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word版本 13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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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
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
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
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
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
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
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
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
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
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4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
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
C时),温度应设置25°
C以上;
禁止使用热空调。
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
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
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
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
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
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
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杜绝“长明灯”“长转扇”。
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
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
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
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
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严禁窃水窃电行为。
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
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
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
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
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
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
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
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
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罚款额在201X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
公告内容包括: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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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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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撩开窗的刹那,当推开门楣的倥偬,当抬头仰望天空时刻,秋阳光芒,总是令你防不胜防,把它光和热,幻化成清晰影子,将你打得,招架难熬,只有默默承受,从早到晚,变为它之囚徒,渴望于之脱逃。
但它还是温情脉脉,一早一晚,总会搅起微凉,让一丝丝风儿,轻轻吹拂,漫过肌肤,沁入骨髓,透进心灵,将凉之感觉和寓趣,成为相伴你欣慰舒朗。
在艳阳的秋高气爽,正以闲情逸致放飞畅想,思绪飘零,以平生芳华,一颦一笑,走出蜗居,到大自然里,旅游行走,穿街过巷,沟过河,感受秋的五彩缤纷,树木,植被,丛林,蒿草,河流,山川,田园,……一切只要人能寻觅处所,均可潇洒而去,而非徒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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