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保证措施51453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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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有害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的使用,不管是在永久性工程还是在临时性工程中。
同时也不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和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如含有尿素的混凝土抗冻剂等。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3.3.2制定环境保护的管理措施
1、项目前期管理措施
在编制项目投标书时,根据工程资料的内容,充分考虑以下涉及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
交通组织;
消防安全;
管线保护;
其它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在承接项目后,再根据该项目的相关条款的规定,针对周围实际环境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求的规定》,编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2、办理各类政府许可
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办理或协助业主办理以下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的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主要包括:
施工许可证;
掘路执照;
临时占路许可证;
碴土处置证;
封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
夜间施工许可;
取水许可;
其他与施工有关的许可等。
3、召开协调会议
项目开工前,召开项目协调会议,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环保、环卫、管线(水、电、煤气等)、电信、交警、消防、质监、市容监察、绿化园林、街道、派出所等机构出席会议,通过协调会议的形式,达到以下目的:
(1)向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及街道通报项目情况;
(2)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
(3)了解当地社区、居民对项目施工的具体要求;
(4)与各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渠道;
(5)获取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6)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而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围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利于项目施工的顺利开展。
23.3.3采购环境管理措施
1、设备采购
除明文规定的有害材料外,凡是在生产及相关辅助活动中使用的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设备,均应对其设备的环境指标进行审查。
在采购和订货前了解市场的行情,进行对比选择。
除了对各设备生产厂家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对比外,优先采购环境指标良好的设备。
设备采购时,向设备供应商索取相关的设备使用说明,并对设备涉及的相关环境指标进行评审,最终对设备环境指标情况作出结论。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中明确设备供应商对设备的环境指标符合性作出承诺。
凡是新增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均应及时将其列入《环境因素清单》中,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价。
物资设备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禁止及限制采购设备清单》,并每半年更新一次,以指导和规范采购行为。
2、材料采购
根据国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以及有关文件,制定《禁止及限制采购材料清单》,凡属于目录所列的设备、产品及物资,一律不予采购。
各施工单位在采购或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如水泥、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建筑砂石料等产品时,对上述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进行验证,没有上述准用证的工程材料,将不予采购和选用。
各施工单位每半年更新一次清单,并要求其在采购材料时予以实施。
3、绿色采购的原则
在实施设备、产品及物资采购时,遵循以下原则:
凡是实施GB/T24001-2004idt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标准的设备、产品及物资供应商,优先考虑其作为合格分承包方。
凡是产品及物资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凡是环境指标优于同类产品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23.3.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措施
1、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填写道路申请表,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占路申请经批准后,遵守下列规定:
将哈尔滨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不超面积、范围占路。
3、其它要求
临时占用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作业,不得损毁绿化、行道树和市政、公用、交通等设施。
施工期间,涉及管线埋设、开挖的,按照《管线保护环境管理程序》的要求实施。
如在施工的地面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地下文物等,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通报,并派人保护好现场,防止出现哄抢、破坏文物的现象。
23.3.5绿地、林地环境管理措施
1、绿化工程的委托
绿化工程,其设计和施工均应当选择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
绿化工程最终由园林部门负责验收。
2、绿化迁移、砍伐、采伐
由于施工原因,必须迁移、砍伐、采伐树林或变更绿地、林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迁移公共绿地内所有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必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迁移施工区域内的树木,须报所在地的区林管部门审批;
一处超过五十株的,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砍伐公共绿地的树木或市区和县属镇所有胸径在25cm以上的树木,须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砍伐施工区域内的树木,报所在区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一处一次超过十株的,报市园林管理局审批.
3、管理线架要求
由于施工建设,各种电力、电讯、公用、市政管线满足以下规定:
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干中心不少于0.95m;
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离树干中心不少于1m;
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9m。
4、临时占用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绿地、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外,须办理下列手续: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
临时使用其他绿地、林地(包括本单位的绿地、林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须经工程地点所在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
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批准。
经批准临时使用绿地、林地的,在一年内归还。
使用单位给予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补偿,并负责绿地、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赔偿相应的费用由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
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
5、其它管理要求
项目施工期间,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擅自侵占绿地、林地,或改变用途;
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倾倒垃圾或有害碴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
故意破坏林木、绿地、园林设施的;
属于古树名木的一律严禁砍伐,不准攀折树枝,不准剥损树皮,不准借树搭棚作业,不准在树上挂物、敲钉、刻划。
在树冠直投影两米的范围内,不准挖土、堆物、造房、作业。
6、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绿地林地环境管理有特定的要求,按照其要求执行。
23.3.6土方运输环境管理措施
1、车辆情况
车次车貌整洁,制动系统完好。
车辆后栏板的保险装置完好,并另再增设一付保险装置,做到双保险,预防后板崩板。
车辆配置灭火器,以防发生火灾时应急。
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修,以保持车况的良好。
2、申报
在工程开工前五日按规定向碴土管理处或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碴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碴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碴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工程碴土需分批排放的,除申报总排放处置计划外,还在每批排放前五日申报排放处置计划。
临时变更排放处置计划的,补报调整后的排放处置计划。
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建筑垃圾、工程碴土受纳场地的,在申报排放处置计划时,提交受纳场地管理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3、土方装卸
土方装卸时,场地必须保持清洁,预防车轮粘带。
车辆出门时,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
车辆装载土方不超高超载,并有液压封闭盖板以防止土方在运输中沿途遗撒。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土方运输量进行统计。
4、土方运输
严格按交通、市容管理部门批准的,碴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路线行驶。
配备专用车辆对运输沿线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持碴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碴土托运手续;
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经碴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碴土。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碴土时,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接受碴土管理部门的检查。
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碴土管理部门查验。
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工程碴土储运场地,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5、应急响应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市容法规,一旦发现崩板立即停车,并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汇报。
同时围护好现场,以防污染进一步扩大。
土方运输承包商必须有一支10人左右的应急队伍,配备货运车一辆,铲、草包(蛇皮袋)、水管10-20米等应急物资。
如车辆在行驶中突发火灾,驾驶员及时用车用灭火器第一时间进行灭火。
如火灾无法控制,及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事故发生后,及时与环卫或消防部门联系,办理冲洗道路的动力用洒水车或用水手续,以作备用。
6、其它管理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碴土处理干净。
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碴土。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建筑垃圾、工程碴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7、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建筑垃圾、工程碴土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23.3.7降水、排水设施环境管理措施
1、降水、排水设施的建设
降水、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如区域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本标段降水井要尽量在围挡内和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上施工,如有特殊地点或占用机动车道时,必须采用夜间施工降水井的工法,且降水井施工必须在晚上21点至次日6点期间施工,施工期间应安设临时施工围挡,早6点进行围挡拆除并将井口用钢板覆盖,施工现场要做到料净场清保证交通畅通。
施工降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就近排入现况雨水管道。
2、施工期间的管理
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由公司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市市政局或者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方可实施。
施工期间,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和污泥,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必须严格按二次沉淀后再排放。
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作业,加强管理工作:
施工期间如发现排水不畅或污水冒溢的情况时,及时向施工所在地的排水公司通报,由排水公司及时维修、疏通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无堵。
施工过程中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1)堵塞排水管道;
(2)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3)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4)向排水管道倾倒碴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物;
(5)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6)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7)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8)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23.3.8施工现场废水控制管理措施
1、施工排水系统
根据施工现场排放废水的水质情况,采用以明沟、集水池为主的临时三级排放系统。
一级排放系统:
生活用水(食堂、浴室、洗手池等)较清洁,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主要布置在生活、办公区。
二级排放系统:
以排放雨水为主,水中含泥量较少,可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但必须在出口端设置集水井,拦截水中垃圾。
排放含泥量较多的水流入布置在基坑、施工便道旁的沉淀池内,必须经过二次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严禁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
2、生活污水
各施工队在现场均建立厕所收集粪便污水;
固定式厕所设立化粪池,移动式厕所也设置收集装置,同时派专人维护厕所的清洁,并定期消毒。
厕所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上门抽清。
3、运输车辆清洗废水
各类土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时,为保持车容,清洗车辆轮胎及车厢,清洗废水接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系统。
4、其它施工废水
散料堆场四周设置防冲墙,防止散料被雨水冲刷流失,而堵塞下水道或污染附近水体及土壤。
施工活动中开挖所产生的泥浆水及泥浆,必须用密封的槽车外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现场混凝土搅拌时,采取适当的防止措施,避免搅拌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入附近水体及土壤,形成污染。
5、排水设施维护
各施工队定期对临时排水设置进行疏通工作。
每逢汛期、梅雨期来临之前都要对下水道及场内各排水系统进行疏通。
在施工现场禁止以下行为:
施工废水不允许未经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或附近的水体;
任何堵塞排水管道的行为;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向排水管道倾倒碴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物;
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23.3.9施工现场废气控制管理措施
1、控制水泥扬尘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使用商品砼及散装水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以削减使用水泥带来的环境污染。
在散装水泥罐车下部出口处设置防尘袋,以防水泥散逸。
在水泥搅拌过程中,水泥添加作业规范,搅拌设施保持密闭,防止添加、搅拌过程中大量水泥扬尘外逸。
2、控制施工扬尘
在施工作业现场按照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分隔。
加强建筑材料的存放管理,各类建材及混凝土拌合处定点定位,禁止水泥露天堆放,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如在大风天气对散料堆放采用水喷淋防尘。
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以减少由于车辆行驶引起的地面扬尘污染。
由于施工产生的扬尘可能影响周围正常居民生活、道路交通安全的,设置防护网,以减少扬尘及施工碴土的影响。
如防护网发生破损,及时对其进行修补。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工程碴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资;
特殊情况下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坚持文明施工及装卸作业,避免由于野蛮作业而造成的施工扬尘。
3、车辆废气
运输、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车辆均通过当年机动车尾气检测,并获得合格证。
运输、施工作业的车辆在离开施工作业场地前,对车辆的轮胎、车厢、车身进行全面清洗,防止泥浆在车辆行驶过程对外界道路及空气质量。
装有建筑材料、碴土等易扬撒物资的车辆,车厢用覆盖封闭起来,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撒、飘逸,污染运输沿线的环境。
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
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施工期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避免因施工而形成的交通堵塞,减少因此产生的车辆废气怠速排放。
加强运输管理,散货车不得超高超载,避免由可能引起的货物运输涂中的散落、破损现象。
施工、运输机动车辆尽可能使用无铅汽油作为动力燃料,限制含铅汽油的使用。
4、其它废气
食堂饮食活动产生的油烟气安装抽排风装置,装置的安装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油烟气排放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空调设备安装位置也尽可能考虑周围环境特定,避免空调设备运行产生的热气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
实施地下结构作业时,如地下设施在施工过程或运行期间有可能产生H2S、CH4等有害气体,而危害作业环境,损害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按要求实施检测,记录监测结果,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设施的通风效率,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5、注意事项
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废气有特定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23.3.10施工现场噪声及振动控制管理措施
1、施工申报
除紧急抢险、抢修外,不得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进行有危害居民健康的噪声建设施工作业。
由于特殊原因须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从事超标准的、危害居民健康的建设施工作业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周围居民进行公告。
2、施工噪声的控制
根据施工项目现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布置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进出口,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及车辆进出口,安置在离居民区域相对较远的方位。
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高噪声作业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周围居民及社会正常生活的时段下进行。
对于高噪声设备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易隔音屏,尽可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离高噪声设备近距离操作的施工人员配戴耳塞,以降低高噪声机械对人耳造成伤害。
每年高考期间(5月20日至6月10日),在城市内的项目施工现场加强噪声污染控制管理,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施工在此期间对居民、学校附近区域的影响。
3、施工振动的控制
如施工引起的振动可能对周围的房屋造成破坏性影响,向周围居民分发“米字格贴”,避免因振动而损坏窗户玻璃。
为缓解施工引起的振动,而导致地面开裂和建筑基础破坏,可采取以下措施:
设置防震沟;
设置应力释放孔。
4、施工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运输车辆驶入城市区域禁鸣区域,驾驶员在相应时段内遵守禁鸣规定,在非禁鸣路段和时间每次按喇叭不得超过0.5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加强施工区域的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堵塞而增加的车辆鸣号。
5、其它噪声控制
运输车辆进出口保持平坦,减少由于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和产生的振动。
城市施工区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鸣哨进行生产指挥。
禁止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高空抛掷钢材、铁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的人为噪声。
在居民区域内禁止使用唤人喇叭。
6、噪声监测
项目部负责对承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定期监测,并填写《建筑施工产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如发现有超标现象,采取对应措施,减缓可能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的环境影响。
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噪声有特定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23.3.11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项目部负责各项目所需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并编制《危险化学品清单》,供应商应具备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并向项目部提供相关的许可复印件,由保卫、消防干事负责上述资料的验证。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项目部委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保卫、消防干事负责上述资质的验证,并监督化学危险品的装卸,制止装卸过程中的野蛮作业。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配有物料安全数据表,可由项目部的保卫、消防干事向供应商发出《物料安全数据表》由供应商填写该表;
也可由保卫、消防干事向专业咨询机构及刊物获取。
对已通过GB/T24001-2004idt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标准认证或正实施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可以优先采购或增大其采购比例。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库房的储存条件;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及设备。
专门储存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仓库,有隔离、清洗消毒和现场急救的安全设施。
库房或储藏室根据储存情况设置必要的通风、降温、防汛、避雷、消防、防护等安全设备,采取有效的放火分隔设施。
使用的电器和机械设备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在仓库和堆垛附近有标明化学危险物品性能、消防方法等说明牌。
通路、走道等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经常保持畅通。
库房之间,包括露天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储藏室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20平方米;
储藏柜根据具体情况建造,但每只柜的总储量不得超过200公斤。
储存和保管的要求;
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如接触后会爆炸、燃烧和发生毒气)以及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必须分库或隔离分堆储存。
堆垛不得过高、过密;
堆垛之间留出通道;
堆垛与墙壁、房顶之间留出间距。
储藏室和储藏柜以储存性质相同的物品为主。
对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或存放方法不同的物品(爆炸物品除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密、数量又少,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
露天货物选择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点,远离烟囱、明火作业场所和高压架空电线,并与四周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堆垛有必要的苫垫、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措施。
遇水燃烧或受热后能发生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地点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和分装、打包、封焊、修理等不安全操作。
每天工作结束时,进行防火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库房内不准住人。
仓库、储藏室、贮罐、气罐、露天堆垛附近划定禁火区,严禁烟火,并有警告标志揭示在明显地点。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事先订出严密的用火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入库验收、发货核对和日常管理工作。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加强检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自燃、爆炸。
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仓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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