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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双方为维护职工及企业利益,明确双方应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系公司工会(以下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以下称公司)所签订,适用于公司各类企业。
第三条:
工会是公司职工合法权益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开展劳动竞赛动员和引导职工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条:
公司应尊重和支持工会的各项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企业用工、劳动关系确立
第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制定相应的职工编制,招聘职工要进行考核或考察,择优录用。
公司研究劳动用工计划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的支持和合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须在职工上岗工作前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并由公司负责制订和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公司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和职工担任协商代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本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司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公司遵循劳动法规,并结合经营特点,经济效益情况,接受上级指导,按照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确定本公司的工资制度。
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工资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二条: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于每月四日按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月工资报酬;
公司用工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按本公司有关办法执行。
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违章职工需扣罚工资的,扣罚后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旷工职工处罚时除外)
第十三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应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
(一)在安排职工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工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150%;
(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支付工资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
(三)安排职工在法定假日加班的支付工资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
第十四条:
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公司应做出年度增资方案,
并与工会协商一致在职代会上公布。
第四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含实行日定额计件的工种)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两日。
公司下属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需要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商业、物业、饭店、旅馆业、保安人员等)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依下列要求处理好相关事宜:
(一)每次延长工作时间,均应事先提出理由,确定工作量和投入的人数。
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注: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设备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紧急处理时除外。
(二)依法向职工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三)对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依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标准如下: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休假三天;
(二)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休假七天;
(三)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休假十天;
(四)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含)以上的休假十四天;
注:
职工年休假原则上不准分段,不得跨年度,在休假中如遇有
周休日应算在假期内(法定节假日不含)。
确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或二级单位行政正职批准未能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企业应予以经济补偿。
第五章保险、福利
第十八条:
公司和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应按时为全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必要手续,拨付保险费用。
公司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项目有:
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以及今后出台的国家规定,须由企业或职工负担的保险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全体职工的凝聚力。
第二十条:
对职工出现因工负伤、致残、职业病、死亡或者退休,退职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公司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创造条件,办好职工食堂、浴室、娱乐场所、图书室等福利设施,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费)元的困难户,公司应视情况提供帮助或救济;
公司依据工作特点和上级规定每年为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并为女职工设妇科检查,普查率不得低于95%。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禁忌劳动;
孕期不得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禁止招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工。
(勤工俭学除外)
第六章劳动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季节变化,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按工种和岗位生产特点搞好劳动保护,保障职工安全和身体健康,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标准的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每年进行专项体检,在公司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安排治疗或疗养,病情减轻后及时安排换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义务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一)新职工上岗前安全教育不应少于二十四学时。
(二)因工作调整换岗职工安全教育不低于十二学时。
(三)因故脱岗六个月以上重新复岗的职工安全教育不少于二学时。
(四)在岗职工安全普教每年不少于四学时。
(五)对特殊作业人员,应按劳动部门规定按时复试换证上岗,以保证职工劳动安全和新知识的掌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条:
上岗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程》,对违章操作者,企业领导有权批评制止。
对因违章操作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给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要贯彻《女工保护规定》,依法加强“四期”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公伤亡事故,必须迅速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公司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知工会并报告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鉴定,不使工伤事故留有后患。
拖延不报者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个人负责。
第七章职工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企业需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职工必须接受企业有计划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脱产半脱产培训职工在培训前应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时间,培训专业、费用支付、为公司最低服务年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章合同责任和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维护”的职能,支持企业领导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工会与公司双方为加强合作与联系,保障本合同的履行,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双方主要负责人就企业的重大事项和职工权益的有关问题进行通报、协商,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协商。
(二)公司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应有工会主席或其委托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方面的意见。
(三)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应与公司协商,占用不脱产人员的生产、工作时间公司应予同意。
参加市总和局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公司应予大力支持。
(四)公司依法按时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非经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标准。
企业制订修改规章制度,应征求工会意见;
特别是经职代会通过的各种事宜不得随意修改,如必要时请企业领导拿出意见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成绩显著的,由工会提出建议并会同公司行政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违纪职工企业各级领导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职工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企业的生产(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企业有权对该职工进行教育、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由公司行政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在听取本人申辩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犯有重大过错的职工作出辞退决定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领导提出动议;
(二)征求工会意见;
(三)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附理由。
第四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纪律、过错的职工作出开除、除名处理
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企业正、副职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三)开除职工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处理由企业行政会议或专门小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书面通知本人。
第四十四条: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双方应严格按约定的条款
履行各自义务,双方避免随意性,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主席承
担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工会与企业,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调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受理。
在调解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不得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经调解无效,当事人双方可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申请仲裁。
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一十章合同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经协商签订,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得予以修改或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自正式签字之日起履行期为2年。
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的须由工会与公司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若遇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公司与工会双方应依据新颁布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对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5日内,工会与公司双方应成立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即正式生效。
自正式生效起应向全体职工发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公司和工会各执一份,报劳动管理部门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留存备案一份。
公司首席代表公司工会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
主任:
男(女)(公司工会主席)
副主任:
男(女)(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委员:
男(女)(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男(女)(公司工会副主席)
男(女)(公司女工委员会主任)
男(女)职工代表(厂工会主席)
公司名称处需要加盖公司工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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