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贪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案件跟踪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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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弥勒县县长任上,杨红卫当选全国百大优秀县长;
2005年,42岁的杨红卫调任楚雄,不久担任楚雄州州长,仕途被外界普遍看好,但在任期间,杨红卫狂热追求政绩,收受他人贿赂,并吸食毒品,被称为“吸毒州长”。
2011年4月,云南省纪委对杨红卫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年10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杨红卫被执行逮捕;
2012年5月该案移送起诉,云南省检察院指定大理州检察院管辖该案。
随后,大理州检察院以杨红卫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案公开审理。
案件开庭期间,杨红卫在弥勒老家的数十名亲朋好友专程赶到昆明,旁听案件的审理。
公诉人认为,杨红卫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6起受贿事实,杨红卫并没有太大异议。
他在法庭上称:
“自己平时不管钱,经济大权都是交由妻子余赛英掌管,别人送给他多少钱、送给妻子多少钱,我只知道个大概。
”
而对于公诉人指控的滥用职权这项罪名,杨红卫一直不认可,“两个项目是州委、州政府一致协商通过的,而且两个都是禄丰县的项目,我们是为下面办事,积极推进工程的实施。
对这两项工程,我还嫌落实得不够好,不够快……”每次有机会在法庭上说起工作问题,杨红卫都眉飞色舞,他认为,自己对两项工程作出的决定,都是为了发展楚雄州经济。
1.3.不服无期徒刑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开庭时,杨红卫的两位代理人——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及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针对受贿罪名为杨红卫作了“有罪、罪轻”辩护,针对滥用职权罪名则作无罪辩护。
1月30日,大理州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该院认定了杨红卫受贿的全部事实,认为杨红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此外,杨红卫在主持工作期间,在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恐龙谷项目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的技改项目中,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66亿元,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杨红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案的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量刑时,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法院未掌握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退交大部分受贿赃款’等辩护意见,但对‘不成立滥用职权罪、部分受贿指控不构成、存在自首和重大立功‘等意见未予采纳。
宣判后,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作为本案辩护人,会见了杨红卫。
李春光说,杨红卫已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决定提出上诉。
其上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立功和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受贿款额认定高于实际”等。
1日,杨红卫的配偶及弟弟已共同委托李春光及赵兴祥两位律师,继续担任杨红卫案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刘玲)
2.国内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3-02-0421:
38:
28正义网
摘要:
据杨红卫的辩护律师李春光介绍,宣判后,他会见了杨红卫,杨红卫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主要包括:
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立功和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受贿款额认定高于实际,杨红卫受贿的数额应该认定为人民币588.99万元、美元3.3万元、港币3万元。
云南楚雄州原州长杨红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正义网2月4日电(记者何赟)日前,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原云南省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受贿及滥用职权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以被告人杨红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收缴在案的受贿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去年12月1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开庭审理杨红卫受贿及滥用职权案。
大理州检察院指控的杨红卫犯罪事实共有三项:
2003年至2011年,杨红卫在担任云南省红河州州委副书记,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协调贷款等事项中,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妻子余赛英(另案处理)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979.15681万元、美元4.7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1万元,收受黄金、钻戒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5186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杨红卫在担任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在楚雄州禄丰县恐龙谷项目建设推进中,违规越权决定将禄丰县政府扶持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恐龙谷项目,专项用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展示、博物馆建设及环境修复工程的无息借款人民币6600万元,转作该项目二期开发的政府专项补助拨款,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6600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杨红卫在担任楚雄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期间,为避免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在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调控下被淘汰,在明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楚雄州相关职能部门对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违规立项审批、备案,以临时用地的形式违规批准企业项目用地。
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规决策给予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5亿元贷款,并贴息2亿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人民币2亿元。
检察机关认为,杨红卫的行为分别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杨红卫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问题,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后,大理州人民法院全部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
同时,对于杨红卫的辩护人关于部分受贿事实不能认定,滥用职权罪不成立和杨红卫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红卫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其受贿事实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退交了绝大部分的受贿款,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对被告人杨红卫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以采纳。
3.云南楚雄原州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原标题:
云南楚雄原州长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本报昆明2月4日电(记者胡洪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委副书记、州长杨红卫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红卫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红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与其妻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979.15681万元、美元4.78万元、港币3万元、澳元1万元,收受黄金、铂金戒指等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18.51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
此外,身为楚雄州委副书记、州长的杨红卫在主持州委工作期间,在侏罗纪世界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恐龙谷项目及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的技改项目中,违规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2.66亿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杨红卫的辩护律师李春光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后,杨红卫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决定提出上诉。
4.华国锋时代南通女巨贪被枪决始末
李奉先文
1977年7月24日,如东马塘信用社32岁的会计汤兰英,因贪污4万余元被执行枪决,在全省乃至全国轰动一时,至今网络上还有宣判大会时的照片。
汤兰英究竟是怎样的一个人?
她是如何堕落为贪污犯的?
现在让我们翻开尘封了30多年的案件卷宗。
汤兰英,因在家中排行老二,马塘镇人叫她汤二侯。
说起“汤二侯”的奢靡生活,当时的马塘镇人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上世纪70年代,“贫寒”还是中国人家的普遍状态。
汤兰英一家却早已越过温饱,过上了“小康”生活。
即便是现在看来也是令人咋舌。
在汤兰英的卷宗中有这样的材料:
汤兰英家中常备菜有皮蛋(一次买300只)、海蜇皮(一次买100斤),香肠、香肚、咸肉、冬笋、鱼肚、蛏干、鸡、蛋等。
集市上的河虾、鱼、甲鱼不问价格高低,一买十多斤,文蛤一买半篓子。
平时炒个青菜都要放虾米。
水果家中从不缺,梨子、苹果、橘子都是整篮子买。
穿着方面,汤家老老小小都十分讲究穿着,呢的、毛的、的确良的,各种面料都有,自己做衣服都要按上一个上海某某服装商店的标记,以显时髦。
汤兰英自己衣着更是讲究,每个月到理发店洗三次头,衣服一天换数次,光衬衫就20多件,洗过后用电熨斗烫得笔挺。
每次换季晒出去的衣服、鞋子各种款式各种面料,好像百货商店橱窗里的样品。
汤兰英家房子虽不大,但已拥有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还是奢望的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
一家人有八块手表,两辆自行车。
汤兰英还动不动就借丈夫在苏州工作之名去如皋、南通、上海、苏州游山玩水。
当时马塘镇有个退休工人,经常被汤兰英喊去帮忙烧锅,并留在汤家吃饭,每次饭后,这个退休工人都会跑到别人家要点萝卜干嚼嚼,说是汤家顿顿都是肉,太油腻了。
当时马塘粮机厂的工人上下班都要从汤家门口经过,很远就可以闻到加工鱼、肉的香味,新工人总以为汤家是哪个单位的食堂。
马塘国营商店新调来的一个女职工见到汤家保温瓶几十只,以为是开茶水炉的,她就拿了瓶去冲开水,给钱又不收,后来问其他人才知道实况。
那时候,一分钱都要掰两半花马塘人,对汤兰英既艳羡又疑惑。
汤兰英和大部分人拿着差不多的工资,却过着如此奢侈的生活,这些钱是从哪儿来的?
原来,汤兰英1965年到马塘信用社工作后,到1975年10年时间,利用职务之便,不择手段,先后贪污4万5千余元。
如此明目张胆、挥霍无度,难道就没人知道?
1970年以后,银行同财政合并,削弱了银行职能作用,由于人员过分减少,汤兰英到信用社10年长期一人办公,钱、账由她一人经手。
她将库存现金放在家中,想拿就拿,想用就用,后来发展到开支票到银行支取现金,支票存根不入账。
如此简单的手法,如果平时认真加强监督和核查是不难发现的。
然而,一些干部拿了汤兰英的“好处”,不仅放任不管,还充当保护伞。
汤兰英贪污的钱除用来自己一家花费外,很多钱还用来请客与送礼。
如东县某局有位领导,每次马塘工作都住在汤家,吃在汤家,从不给钱和粮票,并以自己职权批给议价粮和饲料作为报答。
马塘某单位一位头头经常到汤兰英家吃喝,作为报答,他帮汤兰英的一位亲戚介绍到南通学车工,拿单位的水泥和砖瓦给汤家盖房,并把单位的公款放到汤兰英处……
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早知汤有经济问题却不揭发,在1974年和1975年两次整社查账中,他先是策划让汤兰英借病溜往上海求医,为其掩盖罪责,后又买通查账负责人,对马塘信用社的账未全部核对就草草结束,两次逃过了整社查账……
在这些关系密切的干部中,汤兰英先后与多名干部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有群众戏称,到汤兰英家“龙井茶叶天水泡,猫儿胡子嘴上翘,吃喝玩乐真逍遥,最后奉陪睡一觉”,还有人说“汤府是接待站、招待所”。
另外,汤兰英“豪爽大方”,不管谁到她家,都是热情招待,经常给左邻右舍送一些日用品。
一次她到如皋照相馆拍照,与工作人员互不相识还给对方50元。
一些人家急需用钱,汤兰英就自作主张把信用社的钱借给他们,从不提一个“还”字。
一位朋友在信用社储蓄40元,汤兰英主动垫款10元开给50元存单。
汤兰英就是用小恩小惠笼络了一部分群众。
就在汤兰英以为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时,她没想到被人举报了。
1975年5月5日晚,县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马塘信用社进行突击审查账目,发现账面凭空减少库存现金余额3000元,当晚把汤兰英带到支行调查。
第二天,汤兰英预感到无法隐瞒,向查账组的同志交出了支票存根和付款委托书24份。
据汤自己交待,存款的单位及个人去信用社取款时,她已无法承付了,只好拆东墙补西墙,利用关系把其他单位的钱存入信用社,解决周转困难。
案发前,信用社存款余额仅有9000多元,该款还是临时从其他单位拉关系来的。
汤兰英问题暴露后,她曾打电话向马塘银行办事处副主任赵某求救,但赵某这把保护伞也救不了她的命了,并且赵本人也被逮捕法办。
对这一重大经济案件,如东县委十分重视,组织40多人的专案组,调查时间达半年之久,把经济来路全部弄清楚了,涉及的相关人员达十多人。
汤兰英贪污案数额之巨,影响之大,轰动了全省乃至全国,当时省委发出红头文件,要求大张旗鼓宣传、批判。
如东县多次召开批判大会,将汤兰英罪行公布于众。
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行。
听到这一宣判,汤兰英一下蒙了,随后汤兰英进行了上诉。
1977年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汤兰英死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当时参加宣判大会的法官回忆,1977年7月24日,宣判大会在如东县中学操场举行,汤兰英由荷枪实弹的武警从看守所押上刑车,一路上,观者如潮,会场上更是人山人海。
汤兰英双手反绑,胸前挂着“贪污盗窃犯汤兰英”的牌子,流下了后悔的眼泪。
宣判大会后,汤兰英被押赴掘港镇北郊刑场,一声枪响,就地正法。
汤兰英贪污案过去30多年了。
30多年来,贪污腐败一直遭老百姓所痛恨。
凡触犯法律者最终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试想一想,当时的西红柿四分钱一斤,猪肉一元多,牛肉七角多,羊肉五六角,四万相当于今天的钱是多少?
可现在谁看到还有被枪毙的贪官吗?
就是死刑也分官与民,当官注射死,老百姓依然是吃枪子!
这叫公平吗?
但不知华国锋时代,汤兰英之流被执行枪决,对于今天的贪官来说会有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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