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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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三、不列入的对象
1、高中教师及只兼半个工作量以下(不包括半个工作量)初中、小学课的高中教师、成教教师、财务、校医、政教、后勤、办公室等人员。
2、幼儿教师编制人员。
3、借用在校外的人员。
4、市教育局明确为待岗的人员。
5、未按市教育局规定数量兼足课时的非教学管理学校领导及兼高中课的学校领导。
6、台人薪[2008]96号文件规定不列入的对象。
四、其它
1、各学校于每一学年教职工聘任工作结束后,将列入对象名单造册,并公示三天(公布市教育局和学校举报电话),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审定。
2、对有举报经查实后不具备列入条件者,立即停发其任教津贴并收回已发放的任教津贴。
同时对其本人入学校校长、造册人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
台人薪[2008]96号文件
浙人发[2008]78号文件
临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临海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抄送:
市委办、市府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台州市人事局
台州市财政局文件
台州市教育局
台人薪[2008]96号
转发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三区所辖各乡镇可以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所辖街道均不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但原为乡镇(不含城关镇)后改设街道的,其偏远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县(市、区)人事、教育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可批准列入实施范围并报市人事、教育部门备案。
二、在列入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实施范围内的并聘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按本人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其中执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人员,按本人执行的管理岗位工资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见习期内执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津贴标准;
见习期满后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四、农村学校(即不含城关镇及以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任教年限,应符合连续工龄计算规定,并从本人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当年起计算。
工作调动人员,其在农村学校以及改设街道前的原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师工作时间可按实际月份累计计算,不满一年的月数均按一年计算。
原停薪留职人员,其在农村学校停薪留职期间,不得计入农村学校任教年限。
五、其他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或事假满一个月,病(事)假期间停止发放任教津贴。
2、所聘岗位变动后,从新岗位聘任的次月起,按规定条件发放或停发任教津贴。
3、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任教津贴按在岗发放;
超过一年的,任教津贴予以停发。
4、离岗退养期间不享受任教津贴待遇。
5、编制挂靠在农村学校实际在乡镇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待遇。
附: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档案审核表》
台州市人事局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事业单位津贴通知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6月6日印发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档案审核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折)
年月
农村学校任教简历
聘任职务
所在学校
起止时间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核定
任教年限
津贴标准
执行时间
核定人
核定时间
连续工龄如有中断,请注明中断时间
此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核实,务必真实准确。
浙江省人事局
浙江省财政局文件
浙江省教育局
浙人发[2008]7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安心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现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对象为上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
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二、津贴标准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人员,按所聘的岗位和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2。
对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的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
三、发放办法
㈠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㈡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仅限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㈢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对应的标准。
农村任教年限增加的,从增加的当年1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四、经费来源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为缓解市、县财政支出压力,省财政按2007年末各地农村教师情况,参照省与市、县免杂费分担办法计算转移支付金额,纳入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决算。
宁波市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是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村教师的关怀,是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安心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保证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
1、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标准表
2、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津贴标准表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标准表
单位:
元/月
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1年—5年
6年—10年
11年—15年
16年—20年
21年以上
小学三级教师
60
90
120
150
180
小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
210
小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
130
160
190
220
250
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
240
270
300
小学中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280
310
340
370
400
注:
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执行小学三级教师标准。
附件2:
农村学校管理人员任教津贴标准表
管理职务等级
十级职员
九级职员
八级职员
七级职员
六级职员
230
260
290
320
350
五级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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