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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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床实验室要建立、健全检测全过程(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的质量保证措施。
2.临床实验室按照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及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推荐的主要检测设备标准操作规程(SOP)文件要求,完善临床实验室的仪器标准操作规程。
3.临床血液、生化、免疫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检验程序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检验结果应达到室间质量评价要求。
北京市卫生局将委托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临床生化、免疫系统校准及结果的比对方案》。
临床血液实验室按照《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附件1)和《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比对方案(试行)》(附件2)的规定,完成血液分析仪的校准及结果比对。
4.临床实验室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
报告单格式及报告单使用说明见附件3-1、3-2、3-3。
5.临床实验室的检测系统(如:
仪器、试剂、校准品、质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报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重新进行有效性验证。
6.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二)质量监督措施
1.北京市卫生局通过网络对临床实验室的室内质控进行实时监控(实时监控方案另行制定)。
2.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每年对临床实验室进行二次现场调查及质量评价。
3.北京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每年对临床实验室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现场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者将被取消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临床实验室资格。
4.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和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对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的临床实验室实行临床检验项目的室间质量评价。
四、实施原则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集中化管理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进行整合,做到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二)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接受室内质控网络实时监控。
2.北京市卫生局将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公示达标临床实验室名单。
(三)合理检查,严格程序
1.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申请合理、有效的检验项目,避免过度检查。
2.根据疾病发生发展规律,在不影响疾病诊断治疗的前提下,患者提供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首诊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时,接诊医院原则上应对报告单中相互通用项目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但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3.临床免疫项目只在使用相同检验方法和试剂的医疗机构间通用。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核定检查:
1.急诊、急救病人;
2.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医患双方权益,严格按照《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开展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工作。
(二)临床检验结果相互通用仅限于门诊病人。
(三)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报告单(血液、生化部分和免疫部分)由各医疗机构依据附件3-1、3-2、3-3内容自行印制。
六、《北京市三级医院检验结果相互通用暂行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
2、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对比方案(试行)
3、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1
血液分析仪校准要求(试行)
一、使用配套的校准物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实验室如使用与血液分析仪配套的试剂和校准物,其校准步骤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说明执行。
(一)分别使用校准物对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二)仪器校准后,须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进行可比性验证。
方法如下:
1.分别使用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对定值新鲜血进行双份测定,计算均值。
2.根据检测均值与定值计算百分偏差〔(均值-定值)/定值*100%;
不计正负号〕。
允许偏差为:
WBC+15%、RBC+5%、Hb+5%、Hct+5%、Plt+15%,所有项目检测均值与定值的偏差小于或等于允许偏差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须重新进行仪器校准。
3.相关数据记录于“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可比性验证记录”(见附表),保存相关记录及原始数据。
二、使用定值新鲜血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未使用与血液分析仪配套的试剂和校准物的实验室,应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进行仪器校准。
方法一:
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定值新鲜血分别对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定值新鲜血校准血液分析仪的校准方法如下:
(一)校准项目:
WBC、RBC、HGB、PLT、HCT或MCV
(二)校准方法:
1.仪器精密度的检测:
取EDTA抗凝的新鲜血,重复检测10次,计算10次检测结果的均值、标准差和CV,记录于“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见附表)。
确认各参数检测结果的精密度在仪器说明书要求的范围内。
2.定值新鲜血作为校准物的使用方法:
(1)所提供的校准物有2管。
(2)用其中1管校准物,连续检测11次,第1次检测结果不用,以防止携带污染,将结果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1。
(3)用你室检测校准物的均值与定值比较,以判别是否需要调整仪器。
①计算各参数均值与定值的偏差(不计正负号)。
计算公式:
×
100%,用偏差与附表中的标准进行比较。
②各参数的偏差全部等于或小于“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中的第一列数值时,仪器不需进行调整,记录偏差的数据于仪器校准记录表2即可;
若各参数的偏差大于第二列数值时,需请仪器维修人员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
若各参数的偏差在第一列与第二列数值之间时,需对仪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可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若仪器需校准,则应记录校准系数(定值除以所测校准物的均值)、仪器原有的校准系数及新的校准系数(仪器原有的系数乘以校准系数,即为新的校准系数)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2。
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
百分数差异
参数——————————————————
一列二列
WBC1.5%10%
RBC1.0%10%
Hb1.0%10%
Hct2.0%10%
MCV1.0%10%
Plt3.0%15%
(5)校准的验证:
将第2管未用的校准物充分混匀,在仪器上重复检测11次。
去除第1次结果,计算第2-11次检测结果的均值,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3。
根据检测均值和定值再次计算偏差并记录于仪器校准记录表4。
按前述方法与“仪器校准的判别标准表”中的数值对照。
如各参数的偏差全部等于或小于第一列数值,说明校准合格。
否则,重复上述校准过程。
方法二:
使用一台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给自取的EDTA抗凝新鲜血定值后,分别校准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
(一)首先使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提供的可溯源至参考方法的定值新鲜血校准医院内一台血液分析仪。
(二)血液分析仪校准用新鲜血的准备:
用EDTA抗凝的真空采血管取健康人新鲜血10ml,要求新鲜血的Hb、WBC、RBC、Hct和Plt检测结果在参考范围内。
将新鲜血混匀后分装于3个管内,每管的血量约3ml。
(三)取其中1管,用已校准的血液分析仪连续检测11次,计算第2-11次检测结果的均值,以此均值作为新鲜血的定值。
(四)其他2管新鲜血作为定值的校准物,用于血液分析仪的校准。
(五)使用前述“定值新鲜血校准血液分析仪的校准方法”进行各台血液分析仪的校准。
三、实验室须保存“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和“仪器校准记录”(见附表)及原始数据
四、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需对血液分析仪进行校准
(一)血液分析仪在投入使用前;
(二)血液分析仪在某些情况下(如:
更换部件、移动位置等),若检测结果有漂移时(排除仪器故障和试剂的影响因素后),须对仪器进行校准;
(三)对于开展常规检测的临床实验室,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仪器校准。
五、实验室如有多台血液分析仪,须进行检验结果间的比对
六、实验室室内质控的管理
(一)仪器校准后,各仪器须分别对室内质控品进行重新定值。
确定新的控制限,以监测仪器检测结果的漂移。
(二)实验室须有完善的室内质控标准操作规程及失控处理程序,并有相关记录。
(三)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将实施严格的实验室室内质量监控。
备注:
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定值新鲜血或有疑问时,请及时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岳育红65917380
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中纺街甲1号,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
邮编:
100020
附表
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可比性验证记录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科(室)__________________
仪器总台数________日期: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仪器名称及型号
实验室仪器编号
项目
定值(X)
测定均值(Xi)
偏差
(Xi-X)/X*100
结论
WBC(×
109/L)
RBC(×
1012/L)
Hb(g/L)
Hct(%)
Plt(×
操作者:
负责人:
仪器精密度检测记录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科(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
试剂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试剂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检测次数
WBC
(×
RBC
Hb
(g/L)
Hct
(%)
MCV
(fl)
Plt
2
____.__
__.____
______.
______.__
3
4
5
6
7
8
9
10
11
均值
____.____
__.______
SD
__.________
CV(%)
__.__
精密度要求
仪器校准记录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____
校准物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校准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校准物批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校准开始时间: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表1.校准物检测结果
表2.校准计算的结果
偏差(%)
校准系数(定值/均值)
仪器原有校准系数
新的校准系数
表3.校准结果的验证
表4.校准物检测结果与定值的偏差
本次校准完成时间:
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
校准人:
附件2
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的比对方案(试行)
一、医院内血液分析仪全血细胞计数项目检验结果的比对
(一)医院内各台血液分析仪校准后,自选一台作为参比仪器,其它仪器与其进行比对。
(二)实验室自取5份(低、中、高不同水平)EDTA抗凝的新鲜血标本,每份新鲜血混匀后分装于2个管内,其中1管用于定值,另一管用于比对。
1.定值:
用参比仪器连续检测11次,计算第2-11次检测结果的均值,以此均值作为各份新鲜血的定值,记录于“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比对记录”,以下简称“比对记录”(见附表,表格可复印使用)。
2.比对:
每份新鲜血分别在各台比对仪器上进行双份测定,计算均值并记录于“比对记录”。
(三)根据检测均值与定值计算偏差〔(均值-定值)/定值*100%;
不计正负号〕,记录于“比对记录”。
WBC+15%、RBC+5%、Hb+5%、Hct+5%、Plt+15%,所有项目的偏差均小于或等于允许偏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的项目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并重复上述校准及比对过程。
(五)实验室须保存“比对记录”及原始数据。
并将院内所有“比对记录(复印件)”回报给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
医院内血液分析仪检验结果比对记录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验室编号________________
比对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比对血液分析仪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
参比血液分析仪名称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比血液分析仪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实验室仪器编号_____________
血液分析仪比对日期:
样本编号
参比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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