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慈溪某边坡治理爆破监理细则secret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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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某边坡治理爆破监理细则secret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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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监理内容和要点
7填塞
9.1规定和要求
9.2监理内容和要点
10起爆网路
10.1规定和要求
10.2监理内容和要点
11安全防护
11.1规定和要求
11.2监理内容和要点
12安全警戒
12.1规定和要求
12.2监理内容和要点
13起爆及爆后检查
13.1规定和要求
13.2监理内容和要点
14盲炮处理
14.1规定和要求
14.2盲炮处理方法
14.3监理内容和要点
1
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5已批准的本工程《爆破施工安全监理规划》。
6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爆破施工合同文件。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4经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评估通过的本工程《爆破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
1.5本工程《浙江省工程爆破协会爆破工程公共安全评估报告》。
1.6公安机关对本工程《爆破设计方案》的批文。
1.7依法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文件、爆破施工合同文件。
施工人员是指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爆炸物品具体操作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
2.1.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2.1.2爆破工作的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1.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相应级别的安全作业证;
爆破时设计人或审核人至少一人在岗,否则不能进行爆破。
2.1.4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2.1对爆破工作的领导人的工作经历及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2.2.2对主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
2.2.3对从事爆破器材保管、发放、加工、使用工作的施工人员的相关作业证(爆破员证、安全员证、爆破器材保管员证)进行审查。
2.2.4经审查认可后,上述人员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设计变更包括重大变更设计和一般变更设计。
重大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
边坡角度的改变、爆破范围、爆破参数重大调整、爆破方法变更以及对爆破工程构成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一般变更设计的内容包括:
个别炮孔装药量调整、局部炮孔位置调整、经试爆后的装药量调整等的设计变更。
3.1.1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如有重大变更设计,必须及时经评估单位评估并向原设计批准机关(公安机关)递交《工程变更设计申请报告》,并注明变更的原因、位置、范围以及相关资料。
同时抄报监理单位。
3.1.2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评估报告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批文,组织人员进行变更设计施工。
3.1.3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如有一般变更设计,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的批准,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3.2.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变更设计程序,及时经评估单位评估并向公安机关办理重大变更设计手续。
3.2.2对于重大变更设计,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后的评估报告意见和公安机关批文施工。
3.2.3记录一般变更设计的地点部位和变更内容。
3.2.4重大变更设计未经评估单位评估和公安机关批准、一般变更设计未经监理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组织施工。
爆破器材是指用于本工程的非电雷管、导爆管、导爆索、导火索、炸药等材料。
4.1规定和要求
4.1.1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
4.1.2爆破器材进场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对爆破器材的外观、出厂证、合格证进行检验,并应进行随机抽检,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质量检验单》和《试验记录》。
4.1.3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
——对所使用的爆破器材进行外观检查;
——对非电雷管进行延期试验;
——炸药的爆速和殉爆距离(厂方提供数据);
——非电雷管、导爆索的准爆性和导爆管传爆可靠性试验。
4.2监理内容和要点
4.2.1监理工程师应对爆破器材的出厂证、合格证进行复检。
4.2.2监理工程师应对非电雷管、导爆索的准爆性、导爆管传爆可靠性进行监理。
4.2.3如爆破器材的质量符合工程使用要求,监理工程师在《爆破器材质量检验单》
和《试验记录》签认。
4.2.4未经监理工程师核查认可的爆破器材,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
质量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退出场。
爆破器材保管和发放是指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的临时保管和爆破器材在施工中的领用和退还。
5.1规定和要求
5.1.1爆破器材在现场的临时存放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
临时存放点应按规定划定警戒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5.1.2在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保管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保管员证》。
——作业地点只应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
雷管或起爆体不应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5.1.3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领用和退还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1.4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批准。
5.1.5爆破器材保管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
5.1.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2监理内容和要点
5.2.1在现场的设立的临时存放点应经公安机关认可。
5.2.2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从事爆炸物品发放工作人员的作业证。
5.2.3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和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5.2.4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爆破器材的发放、领用、退还登记记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5.2.5监理工程师应对爆破器材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如监理工程师发现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6.1.1每次爆破(含试爆)前,应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当次爆破实施方案或作业计划书(包括爆破时间、位置、孔网参数、装药参数等),并上报监理单位。
6.1.2施工前必须通过试爆,检验有关爆破参数的设计值,合理调整相关的爆破参数,避免爆破产生的危害造成不必要的破坏和影响。
6.1.3在试爆前3天,施工单位应将《爆破试验方案》和《安全警戒方案》递交监理单位和业主。
6.1.4在试爆前24小时,施工单位应将试爆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监理工程师。
6.1.5试爆应按照爆破设计中的爆破参数进行爆破作业。
6.1.6试爆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6.1.7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等现象。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指挥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1.8试爆后,爆破技术人员应在《试验记录》详细记录试爆参数和试爆结果,对试爆结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试爆《试验记录》。
6.2.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试爆前的施工组织工作,并对方案进行审核。
6.2.2在收到施工单位的试爆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对试爆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认。
6.2.3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试爆现场,并对试爆进行旁站监理。
6.2.4如发现试爆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6.2.5对《试验记录》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后进行签认。
6.2.6如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试爆。
事后,监理工程师应说明未到场原因,然后双方另行约定时间。
7.1.1所有钻孔,需由爆破技术人员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标明炮眼位置、深度、角度及方向,遇有与设计不相符合的,要及时报告爆破技术负责人。
7.1.2在靠近危险地段钻孔时要有必须的安全措施,当发现险情时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7.1.3严禁在残眼上钻孔。
7.1.4炮孔最小抵抗线方向,应避免朝向需保护的建(构)筑物。
7.1.5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应对炮孔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标明位置、数目、深度,对于过深、过浅、过偏等不符合规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进行设计修改。
7.1.6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钻孔工序部分,并连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单位递交。
7.2.1对炮孔放样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图放样。
7.2.2对钻孔施工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钻孔施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7.2.3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炮孔,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发现不合格时应督促施工单位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7.2.4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8.1.1装药前应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应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进行检查并对钻孔最小抵抗线的复核,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堵塞。
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
8.1.2装药作业应做好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的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8.1.3装药前应按装药结构图核对和领取起爆药包;
装入炮孔的药包重量、雷管段号必须符合装药结构图。
8.1.4装药现场严禁烟火,并严格做好装药区域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禁止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8.1.5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装药工作;
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
8.1.6应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棒装药,严禁使用铁钎。
8.1.7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杆处理;
装入起爆药包之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8.1.8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
8.1.9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装药工序部分,并连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单位递交。
8.2.1对装药结构图进行复核。
8.2.2对装药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8.2.3如发现在施工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8.2.4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装药,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8.2.5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9填塞
9.1.1孔内装好设计药量后都应该进行填塞,严禁无填塞爆破。
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9.1.2必须保证填塞质量,严禁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作填塞材料。
9.1.3应使用木质炮棍或竹棒捣鼓填塞材料,严禁使用铁钎。
9.1.4炮孔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也不得损伤导爆管。
9.1.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填塞工序部分,并连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部递交。
9.2.1对填塞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9.2.2如发现在施工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9.2.3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填塞,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9.2.4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10.1.1起爆网路均应使用经现场检验合格的起爆器材;
起爆网路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
在可能对起爆网路造成损坏的部位,应采取措施保护穿过该部位的网路。
10.1.2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10.1.3宜采用毫秒延时复式爆破网路,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
应按设计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10.1.4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10.1.5在复式网路中,雷管与相邻网路之间应相距一定距离,必须保证前一段网路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或后段网路。
10.1.6采用雷管激发导爆管网路时,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并应有防止雷管的聚能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
10.1.7敷设导爆管网路时,不得将导爆管拉细、对折或打结。
10.1.8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起爆网路工序部分,并连
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单位递交。
10.2.1对网路连接图进行复核。
10.2.2对网路连接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10.2.3如发现在施工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
10.2.4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起爆网路,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10.2.5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11.1.1在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使邻近建(构)筑物受到损伤的场所进行爆破时,必须对爆破体进行防护,以防止飞石危害。
11.1.2切实按方案做好孔口的防护措施。
防护材料,应便于固定、不易抛散和折断形成新的危险源并能防止细小碎块的穿透飞出。
11.1.3防护范围,应大于炮孔的分布范围。
11.1.4防护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保护起爆网路;
——仔细检查,严防漏盖;
——捆扎牢固,防止覆盖物滑落和抛散;
——分段起爆时,防止防护物受先爆药包影响,提前滑落、抛散。
11.1.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爆体防护工序部分,并连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单位递交。
11.2.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爆体防护材料的准备工作。
11.2.2对爆体防护工作进行旁站监理。
11.2.3如发现施工单位在爆体防护施工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
正、整改的指令。
11.2.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防护的施工工作。
11.2.5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爆体防护工作,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11.2.6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12.1.1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12.1.2成立爆破安全警戒指挥小组,加强爆破警戒工作,在爆破时必须将警戒范围内的无关人员清除出场。
爆破前,召开有关单位的协调会议,明确爆破时间。
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工作,张贴安民告示,告知爆破警戒信号。
12.1.3警戒距离按设计划定。
严格定时爆破,规定爆破时间段。
12.1.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警戒岗位。
12.1.5严格按信号程序发出预警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12.1.6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填写《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中安全警戒工序部分,并连同必要的文字或图表说明及时向监理单位递交。
12.2.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警戒实施方案。
12.2.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警戒实施方案。
12.2.3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安全警戒,并在施工单位自检后的《爆破工序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
12.2.4未经许可,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13.1.1爆破工程应设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应根据工程级别和施工情况,设置爆破技术、安全警戒、人员撤离和应急抢险救护等职能组。
职能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由指挥长确定。
各职能组应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工作。
13.1.2爆破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指派专人收集气象预报资料、宏观观察气象变化。
避免在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实施装药爆破。
13.1.3起爆站必须设立在安全地点。
13.1.4指挥长检查起爆前的各项工作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起爆指令。
起爆指令,宜采用倒数计数法。
13.1.5爆破后必须等待设计要求规定时间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现场检查。
13.1.6爆破负责人应在爆破后进入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向指挥长提出正式报告。
指挥长在收到报告并确认安全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令。
13.2.1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起爆前的施工组织工作。
13.2.2参与爆破后的现场检查。
14.1.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4.1.2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14.1.3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14.1.4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14.1.5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14.1.6从盲炮中收集的未爆炸药和残留雷管,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并应将每个
盲炮的位置、存量及当时的状况逐一记录,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14.2.1浅孔爆破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14.2.2浅孔爆破可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14.2.3浅孔爆破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4.2.4浅孔爆破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14.3.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实施盲炮区域的安全警戒。
14.3.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盲炮处理。
14.3.3做好盲炮处理情况的记录。
14.3.4如发现施工单位在盲炮处理工作中存在违规情况,应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纠正、整改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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