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劳动合同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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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劳动合同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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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约定。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
第十四条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
山西劳动合同法)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要约定的,双方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
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
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
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万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台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自行撤离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
第二十八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提前30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其经济补偿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条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接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鉴定为l级至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二)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劳动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疔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清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其他费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生产工具、技术资料等,结清所欠债务。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筒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用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四)派遣期限;
(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管理服务费的数额及支付方
式;
(六)劳动安全卫生;
(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实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后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不得影响先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以及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篇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用工适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取下列第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
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三:
山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
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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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 劳动 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