较差,保护管理水平低下;
4.不按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2.清查违规采矿行为,严守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边界,依照《条例》第40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3.加大保护管理投入,做好环境整治,改善游览条件;
4.规范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碑界桩,完善标识标牌。
(十)辽宁本溪水洞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不顺,职能薄弱,《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核心景区以外区域难以实现有效管理;
2.温泉寺景区(位于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开工建设超大规模建筑;
3.总体规划修编滞后,建设区域不依法编制详细规划;
4.建设活动缺乏有效管控,无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且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落实执法权,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全域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温泉寺景区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依法加快完成总体规划修编报批,启动编制详细规划;
5.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依法报经管理机构审核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十一)浙江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不顺,各片区管理分散,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监督职能难以落实到位;
2.风景名胜区边界范围与城市规划区域边界范围划定不清;
3.瑞声海洋仪器研究所和万向旅游度假酒店等项目违反规划,且不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4.不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各景区命名混乱。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统筹协调好城市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关系,在空间上划清景区和城区范围界限;
3.瑞声海洋仪器研究所和万向旅游度假酒店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5.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
6.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及各景区命名。
(十二)浙江大红岩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职能虚化,《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2.总体规划报批进展缓慢,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滞后,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较低;
3.俞源景区外围建设及环境与古村落风貌协调度差,村镇建设活动缺乏有效管控。
1.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正确处理好旅游市场监管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关系,依法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加快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启动编制详细规划,在无规划依据情况下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3.强化俞源景区规划及风貌管控,实现古村落保护与周边乡镇发展相协调。
(十三)安徽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1.《条例》贯彻落实不到位,有关部门及管理人员认识普遍存在偏差;
2.管理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条例》赋予的各项法定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2条规定,按照一般城乡区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不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4.违反《条例》第37条规定,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政企不分;
5.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区域缺乏有效管理,建设审批管理制度和机制不健全;
6.不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对外宣传名称及定位混乱。
1.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2.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
3.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要求,无规划依据不得开展任何建设活动;
4.强化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区域规划建设管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统一管理;
5.纠正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行为;
6.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及景区命名。
(十四)福建湄洲岛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机构职能薄弱,管理制度缺失,《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难以落实;
2.湄洲岛定位存在偏差,以旅游开发替代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旅游度假区建设替代风景名胜区管理;
3.超法定期限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不依法编制详细规划,在无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情况下开展建设活动;
4.违规开工建设新妈祖庙、华信度假山庄、海事救护设施等项目等,不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5.景区村镇规划建设失控,建设无序、风貌杂乱,破坏景观风貌;
6.未按照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不使用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规划、建设、监督、执法等各项管理职能;
2.不得以旅游度假区替代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不得以旅游度假区名义违规开展建设活动;
3.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启动编制详细规划,在无规划依据情况下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4.违规建设的新妈祖庙、华信度假山庄、海事救护设施等违法违规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6.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
7.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标识标牌、界碑界桩,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及景区命名。
(十五)江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
1.管理体制不顺,职能薄弱,《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
2.超法定期限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
3.违反《条例》第37条规定,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
4.神龙洞游览秩序混乱,存在安全隐患;
5.未按照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对外宣传中不使用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1.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职能,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2.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在无规划依据情况下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3.纠正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行为;
4.整治景区及周边环境和游览秩序,消除安全隐患;
5.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和标识标牌,规范使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法定名称。
(十六)山东博山风景名胜区
1.对我部建城函﹝2014﹞308号文件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
2.管理机构职能薄弱、颜山国际酒店违规项目查处、开元溶洞门票收取及日常管理交由村委会行使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依法设立统一有效管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3.颜山国际酒店违规项目,依照《条例》第41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十七)湖南白水洞风景名胜区
3.违反《条例》第37条规定,违规将白龙洞门票交由企业收取;
4.景区内农房建设无序混乱,缺乏有效管控;
5.未按照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落实执法权,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统一有效管理;
2.加快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启动编制详细规划,在无规划依据情况下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3.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农房建设管控,实现与景区及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
4.纠正违规将门票交由企业收取行为;
5.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和标识标牌。
(十八)湖南炎帝陵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只负责炎帝陵5平方公里核心区域管理,风景名胜区范围边界内其他约100多平方公里区域管理缺位;
3.在无规划依据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景区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且不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4.未按照规范设置风景名胜区界碑界桩、标识标牌。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将风景名胜区全域范围纳入有关监管,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监管职责;
2.清查游客接待中心等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6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4.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
(十九)湖南东江湖风景名胜区
1.管理机构职能薄弱,对非开放区域管理不到位,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管理;
2.在没有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在兜率岛景区大规模开发建设游憩设施,且不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景区主出入口和城市的连接区域风貌协调差,景区内农房建设缺乏有效管控。
1.强化管理机构职能,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全域范围统一有效管理;
2.依法编制详细规划指导建设活动有序进行,在无规划依据情况下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3.清查兜率岛景区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活动审批、监管制度和机制;
4.加强农房建设管控,实现与景区及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
5.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7、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二十)四川邛崃天台山风景名胜区
1.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天台镇政府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虚化,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
2.建设区域不依法编制报批详细规划,使各项建设活动及审批不具备规划依据;
3.在核心景区违规审批开工建设云景度假酒店及别墅项目(雷音寺附近),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体量过大、影响景观;
4.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大体量游客中心及大广场等建筑设施,存在超越权限审批及违规审批问题;
5.游览线路组织不合理,部分游览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牌设置无序混乱,保护管理水平低下;
6.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界桩界碑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不健全、不规范。
1.理顺管理机制,强化管理职能,切实将《条例》赋予的法定监管职能落到实处,实现统一有效管理;
3.云景度假酒店及别墅项目等各类违规建设项目,依照《条例》第40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相应罚款;
4.对在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或违反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等违反《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40条第二款、第47条和48条等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6.做好环境整治,提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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